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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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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5月28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各部门:

  《温州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已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温州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探索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法律监督行为,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增强法律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和执行监督等法律监督过程中,将法律监督事项作为独立案件,依照线索管理、立案、调查核实、处理决定、监督实施、结案归档等流程,以案件方式规范办理的工作模式。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相关法律监督事项,按照上级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根据法律监督事项的违法严重程度,确定是否属于有必要通过案件化办理进行法律监督。

  (二)法定性原则。严守检察权边界,依法规范调查取证,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不自我扩权,不越权解释,确保在法定范围内依法开展法律监督。

  (三)规范性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线索管理、立案、调查核实、处理决定、监督实施、结案归档。

  第五条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实行线索统一管理,案件统一登记,档案统一保管。

  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网上运行,全程留痕。

  第六条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采用现行检察办案组织模式。

  第七条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纳入办案绩效考核。

  第二章线索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法律监督线索,具体类型如下:

  (一)公益损害事项的举报;

  (二)诉讼中侦查、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线索;

  (三)办案中发现的涉及职务犯罪需要移送监察委的法律监督事项线索;

  (四)办案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行业领域的管理监督漏洞;

  (五)建议行政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六)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核查讯问合法性发现的线索核查;

  (七)不服本院处理决定的信访;

  (八)不服下级院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而申请复查的案件;

  (九)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十)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线索;

  (十一)其他法律监督事项。

  第九条法律监督线索的来源一般包括:

  (一)办案中发现的;

  (二)当事人、律师、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的控告、举报、申诉;

  (三)当地党委、政府或上级政法机关交办、督办;

  (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提案;

  (五)其他部门移送;

  (六)新闻媒体报道;

  (七)其他来源。

  第十条举报中心接收法律监督线索,应当及时登记;院领导和其他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收法律监督线索,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七日内,移送举报中心登记。

  业务部门在工作中主动发现或者接受移交、移送的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之日起十日内,将线索移送举报中心登记。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应填写《法律监督线索移送登记表》。

  第十一条举报中心对接收的线索,应当确定专人进行审查,根据线索审查情况,自收到线索之日起七日以内作出如下处理,并且告知举报人、控告人:

  (一)属于本院管辖的,依法受理并移送本院有关部门办理;属于其他检察院管辖的,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检察院办理;

  (二)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三)属于线索性质不明难以分流的,报请检察长决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或者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收到举报中心分流的线索后,应当及时确定承办检察官对线索进行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收到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制作《法律监督事项线索退回审批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将线索材料退回举报中心。

  第三章立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条件的线索,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涉嫌违法的行为或事件;

  (二)发生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公益诉讼、执行监督等诉讼活动中;

  (三)有必要启动调查核实等程序;

  (四)有可能发出纠正违法、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法律监督意见或通知立案、撤案、提起诉讼、提出抗诉等。

  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所涉及权利较小、通过简单、直接的方式就可以补救纠正的事项,不应当立案。

  第十四条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线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的,应当自收到分流的线索或者主动发现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制作《法律监督事项立案审批表》,经审批决定立案的,应制作《法律监督事项立案决定书》。

  不符合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包括违法事实不存在和只需口头纠正的,决定不立案的,应当自收到分流的线索之日起七日内,制作《法律监督事项不立案审批表》,经审批决定不立案的,制作《法律监督事项不立案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反馈举报中心。属于口头纠正的,应当在《法律监督事项不立案审批表》中载明理由及纠正情况。

  第十五条业务部门决定予以立案办理的,应当依据《法律监督事项立案决定书》向案件管理部门申请案号。

  法律监督案号格式由案件管理部门会商业务部门确定。

  法律监督案件以一个违法事实或同类监督事项为基本单位,应实行一案一号,同一案件中存在多个被监督事实,或者其他多个事实适宜合并监督的情形,可以作为一案办理,编一个案号。

  第十六条法律监督案件按照分案、轮案规则确定承办检察官。根据工作中主动发现的线索立案的法律监督案件,一般由发现该线索的检察官承办。

  分案、轮案规则由各业务部门制定。

  第四章调查

  第十七条法律监督线索立案后应当及时展开调查。

  调查方式包括: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询问当事人、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控告、举报人等;

  (三)查阅、调取、复制相关书面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四)勘验、检查、鉴定;

  (五)其他调查核实方式。

  根据案件需要,可以视情要求被监督单位对其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说明;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法律监督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审查或者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十八调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和侵犯财产权。

  十九调查终结后,应当制作《法律监督事项调查意见书》,内容主要包括法律监督事项线索来源、涉案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方法及过程、查明的事实、证据及论证分析、需要说明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

  调查终结文书已有规范格式的,按照规范格式制作。

  第五章决定

  二十调查终结后,应当进行证据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依法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决定追捕追诉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二)要求侦查机关说明立案或不立案理由,或者通知立案或撤案;

  (三)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四)提出抗诉;

  (五)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决定支持起诉;

  (六)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及相关材料;

  (七)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上述处理决定,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已有相应流程的,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运行。

  经调查,不存在违法事实或只需要口头纠正的,应作出终结决定。

  对口头纠正的法律监督,应当制作《法律监督事项口头纠正告知单》,送被监督单位签收。

  第二十一条处理决定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权限、形式和程序作出。

  第二十二条公益损害举报线索,应当自收到举报中心分流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给举报中心,六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回复期限。

  诉讼违法控告线索,应当自收到举报中心分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给举报中心,一个月内回复办理结果。逾期未能回复办理结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回复期限,但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法律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被监督单位对检察机关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检察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检察官复查,根据复查情况,依法作出维持或改变原纠正意见的决定。

  依法可以复议、复核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章督办

  第二十四条处理决定不需要被监督单位落实的,直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处理决定需要被监督单位落实的,处理决定文书送达后,应当与被监督单位加强沟通,督促纠正违法和落实整改,要求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未按期落实整改反馈或者落实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发送书面催办函,并向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报备。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将监督处理决定抄送被监督单位所在地的党委、人大及其上级部门;必要时,可以专题向其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汇报。

  第七章结案

  第二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结案:

  (一)处理决定由检察机关自己办理,不需要被监督单位落实,检察机关已经按照处理决定落实;

  (二)处理决定需要被监督单位落实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被监督单位反馈材料后,经审查,认为监督目的已经实现。

  第二十七条可以结案的,应当填写《监督案件结案审批表》,经审批后,书面回复举报中心。

  第二十八条法律监督案件化结案后,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案件线索、调查核实材料和相关的法律文书、案件审查意见书等,按照一案一卷,一案一档的要求立卷归档。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法律监督案件化办理未尽事宜,按照《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浙江省检察机关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工作规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院之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法律监督事项线索移送登记表》(点击下载)

  2.《法律监督事项线索退回审批表》(点击下载)

  3.《法律监督事项立案(不立案)审批表》(点击下载)

  4.《法律监督事项立案决定书》(点击下载)

  5.《法律监督事项不立案通知书》(点击下载)

  6.《法律监督事项调查意见书》(点击下载)

  7.《法律监督事项复查意见书》(点击下载)

  8.《法律监督纠正意见告知单》(点击下载)

  9.《监督案件结案回复函》(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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