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检察机关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检察机关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的管理和使用,优化干部队伍梯次结构,推进干部队伍年轻化,推动温州检察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检察机关在编在职检察人员。
第三条 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是从全市检察年轻干部中择优选拔的人才库,包括办案实务、理论调研、综合业务和检察技术等方面的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入选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
(一)参加检察工作满2年,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
(二)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廉洁从检,公正司法;
(四)近5年内获以下成绩之一的:
1.获全国模范检察官或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优秀检察官等荣誉称号的;
2.被评定为省级以上检察理论研究专家、检察业务专家、检察理论研究人才的;
3.获评省级以上检察业务标兵、能手的;
4.获评省级以上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2次以上的;
5.调研成果、论文在权威期刊发表和获国家级(高检院、中国法学会、国家社科基金)奖项的;
6.获得省级(省院、省法学会、省社科联)二等奖以上,或执笔省级以上重点课题,或在法学类知名期刊、综合类知名期刊发表文章,以上三种情形达到2篇以上的;
7.其他符合特别优秀的情形。
第五条 禁止入选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的情形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或被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且在影响期内的;
(二)其它不适合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退出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
(一)年满41周岁的;
(二)调离温州市检察机关的;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款第3项至6项规定的相关情形超过5年的。
第七条 入选和退出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的程序
入选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所在部门推荐,基层院人员由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送至市院组织人事处,市院人员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至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审核全部人员,并通过考察程序后,提交党组研究确定。
退出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由组织人事处提出意见,经党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与干部培养选拔使用相结合,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成员优先安排参加高校培训、业务培训、学术交流、挂职锻炼,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优先予以考虑。
第九条 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统筹使用,市院组织人事处负责建立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信息档案,于每年3月更新人才库数据,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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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推荐表(点击下载)
2.温州市基层检察院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推荐表(点击下载)
3.温州市检察机关优秀年轻干部人才库汇总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