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贻影 |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
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
林贻影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内容提要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创新。该理论源于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源于百余年来党的治国理政经验,源于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监督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探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明确了检察机关“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性质定位,拓展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职能,强化了“四大检察”监督作用,深刻揭示了检察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价值。为有效践行这一理论,检察机关必须始终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紧扣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目标任务,站稳司法为民的根本立场,持续深化检察监督系列改革,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与自我革命。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将有力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坚实保障。
关键词
习近平法治思想 检察监督理论 检察制度 法治监督体系
目次
一、引言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循迹溯源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科学阐释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践行进路
五、结语
一、引言
法治监督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其核心是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任务和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对我国公权力运行现状、趋势、问题的科学研判,提出“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2021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检察机关的“四个定位”,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进一步阐释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及其丰富内涵,突出了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核心职能,明确了检察监督在法治监督体系中的功能定位。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其后也被明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出发,深刻把握检察监督在构建严密法治监督体系、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什么是检察监督、为什么强化检察监督、怎样强化检察监督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形成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本文通过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进行循迹溯源,立足我国检察监督的丰富实践和改革成果,系统阐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重要意义、践行进路等,以期揭示这一理论的生成逻辑、基本要义和实践引领作用,为推动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引领。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循迹溯源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融贯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等,汲取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和百余年来党的治国理政经验,发源于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监督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探索,体现了坚定的人民立场,形成了立足中国国情、扎根中华文化沃土、因应时代发展要求的检察监督理论体系,强化了由宪法所确立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检察机关最根本、最鲜明、最具中国特色的制度定位。
(一)源于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五千多年中华文明深厚基础上开辟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是必由之路。这是我们在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得出的规律性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深刻体现了坚持“两个结合”的逻辑意蕴,将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进行了创造性融合与创新性发展,为中国新时代检察监督实践提供了丰厚的理论滋养。
第一,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为检察监督的本质属性奠定了理论根基。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总结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深刻揭示了公权力的异化倾向及对其予以监督的必要性。恩格斯在《法兰西内战》1891年版导言中指出,国家和国家机关难免面临“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风险,由此阐明,公权力一旦失去监督,便有异化、扩张和滥用的危险。马克思指出:“公社的伟大社会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和工作。它所采取的各项具体措施,只能显示出走向属于人民、由人民掌权的政府的趋势。”因此,对于公权力予以监督的根基在于人民。在监督方式上,马克思高度评价1831年《黑森宪法》,认为“没有哪一部宪法对行政机关的权力作过这样严格的限制,使政府在更大程度上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广泛的监督权”。由此可见,对于公权力的监督必须坚持法治的路径。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精准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的监督思想,通过强调检察监督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方面不可或缺的作用,使检察权成为制约国家权力、捍卫宪法法律权威的关键环节。
第二,列宁的法律监督思想为中国检察制度确立了制度雏形。列宁将检察权置于国家权力体系中核心的“监督者”地位,强调检察机关必须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权,拥有独立监督政府、法院的权威,以突破地方保护主义,确保全国法律秩序的实质统一。列宁强调,“检察长有权利和有义务做的只有一件事:注意使整个共和国对法制有真正一致的理解,不管任何地方差别,不受任何地方影响……检察长的责任是使任何地方政权机关的任何一项决定都不同法律抵触”。我国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独特法律地位,及其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基本职能框架,汲取了列宁法律监督思想的精髓,并立足中国实际,摒弃了苏联检察机关的“一般监督”职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反复强调检察监督的核心使命,是对这一制度生命力的历史接续与时代弘扬。
第三,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为检察制度构建提供了科学理论指引。1945年7月,面对黄炎培提出的如何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率的问题,毛泽东明确表示,“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54年9月,在中央政治局讨论人民检察署组织法草案时,鉴于检察机关的重要性,毛泽东提议将“检察署”改为“检察院”,得到中央政治局一致同意。由此,“人民通过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检察制度设计从思想理论成为实践框架。1978年,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推动了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及后续《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订完善。
第四,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为检察监督理论提供了历史经验与文化支撑。中华民族精神血脉中流淌着鲜活的法治基因,这是坚定中华法治文化自信的历史渊源。我国历史上以御史监察、明刑弼教、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监督哲学,形成了独特的权力制衡架构与礼法协同治理的传统。虽然制度形式古今迥异,但传统监督思想中强调中央权威、注重防患于未然、追求权力有序运行的治理智慧,已深刻融入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逻辑与运行模式之中。习近平法治思想主张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深刻汲取了传统治理智慧的精华,又赋予了新时代权力制约监督体系丰厚的民族底蕴与历史根基,焕发出强大的理论生命力与实践指导力。
(二)源于百余年来党的治国理政经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诞生、发展、完善的,是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探索符合国情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权力监督制度的伟大创举,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奠定了坚实的历史基础。
第一,检察监督始终服务于党中央在不同历史时期的治国理政实践。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会)在江西瑞金成立,标志着党绝对领导下的人民检察制度的诞生。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会)在党的领导下,履行监督、检举等职能,开展反腐败斗争,以打击敌人、保护人民、巩固革命成果为目的。新中国成立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得以确立,其审查起诉、直接立案侦查的职责范围逐步形成,成为维护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为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保障国家实现过渡时期的总任务作出了重大贡献。为了保卫新生的人民政权,处于创建阶段的检察机关积极参与“三反”“五反”运动,积累了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经验,同时把查办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改革开放后,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打击犯罪,依法履行反贪反渎职能,监督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全力服务经济建设中心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检察监督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始终深度融入并服务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反腐败斗争、促进依法行政、守护公共利益等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党中央决策部署得以有效贯彻执行。
第二,检察监督始终立足于中国国情并着眼于解决中国实践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禀赋差异显著,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各项建设事业高度关联、深度互嵌。因此,检察权必须与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按照宪法确立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政权体制和活动准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实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有合理分工又有相互协调”。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这一制度安排为国家治理体系构筑了内在统一的权力结构根基,为各类公权力的高效协同和方向集中提供了根本性的制度保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这一政治架构中,肩负着监督公权力依法行使、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要求检察机关立足中国实际,充分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更加宏观、系统地审视国家法律体系的整体运行,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更加主动地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守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三)源于习近平同志关于检察监督工作的长期思考和探索
习近平同志从地方工作时起就一以贯之地高度重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持续思考和探索如何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就检察监督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文章、指示批示,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时代性、标志性、原创性意义的重要思想观点,为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
习近平同志担任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期间,在第十三次浙江省检察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自觉服务大局全力维护稳定不断开创我省检察工作新局面》的重要讲话,创造性地作出“三个监督”的重要论述,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三个监督”高度凝练了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事业的方向路径和检察为民的根本立场,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孕育发展提供了源头活水。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与“三个监督”的论述一脉相承,二者具有内在一致性。
1.“三个监督”的丰富内涵
第一是“敢于监督”。敢于监督,就是要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以钱抵刑等问题,严肃查办司法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案件,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改革开放以来,虽然我国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不究等问题依然存在,司法腐败时有发生,一些执法司法人员徇私枉法,严重损害法治权威,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同志强调检察机关要做到“敢于监督”,正是着眼于这一紧迫问题。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好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在维护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中发挥应有作用。一是要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把讲政治、顾大局和讲法治有机统一起来,推动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地生根,做到令行禁止。二是要始终把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放在首位,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三是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加大查办相关职务犯罪案件力度,坚定不移地推进依法独立办案,合力推进反腐败斗争。
第二是“善于监督”。善于监督,就是要依靠党委、人大的重视支持和自身努力,通过抓典型、提出检察建议等途径,着力解决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21世纪初,作为中国改革开放先行地的浙江省,在市场经济活跃度不断提升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影响社会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因制度不完善带来的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现象威胁着浙江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习近平同志敏锐地发现该问题的严重性,提出“善于监督”的要求,不仅要求浙江省检察机关要改进检察监督的思路和方法、提升检察监督的能力和水平,更是要求全省各级党委、人大给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支持和保障。做到“善于监督”,一是要加强党的领导,善于将党的领导转化为检察履职效能,努力为检察监督顺利开展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环境。二是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把检察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进程中,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工作大局的切入点,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三是要深入践行司法为民,坚持把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置,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努力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第三是“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就是要加强对各级检察机关自身履职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更好地树立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权威。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检察机关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正是践行党的自我革命、发扬斗争精神的生动体现。做到“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一是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司法为民”的司法观。必须身体力行党的宗旨,牢固树立检察为民的司法理念,按照政治建检、从严建检、依法建检的要求强化自身建设,不断提升为人民服务的本领水平。二是要强化从严监督管理。要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始终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检,既要加强内部制约监督,也要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和履职制约。三是要推进检察改革。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总结法治建设和检察监督规律,以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持续强化自我监督。
2.“三个监督”的理论阐释
第一,“敢于监督”阐明了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定位。检察机关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政治属性和法治属性是“敢于监督”的最大底气。《意见》对检察机关“四个定位”的规定,是对“三个监督”的传承发扬,要求检察机关切实担当起“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使命责任,以党的领导为根本、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宪法权威为后盾、以法定职责为依据、以客观公正为立场,坚决打击、纠正、预防违法犯罪,守护公共利益,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从而捍卫党的领导和宪法尊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二,“善于监督”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功能价值。“善于监督”就是要坚持依靠党委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视和支持,将检察监督置于党和国家中心大局中谋划、推进,找准检察监督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更新监督理念、革新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发挥检察监督最大功效,营造公平正义的良好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深刻认识检察监督与被监督对象在社会治理的目标和责任层面所具有的一致性,进而优化监督方式,将刚性监督和柔性监督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寻求最佳的监督效果;持续深化检察监督成果运用,推动监督成效向科学立法与全民守法两端延伸,将实践中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代表性的典型经验及时转化为立法完善的有力参考;立足高质效办案,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深度融入社会治理,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引领社会风尚,并加强优秀法治理念传播,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第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强化了检察机关锐意进取、自我革新的内生动力。“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检察机关永葆人民属性,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不竭动力之源。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积极推动人民监督员工作机制与检察履职深度融合,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自觉加强内部监督制约,聚焦检察系统内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持续优化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不同层级检察官之间、不同内设部门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推动检察权更加规范高效运行。
3.“三个监督”的辩证关系
“三个监督”蕴含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智慧。“敢于监督”是前提,“善于监督”是途径,“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是保障,三者相辅相成、协调统一,多层次、多维度地概括了检察履职的基本规律,共同铸就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鲜明底色。
第一,“敢于监督”与“善于监督”体现了检察监督责任与检察履职能力的相辅相成、有机统一。“敢于监督”要求检察机关立足党性担当和宪法定位,坚定政治立场,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只有在“敢于监督”所体现的权威性、稳定性基础上,检察机关方能聚焦执法权、司法权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深挖执法司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监督线索,“善于监督”才能有的放矢,拓展足够的监督空间,从而实现检察监督的质效提升。“善于监督”要求检察机关提升监督能力,依靠党的领导构建多方支持的检察监督格局,画出社会治理的最大同心圆。检察机关在践行“善于监督”的过程中,推动被监督单位规范履职并产生切实的社会效益,从而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一步深化了检察机关“敢于监督”的内在自信。
第二,“善于监督”与“勇于开展自我监督”诠释了检察监督能力的内外兼修、互促共进。检察机关要做到“善于监督”,必须与时俱进,牢牢把握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方向、民生福祉的新需求,不断吐故纳新、自我革命。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时刻对照党和人民提出的新要求、新目标,反思自身不足、剖析问题原因,在求真务实、担当实干中开拓创新、跨越发展,“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要求由此应运而生。“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所要求的多层次、全覆盖的严密监督体系,也是检察权科学、协同、高效运行的基础性机制保障。倘若检察履职制度机制不健全、检察官司法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检察监督效能必然随之弱化,“善于监督”便无从谈起。唯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方能实现监督能力的跃升、监督质效的提升。
第三,“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与“敢于监督”彰显了监督责任的同频共振、一体贯通。坚持“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自觉,保持自身干净正派,才能理直气壮强监督、尽其所长善监督。“强化检察权运行的内部监督制约,最根本的是强化党的领导监督,最关键的是发挥各级检察机关党组的主体作用,把党的领导监督贯穿检察权运行全过程和各方面,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摆在首位。”同时,检察机关应借用外部制约监督之力,发挥内部制约监督之效,不断淬炼监督能力水平,让“敢于监督”全面充分体现在“四大检察”履职中,以自身的规范高效有力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规范促公正,以公正鉴规范,实现检察监督责任的内外统一。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科学阐释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检察监督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和决策部署,深刻阐明了检察监督的宪法定位,明确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司法机关、公共利益代表和国家监督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基本性质,拓展了检察监督职能范围,强调了检察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任务,系统阐释了新时代强化检察监督的重大理论与实践命题,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了根本遵循。
(一)检察监督理论的主要内容
第一,提升检察监督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作用。《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十五五”规划建议》进一步提出,“强化检察监督,加强公益诉讼”。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到“强化检察监督”,体现了检察监督在国家监督体系中地位作用的强化,表明了党中央对检察机关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殷切期望。2018年10月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增加了检察院设置法定、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责任制、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等基本原则,调整了相关犯罪侦查职能范围,新增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并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以及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增强了监督刚性,特别是增加规定“检察建议”,为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国家治理、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确立检察机关“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性质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惩治和预防犯罪、对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等职责,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支重要力量。”《意见》在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党中央对检察机关作出的“四位一体”的全面定位,全面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指明了检察监督和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澄清了检察制度在理论上的模糊之处。同时,《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以高度的政治自觉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实现各项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四大检察”内在统一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首次写入党中央文件,为新时代检察工作战略布局提供了明确依据。“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主体框架,是检察工作进一步创新发展的基本格局。
第三,赋予并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新职能。《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作出这项规定,目的就是要使检察机关对在执法办案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其纠正。”中国特色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不断发展完善,目的是发挥检察监督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领域办理了大量典型案件,为公共利益保护和世界法治文明贡献了新样本、新形态。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党的二十大提出“完善公益诉讼制度”;2023年,“检察公益诉讼法”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同年启动立法程序;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加强公益诉讼”,这次会议后,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从“探索”到“完善”再到“加强”,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高度肯定,以及对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好作用的殷切期望。
第四,强化刑事检察,彰显公平正义。《意见》要求,“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监督”“完善刑事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检察机关与监察机关办案衔接和配合制约”“加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与监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不断增强依法反腐合力”。这些规定强化了刑事检察全过程参与、全流程监督刑事诉讼的检察机关基本职能;进一步落实人权保障、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和法理情相统一等司法原则和理念,及时发现和纠正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违法侦查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坚持“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激活刑法正当防卫条款的准确适用;坚持“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的理念,通过立案监督将网络诽谤等一批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处理;强化行刑双向衔接,解决“不刑不罚”问题,形成刑事法律责任追究与行政法律责任承担闭环;等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各省级人民检察院都成立刑事检察工作指导小组,加强对刑事检察全局性、协同性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统筹协调,持续做优做强新时代刑事检察工作。
第五,强化民事检察,完善功能定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意见》明确要求,“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以全面实施民法典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民事检察工作,畅通司法救济渠道”。推动实践中形成“前端支持起诉、中端过程性监督(审判活动监督)、后端生效裁判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的全流程民事检察监督体系,并协同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健全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发现和追究机制,有效治理虚假诉讼问题,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权威。同时,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从单一的公权力监督转变为兼具公权力监督与私权利救济。检察机关在履行民事检察职能过程中,既要重视对人民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监督,也要重视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救济;既要救济因审判不公、执行不公造成的权利损害,也要通过支持起诉救济特定群体(主要是弱势群体)依法平等行使诉权,以诉权的实质平等保护其合法权利,从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第六,强化行政检察,拓展监督范围。《意见》明确要求“全面深化行政检察监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由此,行政检察监督范围从行政诉讼活动拓展至行政执法领域,引领检察机关以行政诉讼监督为重心,促进审判机关依法审判,推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有序开展行政违法行为监督,促进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七,强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领导下各执法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制度设计。“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检察权也不例外。《决定》要求,“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意见》也明确提出,“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其他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制约”。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有力推进了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的持续深化,有效强化了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制约监督。
(二)检察监督理论的基本要求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法治建设实际相结合,要求检察机关切实担负起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使命,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从而有力捍卫党的领导和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
第一,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党的领导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运行全过程,完善的法治运行机制也为党领导国家各项事业全局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与顺畅的机制保障。作为党绝对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和宪法规定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政治属性与法治属性具有统一性。党的领导为检察监督提供了权威性与稳定性的基石,确保检察机关精准聚焦公权力运行的关键领域与核心环节,通过检察监督督促纠正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等问题。在检察履职实践中,党的绝对领导这一根本制度优势将转化为切实有效的检察监督效能。
第二,坚持服务保障党和国家中心大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作为政治性很强的业务机关和业务性很强的政治机关,检察机关要切实将监督履职置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谋划推进,找准检察监督服务中心大局的切入点、结合点,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检察监督最大功效。当前,我国正经历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各领域紧密关联,推进改革发展、调整利益关系日益显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系统性特征。政治决策导向、经济发展趋势、社会文化背景、具体国情省情,都决定了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的重点任务。因此,检察履职必须注重与党领导下的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整体推进相协同,以法治的稳定性与规范性应对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风险挑战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以高质效检察监督助力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三,坚持司法为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提出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从诞生之初就具有深厚的人民属性,检察监督是无产阶级通过革命夺取政权后发挥民主监督作用的重要途径,属于民主权利的重要延伸,“为人民司法”始终是检察履职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始终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坚持人民至上。检察机关应以公正司法保障人民权益,以主动履职回应民生关切,以创新服务贴近群众呼声,以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监督,将开展检察监督的核心路径转向主动保障人民权益,监督格局转向社会化协同共治,监督效能评估转向群众实质获得感。这将使检察机关的“监督底气”深植于民意基础与实践效能的统一之中,为强化检察监督构筑了正当性基础。
第四,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是捍卫社会公平正义的最有权威、最具效力的制度安排。客观公正作为司法活动的基石,其内涵根植于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恪守与对程序正义的坚持,要求检察官在履职中遵循客观事实和公平原则,不受个人情感、利益和偏见的影响,在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都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2019年修订的《检察官法》首次明确规定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国外关于检察官客观公正立场的程序法规定,最早体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客观义务论”,其适用场域主要限定在刑事诉讼领域,体现为检察官作为公诉人这一角色的内在职责与功能属性。我国检察机关承担“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重要职能,“客观公正”的内涵与外延被赋予了更丰富的时代意蕴与实践价值。
第五,坚持自我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管理体制和检察权运行机制,形成清晰的权力界分和规范的履职指引;应全面加强检察委员会建设,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制约作用,确保检察业务工作重大事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法民主决策,确保检察权依法规范公正高效廉洁行使;应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依法依规开展问责追责与纪律惩戒,切实推动司法责任制“长出牙齿”、彰显刚性;应与时俱进地提升监督履职能力,紧密贴合数字时代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迭代发展,不断深化丰富具有时代特点的检察监督新理念新思维,提升适应数字社会发展需求的履职素养。
(三)检察监督理论的重要意义
第一,充分阐释了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的独特优势。人民检察制度根植于我国的国体、政体和国情,具有区别于其他国家检察制度的特点,其中最重要、最鲜明的特色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和法律监督的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下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权,夯实了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宪制根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持续深化,检察机关的职能有所调整,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始终没有变,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核心使命始终没有变,并发展完善为“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性质定位。这种“坚守根本”与“因时革新”的辩证统一,确保了我国检察制度始终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国家根本政治制度框架下运行,既避免了检察权运行失序,又通过高质效履职为法治中国建设注入持久动力,从而在时代变迁中始终保持制度韧性与实践活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紧紧抓住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属性这一根本,立足中国实际,与时俱进地丰富完善“四位一体”的检察机关性质定位,是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进行本源性思考基础上提出的科学论断。
第二,深刻把握了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发展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公权力具有天然的扩张性与腐蚀性,若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极易诱发权力滥用与腐败滋生,进而侵蚀社会公平正义、阻碍国家发展进程。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权力监督问题,围绕建立包括党内监督、人民监督、检察监督等在内的监督体系进行不懈探索,人民检察制度在此过程中孕育而生。新中国一成立,检察机关就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对社会主义发展道路和法治工作认识不足,检察制度经历了波折发展甚至一度中断,直至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段历史给我们留下了深刻且弥足珍贵的经验教训:建设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要与本国政治体制、历史文化、治理体系以及自身履职能力相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形成了新时代“四大检察”的基本格局。检察机关全面落实《意见》,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完善检察监督工作机制,显著增强了“四大检察”领域监督的密度、深度与刚性,极大压缩了权力滥用的空间,大幅提升了公权力监督体系的完整性和监督的精准性和专业化水平。
第三,精准阐明了检察权在法治运行全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法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和诸多方面。《决定》确定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深化司法改革、健全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背景下,检察机关严格遵循宪法定位,聚焦法律监督主责主业,精准发挥承前启后、制约监督的核心功能。检察机关依托“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实现对执法司法全流程、各环节的贯通式监督,有力防范权力滥用。检察机关通过依法开展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严把证据审查关,实现对侦查权的程序规制;通过严格审查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的事实证据,确保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衔接顺畅,实现对监察权的配合制约;通过依法提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促进法院裁判尺度统一,实现对审判权、执行权的依法监督;通过行政诉讼监督以及对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情形予以督促纠正,实现对行政执法的依法监督;从而推动形成检察权与监察权、侦查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
第四,有力支撑检察机关持续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本质上是讲政治的具体化、实践化,是从政治上着眼、从法治上着力的有机统一,是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的基本载体和重要抓手。”检察机关应严格依法区分合法与非法、许可与禁止,通过精准法律适用划清行为边界,筑牢司法公正的基石,切实做到办准办好每一个案件;在准确办案基础上,聚焦解决深层矛盾与凝聚法治共识,善于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将生硬条文转化为当事人“内心法”,追求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优化办案程序、完善办案机制,既着力于自身办案效率的持续提升,也依法加强对各执法司法机关办案期限的检察监督,促进及时办理每一个案件,确保正义不因迟延而减损;通过深入分析个案、类案背后反映出的系统性、普遍性问题,精准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完善制度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创新治理模式。
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践行进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需要立足“四位一体”的法律监督性质定位,深入推进“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为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检察力量。
(一)锚定检察监督的政治方向
第一,强化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政治上的坚定,离不开理论上的清醒,坚定不移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是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最高原则、最大优势,是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根本保证。检察机关要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时刻牢记“国之大者”,立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战略目标,自觉把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到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工作全过程各环节。例如,浙江省检察机关坚持守根护脉、深化循迹溯源,持续深入学习、研究、贯彻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对政法工作、检察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为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作出浙江贡献。
第二,持续推进《意见》落实。《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贯彻落实好《意见》,是党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检察机关要深刻领悟党中央专门出台《意见》的战略考量,积极争取党委全面支持,以贯彻落实《意见》为抓手持续深化检察改革,坚持“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内在结合、双向互动地推进”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破解监督难、软的困境,推动形成党委主抓、检察机关落实的检察监督大格局。检察机关要全面贯彻落实《意见》要求,持续推进监督质效全面提升、监督系统转型,全面加强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基本业务、基本能力建设,着力监督纠正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检察机关要强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刑事检察职责,持续加大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和审判活动监督力度,完善对民事、行政、刑事执行活动的全程监督机制,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并助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政治建设。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加强和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若干规定》和《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常态化开展政治督察。持续推动“第一议题”制度落实到位,健全完善传达学习、对标落实、督促检查工作机制,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联席会议、分析研判、总结通报等制度,把讲政治落实到具体的检察工作中,贯穿司法办案全过程。
(二)校准检察监督的目标任务
第一,全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一是突出目标导向。要紧扣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目标,立足检察职能深入分析并找准履职的结合点、切入点,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建设高水平平安中国等中心大局工作中,不断提升检察履职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坚持系统观念。切实发挥“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和检察履职一体化优势,对国家法治体系运行状况形成整体性、全局性认知,对各项重点改革领域法律供给状况进行系统性、前瞻性谋划,为党和国家各项重大改革和重要事业的协调发展、共荣互促贡献检察力量。三是紧扣主责主业。高质效服务中心大局就要立足检察机关宪法定位,牢牢把握“四大检察”主责主业,厘清履职界限,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国家发展和人民需求为牵引,推动检察监督理念、体系、机制和能力的系统变革,积极主动将党的领导主张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司法实践成效。
第二,全力服务保障平安建设,筑牢法治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事关事业兴旺发达、事关人民美好生活、事关国家长治久安,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也是重要保障。”检察机关要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持续深入保障国家安全,依法打击分裂国家、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有力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持续深入保障社会稳定,突出对严重暴力犯罪的打击导向,持续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守护新技术新业态、网络空间等领域安全,坚持全链条惩治、一体化防治;持续深入防范风险隐患,常态化推进除险保安工作,深化安全生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控、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专项监督,紧盯社会发展的突出风险隐患,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做实做细风险防范工作,有效消解金融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生物安全、网络安全、人工智能安全等领域的风险隐患。
第三,全力服务保障区域发展,融入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出了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机制。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是国家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轴,因此,要适应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悉心谋划以行政区域为基础的区域法治发展,以解决区域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不断增强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引领和保障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充分发挥上下级检察机关纵向一体协同、“四大检察”横向融合履职的职能优势,推进跨区域司法协作共建,实现业务协助、监督协同、多级联动;推动共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区域法治环境,推动区域执法司法标准趋同与履职结果互信互认。
(三)站稳检察监督的人民立场
第一,以守护美好生活刻画履职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民之所忧,我必念之;民之所盼,我必行之。”人民性是国家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也是贯穿检察事业始终的生命线。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发生重大变化,人民群众对安全、健康、公正的需求不断提升,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四大检察”职能作用,持续高质效办好民生民利案件,比如持续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专项监督,合力守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居环境;再如灵活运用公益诉讼检察、民事检察等职能保护劳动者、妇女、儿童、老年人、军人军属等特定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以融入基层治理丰富检察风貌。习近平同志在浙江工作期间提出:“变群众上访为领导下访,不是信访工作的唯一形式,也不是越俎代庖,取代基层工作,而是一种思想观念的转变,一种工作思路的创新,一种行之有效的机制,一种发扬民主、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检察机关要持续深入基层,以“枫桥式”检察室为主阵地,增强下访接访的亲历性,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依托12309检察服务中心等平台,积极推广数字应用场景,持续做实群众信访件件有回复,有效运用释法说理、司法救助、社会帮扶等手段,用心用情用法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信访积案实质性化解。
第三,以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释放法治福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持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检察机关要形成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全过程人民民主在检察监督实践中实质化、广泛化和具体化。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案件信息、司法程序、司法结果、司法数据等能公开尽公开,使检察监督活动更加阳光透明。要持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对检察办案的监督作用,夯实检察办案的民主基础。要持续推进检察听证制度,推动正义可视化,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
(四)深化检察监督体制机制改革
第一,坚持守正创新,把稳改革方向。守正与创新揭示了变与不变的辩证关系,是深化检察改革的方向指南。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检察改革规划,深化、细化各项改革举措。要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刑事诉讼全流程监督机制;构建各级检察院有区分、有侧重、有统筹的民事检察工作机制;健全行政诉讼监督机制;完善不同领域公益诉讼办案标准和“可诉性”判断指引,配合加快推进检察公益诉讼立法;健全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格局和办案机制。要加强检察机关基层基础建设,完善基层创先争优制度机制,健全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推动检力向检察办案一线和边远地区倾斜。
第二,构建高质效办案制度机制体系,推动检察权规范、高效、廉洁运行。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完善检察管理制度既是重要内容,也是重要保障。全国检察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部署要求,构建高质效办案法律制度体系、评价标准体系、操作规范体系、科学管理体系、责任落实体系,持续健全检察环节司法公正评价机制,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和质量管理。要进一步健全案件质量检查评查制度,压实业务部门自我管理、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和相关部门协同管理责任。要完善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强化检察委员会、检察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等司法办案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坚持数智赋能,深化数字检察战略实施。“数字司法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十五五”规划建议》也明确提出,“推进政法工作数字化平台建设,强化跨部门执法司法协同和监督”。推动人工智能在检察领域实现战略性布局、系统性重塑与集成化赋能,加速将“数智引擎”转化为检察新质生产力,这既是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大责任,更是引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要坚持系统思维,努力实现数智思维、数智认知、数智应用、数智能力的同步提升;要坚持“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基本路径,加快数据融合、模型集成与复用,加快人工智能赋能与系统迭代升级;要构建数字检察理论、制度和应用体系,形成一整套与数字检察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流程方式等制度机制。
(五)加强检察机关的自我监督
第一,抓实从严管党治检。一是抓好“关键少数”。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一把手”和领导干部的监督,推动形成对下巡视常态化机制,完善市、县级检察院检察长向上级检察院党组述职制度。二是抓好“绝大多数”。持续深化检察队伍教育整顿,认真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持续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抓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落实,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建设。三是抓好司法责任制落实。紧盯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案件的每一个环节,紧盯自身办案监督存在的问题,一体抓实司法责任的归属、认定、追究工作;坚持惩戒与保护并重,统筹完善追责惩戒与履职保护、正向激励等制度机制,鼓励担当作为。
第二,锻造新时代检察铁军。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检察机关要以自我革命精神,切实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夯实检察机关发展根基。一是大力加强专业素能建设。深化人才强检战略,强化政治与业务融合培训,健全常态化培训机制,加强领军型、复合型检察人才和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涉外检察、数字检察等紧缺人才培养。二是强化检校合作共育法治人才。一体推进检察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建设,从法学院校开始合力培养国家法治人才;完善专家学者到检察机关挂职、高端智库建设、硕博联合培养等合作机制,合力培养高素质专业化检察人才队伍。三是抓好检察文化建设。紧扣弘扬新时代检察精神,一体推进检察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精神文化建设,以先进检察人才选树为核心夯实检察文化基础,以检察理念更新、职业道德建设、职业荣誉感培育等为重点落实检察价值观,更好地凝聚力量、推动工作。
第三,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制约。一是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检察机关要积极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完善检察建议与代表议案双向转化机制,推动检察建议与地方立法工作有机结合,借助权力机关监督增强检察监督的权威性。二是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落实定期通报检察工作制度,积极听取政协委员的监督意见,发挥政协专业人士在检察办案中的专家作用;创新案例讲述会、检察工作白皮书、检察开放日等平台载体,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三是依法接受执法司法履职制约。健全完善与相关办案单位的协作配合和交流会商机制,依法接受履职制约,形成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良性关系。
五、结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持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发展完善提供了深刻的理论支撑和明确的方向指引。在理论层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将检察监督置于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和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加以定位构建,体现了鲜明的系统观、实践观和历史观,为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检察学理论体系、学术体系与话语体系提供了思想遵循。在制度层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为检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权力运行机制等方面的持续优化提供了理论指引,使检察制度在全面依法治国格局中的地位更加明确、功能更加完备、运行更加高效。在实践层面,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为检察机关“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路径,引领检察机关立足现实把握法律关系、融入全局领悟法治精神,以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公平正义。站在新的历史方位,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监督理论必将有力指引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充分彰显检察监督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