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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员工当庭承认私刻公章,庭后被要求“跑路”?结局反转……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11日 来源:

有企业以“公章不实”为幌子

为自己行“金蝉脱壳”之计

试图逃避债务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

成功依法纠正……

  2025年12月17日,经法院再审改判,企业与其他责任人共同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切实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

  企业惊现多套印章

图片由AI生成

  2022年4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在其承建的永嘉县某工程项目中,因施工需要租赁钢板,遂由时任项目现场管理人员何某,以建筑公司名义与温州某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租赁公司)签订《钢板出租合同书》并盖“公章”。

  合同履行过程中,部分租赁的钢板被何某用于抵偿个人债务,因此在建筑公司未能及时支付租金时,何某于2022年12月27日向租赁公司出具个人欠款4万余元的欠条,承诺按期还款。但因迟迟无法兑现,租赁公司于2023年4月将建筑公司及何某一并诉至永嘉县法院,要求共同支付相关费用。

  然而在法庭上,上演了戏剧性的一幕。建筑公司辩称从未授权何某签订涉案合同,且合同所盖公章“并非公司所有”,系何某“个人私刻”。何某对此并没有反驳,坦然承认印章系其“个人私刻”,建筑公司确实不知情。

  法院一审认为,租赁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何某签订合同时,具有建筑公司的明确授权,亦不构成表见代理,故于2023年7月24日作出判决,由何某个人承担全部民事债务责任,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难道,建筑公司就此可潇洒脱责?不料,2023年9月21日,何某由于另一起合同伪造该建筑公司印章、诈骗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以诈骗罪立案侦查。这一“暴雷”,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

  2025年4月25日,永嘉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依托刚于“涉民刑事案件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对何某涉嫌诈骗一案进行审查。这一查竟然查出了“惊天秘密”。

  按规定,该建筑公司只能有一枚经有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即所谓的公章。但是检察官发现,该公司却存在多枚印章。这些印章均由建筑公司财务人员保管,没有公司授权无法使用。该事实与前述已生效民事判决的关键陈述“涉案印章系何某私刻”存在重大矛盾。

  抽丝剥茧印章“乾坤”

  经初步研判,永嘉县检察院认为前述民事诉讼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嫌疑,决定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由此,一场抽丝剥茧的调查展开了。

  检察机关针对本案制定周密的调查方案,充分运用调查核实权,主动调取刑事侦查证据、询问关键人员,揭开层层真相。

  在审查何某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时,发现何某在民事诉讼庭审中关于“私刻公章”的陈述纯属谎言。原来,在2023年5月初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前一天,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召集何某及公司多名高管开会。

  会上,李某明确指示何某开庭时要称印章是自己所刻,公司便不再追究。次日庭审,何某按此“剧本”陈述,李某也出庭作证,坚称“公司只有一枚备案印章”。庭审结束后,建筑公司高管叶某发给何某信息,让其立即跑路,还转去500元作为“路费”。

  至此,检察官更加笃定,这印章“大有乾坤”。于是,进一步顺藤摸瓜延伸调查,围绕印章真实性问题展开全方位取证。

  通过对建筑公司内部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检察官发现建筑公司内部印章管理极度混乱。公司财务人员证实,公司有多枚印章同时使用,涉案印章就是其中之一,只要谁需要即可拿去使用。2024年2月,公司负责人甚至授意将涉案印章丢弃。叶某也承认,该印章“老早就在公司使用”。

  与此同时,外部证据链也坚实有力。检察机关调取了建筑公司与某单位签订的标的额达146万元的《工程施工合同》,以及与其他合作方签订的多份《租赁合同》,均发现上述重要合同加盖的印章与涉案印章一致。

  涉案印章的来源之谜也随之被解开。据何某交代,印章是建筑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让其小舅子刻的,自项目开始便交由他使用。

  再审改判共担责任

  调查的不断深入,真相越来越清晰。何某并非普通员工,而是建筑公司该项目的负责人,租赁钢板是为了满足工程施工需要,属于职务行为;涉案印章是建筑公司实际使用的重要业务章;租赁公司基于交易习惯以及何某的职务身份,相信其代表公司签约,完全合理,并无过错;建筑公司不仅管理混乱,更精心策划金蝉脱壳骗局,企图逃避债务。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职务代理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以法人名义在职权范围内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效果原则上应由法人承担。本案中,租赁公司基于交易习惯与何某职务身份所形成的合理信赖,应受法律保护。

  为此,2025年6月,永嘉县检察院依法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高度重视并采纳检察建议,依法裁定再审。

  再审庭审中,一系列新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建筑公司的辩解在事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2025年12月17日,法院再审依法改判,由该建筑公司与何某共同承担债务责任。

  “该案的办理,敲响了规范管理企业的警钟。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印章管理、合同审核、授权委托等内控制度,避免潜在的风险。”永嘉县检察院民事检察部负责人吕赛燕表示。

  “一案双查”工作机制,打破了民事检察与刑事检察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了监督线索的及时发现和有效衔接,并通过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办案,形成了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合力。通过该机制,2025年,永嘉县检察院发现民事检察监督线索12条,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执行活动检察建议5件。

  “虚假诉讼不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更践踏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是司法领域的‘毒瘤’。”永嘉县检察院检察长郑加佳表示,任何企图规避法律的伎俩,终将在阳光下瓦解,债权人的权益、市场秩序,必将在监督中得到切实维护。永嘉检察机关将持续以“穿透式监督”打击逃避责任行为,用法治利剑守护公平正义。

  来源:检察日报、永嘉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