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一例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
4月25日,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发布。其中,一件典型案例来自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
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2026年4月
案例一:邱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依法打击非法影视网站,服务保障影视产业发展
案例二:谢某某等6人侵犯著作权案
——加强短剧著作权刑事司法保护,助力新型文化业态健康发展
案例三:倪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深挖严打民生领域制假售假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天某公司、梁某某等3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破解真假化妆品掺卖犯罪金额认定难题,促进规范跨境电商行业市场秩序
案例五:占某等24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依法惩治制售假冒品牌冲锋衣犯罪,护航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案例六:何某诉X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发挥检察监督职能,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案例七:B影视公司与A传媒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监督案
——厘清侵权主体认定规则,以个案监督推动裁判标准统一
案例八: “武阳春雨”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
——推动协同保护,守护地理标志金名牌
案例三
倪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办案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简要案情】
2022年8月至2024年11月,倪某某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接受上家李某某(另案处理)的订单,组织倪某、张某某等人生产假冒30余个注册商标的成品鞋29万余双,后销售给李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2600万余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倪某某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分别判处被告人倪某某等6人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部分人员适用缓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认定犯罪金额。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依据生产商与上家直接往来的货款交易记录认定犯罪金额为300余万元。检察机关审查发现,还存在下游销售商将货款不经上家账户直接支付给生产商的隐秘情况,根据订单明细及聊天群中的下单发货记录认定犯罪金额更为客观、全面。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调取相关电子数据,进行交叉比对,追加认定犯罪数额至2600余万元。
(二)坚持分层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充分考虑各涉案人员与核心犯罪行为的关联度、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获利大小等方面因素,作出精确评价。将对制假售假起到决策、管理作用的负责人认定为主犯,提起公诉并提出相对较重的量刑建议,体现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导向。对受主犯指使、雇佣的人员,综合考量其参与程度、违法所得等因素,认定为从犯,体现罪责刑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