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检察网  ->  法学苑地  ->  理论研究  -> 正文

金融不法中介的司法惩治和预防司法实务沙龙综述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23日 来源: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顾珈旖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金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今年,最高检、省院先后部署开展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治理工作。台州市路桥区作为国家级“小微金改试验区”的主战场,小微金融服务在全国处于领先地位。本次“金融不法中介的司法惩治和预防”司法实务沙龙在台州路桥举行,与会代表分别围绕金融不法中介表现形式、乱象治理工作难点、司法惩治重难点等议题开展深入研讨,为更好地惩治和预防金融不法中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路径参考。

  一、金融不法中介的表现形式

  (一)银行业不法中介

  在银行业,不法中介多为不法贷款中介,其行为具体表现为:

  一是虚构借款人经营背景,夸大还款能力,协助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不法贷款中介瞄准急需资金但自身资质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诱导或协助当事人虚构贸易背景、银行流水、注册空壳公司等,从而满足贷款审批条件,并从中收取高额中介费,费率一般在3%-10%之间。值得关注的是,不法贷款中介利用对业内风控管理漏洞和真空的了解,实施不法行为,伪造的申贷材料极具欺骗性,甚至在省内某地已发现有伪造山寨支付宝APP的现象。另外,不法贷款中介利用普惠金融政策,将高风险个体包装成“乡村振兴项目参与者”或“科创小微企业”,骗取低息信用贷款的现象同样值得警惕。

  二是以借款人名义套取银行贷款形成资金池,借款人获得利益分成。不法贷款中介以“分红”“返点”等方式利诱借款人成为“背债人”,两者形成利益共同体,对借款人包装后套取银行贷款,资金流向中介账户,借款人从中获利。以路桥区院今年办理的车贷诈骗系列案为例,姚某某等人组织“白户”充当“职业背债人”,以其名义在银行办理汽车抵押分期业务,贷款购得车辆后便对外出售,在给予上述名义贷款人好处费后,不再支付分期贷款。

  三是非法代理投诉举报,向监管部门和银行施压。非法代理中介抓住金融机构怕投诉、担心出现负面舆情的心理,在社交平台上,以代客维权、征信快速修复、举报银行赔偿被骗资金等名义发布广告,寻找目标客群,再辅以有针对性的话术引诱金融消费者上钩,怂恿消费者投诉,代为投诉举报,向监管部门和银行施压。具体表现为:消费者在出现贷款逾期或还款困难时,中介通过投诉延长还款期限或免息;中介通过举报银行违反反诈、反洗钱相关法规,借助其履职不规范,要求银行承担消费者被骗损失;通过编造“银行未严格审核借款人资格”“未清晰说明担保条款”等理由进行投诉,企图减轻或免除担保人担保责任。

  (二)保险业不法中介

  在保险业,“人伤黄牛恶意理赔”“统筹保险骗局”两类问题较为突出。

  1.“人伤黄牛”。此类非法代理中介往往打着“快速索赔”“高额赔付”“越级评残”的幌子,诱导交通事故、工伤伤者委托其代理保险理赔,通过虚构伤情、伪造证据等手段骗取保险金,据此收取高额代理费。具体表现为:一是虚假委托承诺。“人伤黄牛”徘徊在医院、交通事故现场等地,向伤者或家属宣称“不成功不收费”“赔付金额翻倍”等,利用伤者对理赔流程不熟悉、急于获得赔偿的心理,诱导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二是窃取个人信息。签订协议时,要求伤者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单号和手机号码等敏感信息,群众面临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使用的风险。三是骗取超额赔偿。通过夸大伤者伤情和损失、虚增医药费用、串通鉴定机构伪造伤残鉴定等手段,骗取高额赔偿。四是索要高额费用。前期以“零成本”吸引签约,后期以“疏通关系”“加急处理”等名义层层加收费用。部分“人伤黄牛”可能会截留赔偿金,甚至买断伤者赔付权,致使受害者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理标准,同时保险机构的赔付成本将出现严重虚高。

  2.统筹保险骗局。不法中介以低价、赠礼等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机动车安全统筹”服务,此类机构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与消费者签订的“XX统筹”“XX互助”等合同不是保险合同,如发生交通事故,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外,不法中介还存在冒充保险机构,以高收益、低风险为噱头,诱导消费者购买非保险的理财产品,以及通过伪造保险公司印章、制作虚假保险合同等方式,以收取保费的名义骗取资金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证券业不法中介

  在证券业,不法中介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虚假荐股、承诺收益”类,指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以推荐股票、预测股价、提供投资建议等方式,通过虚假宣传、承诺收益、收取费用等手段,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该行为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等。

  二是“场外配资、非法加杠杆”类,指除证券公司以外不具备证券融资业务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以高于投资者支付的保证金数倍的比例向其出借资金,组织投资者在特定证券、期货账户上使用借用资金及保证金进行股票、期货交易,并收取利息、费用或收益分成,该行为可能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等。

  三是“撮合内幕交易、泄露敏感信息”类,指中介利用自身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或人脉,得知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等内幕信息后,将这些信息透露给特定的投资者,并撮合其进行相关证券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罪等。

  二、金融不法中介乱象治理难点

  在开展金融不法中介乱象治理工作过程中,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反映存在以下难点:

  (一)发现难

  一是金融消费者刻意隐瞒。部分客户为获取资金,默许中介介入并隐瞒其参与事实,使得金融机构难以仅凭常规问询识别客户真实意图,导致客户角色从受害者转变为共谋者,进一步加大尽职调查与核实的难度。

  二是金融机构心存顾虑。金融机构对于不法中介实施犯罪后,由外及内的自查自纠心存顾虑。由于存在内外勾结的嫌疑,所以部分金融机构既想维护自身权益又怕牵出萝卜带出泥,面临后面的声誉、问责和处罚风险。遇到相关问题多是对于涉案员工一开了之,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值得注意的是,离职员工也有向不法中介异化转型的苗头。三是金融机构内控失效。一方面,部分金融机构员工存在专业技能不足的问题,如对于复杂的中介操作(如PS流水)的识别主要依赖个人经验。同时,在实际操作中调查流于形式、交叉验证能力缺失、未充分收集客户资料等问题突出。另外,个别客户经理为了追求业绩,对信用记录不佳的客户仍抱有放贷冲动,导致出现了首次贷款即成为不良贷款的情况。另一方面,智能化风险识别能力不足,中介作案手法持续迭代,金融机构风控模型更新滞后于中介新型欺诈模式,如对“分散转账”“虚假合同”等隐蔽行为的识别准确率低,陷入“发现即已发生”的被动局面。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的欠缺也限制了风险识别的效率和精准度,难以实现对海量资金数据的实时监控和动态分析。

  (二)认定难

  监管机关反映一些不法中介市场主体披着合法外衣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从根本上缺乏打击的相关法律依据。如助贷类、代理退保、人伤黄牛等群体,往往打着咨询、信息服务等名头招揽客户,甚至夸大服务内容,利用信息不对称收取客户高额手续费或服务费,出现纠纷一般会被认定为民事纠纷,较难上升到刑事犯罪打击范畴。司法机关反映涉金融不法中介犯罪的罪名复杂、在定性上存在不少难题:如在恶意逃废金融债务、不正当反催收、非法代理退保退赔中,金融不法中介常用的恶意投诉、胁迫减免等手段,能否定性为敲诈勒索或者何种情形下可认定为敲诈勒索;发布“征信修复”“债务优化”等信息如何定性,能否定性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非法贷款中介组织“白户”骗取银行贷款案件为例,不同环节不同人员的主观故意证明标准应当如何把握、非法占有目的如何判断、共同犯罪如何认定;以违法发放贷款案件为例,金融不法中介与银行工作人员内外勾连情况下,金融不法中介应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共犯,还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对于这些问题,由于缺少明确界定,实践中会出现裁判标准不一的现象。

  (三)取证难

  监管部门反映,不法中介实施犯罪过程中往往通过远程操控,隐匿性增强,而且反侦察能力日益提升,留给消费者的证据碎片化,难以形成有力证据链条。从金融机构收集的线索离违法犯罪立案要求相距甚远,如明知一些信访投诉背后有不法中介操纵的影子,但是难以挖掘到有力实据。司法机关反映,一是金融犯罪类案件周期长,取证难度大。如车贷类犯罪通常涉及1至3年的短期贷款或10至30年的长期贷款,由于时间跨度大,相关证据如现金交易监控、当事人记忆、客观书证等极易灭失,导致侦查取证困难。二是取证标准模糊,缺乏统一指引。由于金融犯罪罪名多样,不同罪名的构罪标准和取证要点各异,侦查人员在案件受理初期往往缺乏明确的参考标准,容易受到当事人主观辩解的影响,导致案件定性困难。三是金融机构配合度不高,数据调取困难。金融机构因担心担责问题,在案件侦办过程中配合度不高,影响线索挖掘和证据固定。司法调证流程繁琐,尤其是信用卡分期模式的资金流水调取存在障碍,流水中缺乏对手信息。

  (四)打击难

  一方面,监管清理难。对于涉金融属性的市场主体清理相关政策不明朗,实际进度缓慢。目前对于一些涉金融属性字样、经营范围包含金融相关业务的市场主体如何强化存量处置和新增管控还存在困难,如台州辖区营业范围涉“保险中介”字样的机构涉及各行各业,其中部分还是国企,因为没有强制处置程序,仅依靠市场主体主动提出更名、变更经营范围方式进行修正,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司法惩治难。涉金融不法中介类案件通常涉及多个环节,包括背债人、贷款中介、洗钱中介等,犯罪链条长且隐蔽性强,进行全链条打击存在难度。以不法中介组织“白户”骗取银行车辆抵押贷款案件为例,对于专门通过收购抵押车方式获利的后端人员,由于市场本身存在低价交易现象,如何打击此类行为成为现实难题。此外,由于涉案部分被转卖车辆已上牌至善意第三人名下,追赃挽损难度较大。

  三、金融不法中介乱象治理的对策建议

  (一)金融机构要强化行业协同,严格依规开展业务

  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如银行机构应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贷前加强贷款主体尽职调查,贷中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复核评定,贷后根据借款人所在行业特点准确掌握企业真实经营情况;保险机构应强化对事故现场的到达率管控及伤者探访,按照理赔管理服务流程要求,提升理赔查勘人员达到事故现场的覆盖率,充分还原事故的真实情况,同时加强对事故伤者的探视,充分了解伤者的伤情及治疗情况,宣导保险理赔方案,隔绝中介人员对伤者及家属的误导。二是强化行业协同,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欺诈风险监测模型,形成黑灰名单并加快行业间共享,防止相关风险传播演变。加大不法中介的合力打击,收集丰富且完备的证据链,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三是强化员工廉洁教育和行为约束,严防内外勾结,让员工认识到一些违反行业规范的行为不仅是内部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严格管理离职人员和合作代理机构,阻断违规操作渠道。四是深化宣传教育,多渠道、多角度、多方式做好金融知识宣传工作,提示群众不法中介可能带来的财务风险,积极引导客户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与依法维权意识,养成良好的金融习惯。

  (二)监管机关要强化管理,夯实合作基础

  一是加强金融中介市场准入管理,推出金融中介行为规范和具体标准,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不法贷款中介信息,压缩不法贷款中介生存空间,逐步从源头推动解决金融领域“黑灰产”乱象。二是进一步夯实金融监管与司法机关合作基础,加大联合会商频率,及时研判辖内金融领域突出涉刑风险,统一执法理念和尺度,在案件性质、法律适用、侦查方向等方面组织联合培训,共享案件移送的标准、程序、时限和证据转化规则等信息。共享金融领域犯罪相关信息数据,有力震慑辖内金融机构有案不报的“捂盖子”行为。通过释放柔性监管信号,提高金融机构主动揭示问题、暴露问题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对于拒不配合、掩耳盗铃的机构采取提级监管措施。三是定期开展不法中介治理行动,强化数智监测手段,及时预警、及时分析、及时干预涉不法中介违法犯罪行为。发挥金融网格员队伍作用,加强与地方社会工作部门联动共治,“沉网入格”常态化摸排非法中介风险主体。与市场监督部门联合开展涉金融敏感字样的市场主体清理行动。加强与网信部门联动,凝聚互联网营销乱象治理共识。

  (三)司法机关要强化行刑衔接,推动源头治理

  一是强化刑事打击,积极参与金融领域非法中介乱象治理工作,围绕非法存贷款中介、非法代理退保理赔、非法荐股等六类工作重点,办理一批重点案件,形成有力震慑。坚持严格依法办理金融非法中介涉罪案件,严格把握构成要件和入刑标准,正确认定事实、精准适用法律,同步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树立全链条打击思维,运用数字化手段深挖犯罪信息链、资金链、技术链、人员链,尽可能斩断犯罪链条。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涉众型案件不同人员的地位、作用,运用认罪认罚等制度分类分层妥善处理,确保罚当其罪。二是强化行刑衔接,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在犯罪主体认定、行为不法标准、损害后果计算等方面保持统一,在金融犯罪证据认定移送标准上保持衔接,形成金融治理的执法司法合力。同时,优化金融机构司法调证流程,建立高效协作机制,明确可调取的数据范围。三是强化源头治理,坚持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分析研判发案原因及存在问题,通过检察建议、信息调研等方式,推动构建长效机制。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工作,适时联合发布典型案例,形成持续震慑,引导提高金融从业者职业素养,增强金融消费者风险防控意识和识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