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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司法实务沙龙综述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20日 来源: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陈胜男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在理念更新与制度转型中面临多重挑战,《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确立的分级干预框架为实践提供了制度基础,但理论分歧与实务困境仍待系统破解。“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矫治”司法实务沙龙聚焦核心议题,从理论根基、专门教育实践及检察职能定位等维度展开讨论,为构建科学矫治体系提供路径参考。

  一、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理论困境与制度挑战

  (一)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理论的逻辑断层与制度衔接不足

  当前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理论支撑存在体系性缺陷,犯罪学中的“自我控制理论”与“社会联结理论”虽揭示了行为偏差的个体成因,但未能与《预防法》形成体系化的衔接。从规范逻辑来看,当前对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标准缺乏明确的人身危险性评估,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干预梯度模糊的制度性缺陷。这种理论断层本质上反映了少年司法中教育矫治与行为规制两种价值取向的张力,亟需通过犯罪分层理论的本土化建构,确立以再犯风险因子为核心的分级评估框架。

  在法律衔接层面,《预防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间存在衔接不足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与矫治教育的衔接不足。这种制度性衔接不足导致实践中出现两种极端倾向:一方面,对部分具有严重再犯风险的行为仅作行政处理,未能实现有效干预;另一方面,对本可通过教育矫治纠正的行为进行司法处遇,背离了未成年人保护的根本宗旨。为此,需要构建行为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的二元分级标准,通过法律解释弥合规范断层。

  (二)专门教育评估决策机制的行政化与专业性缺失

  当前专门教育评估机制存在行政化主导的困境,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作为多部门议事协调机构,存在由行政机关主导的倾向,实践中有部分地区甚至为单一行政机关主导,导致权力的倾斜。从权力监督视角来看,这一倾向可能违背权力制衡的基本制度,使得专门教育的准入程序缺乏司法化审查的制度保障。在评估流程中,行政机关往往主导决策过程,司法社工、心理专家等专业力量的参与度不足,导致评估结论的客观性和公信力受到影响。

  专门教育评估决策中的另一大难题在于评估工具的专业性不足。当前实践中,对于未成年人的心理测评大量依赖成人量表及国外评估工具,未能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及本土社会文化背景。发展心理学理论与少年司法实践的脱节,导致评估指标难以精准捕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核心风险因子。为此,亟需通过引入神经科学、社会心理学等多学科研究成果,构建一套本土化的未成年人风险评估模型。

  另外,对于家送生、校送生“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认定也缺乏量化标准,反映出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的理论缺失。现有的评估框架未能系统整合家庭结构、监护能力、成长环境等多维因素,导致“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判断缺乏科学依据。家庭功能理论的应用不足,使得评估未能准确把握家庭系统对未成年人行为的影响机制,亟需构建以家庭支持系统为核心的评估模型,为送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

  (三)社会支持体系的协同壁垒与力量薄弱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社会支持体系存在协同失灵,其根源在于缺乏系统治理理论的指导。当前各部门之间仍存在数据壁垒,信息孤岛现象与协同治理要求之间仍存在矛盾,而专业力量的结构性短缺则暴露了社会支持体系中“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结构的失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碎片化,使得风险评估、行为矫治、回归支持等环节难以形成闭环,降低了干预措施的整体效能。司法实践中,司法社工与心理专家等专业力量不足这一问题同样显著存在。社会工作理论在未成年人矫治中的应用滞后,导致干预措施缺乏专业性和针对性。学校、家庭、社区之间的协作机制不健全,未能形成支持网络,难以满足罪错未成年人的多元需求。为此,需要引入社会网络理论,构建多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模型,实现资源整合与功能互补。

  家庭教育指导的形式化问题,则反映了家庭监护理论中“国家亲权”与“父母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现有干预措施未能准确把握家庭功能失调的深层原因,指导方案缺乏个性化和针对性。家庭系统理论的应用不足,使得干预未能有效修复家庭关系、提升监护能力。理论上需要建立“国家干预—家庭监护”的双轨模式,通过专业指导与资源支持,强化家庭在罪错行为干预中的基础作用。

  二、专门教育的实践探索与检察衔接

  (一)专门学校的功能定位与运行困境

  专门学校作为保护处分的实施载体,面临教育与矫治的理论界分难题。实践中,专门教育的运行容易在教育与矫治中失衡,走向“普通教育化”或“矫治警察化”,但不论是走向哪一个方向的失衡,都违背了专门教育与矫治并行的初衷。“普通教育化”倾向混淆了专门教育与义务教育的本质区别,背离了“矫治性教育”的核心定位;而“矫治警察化”则误解了保护处分的非惩罚性原则,违背了少年司法的福利主义理念。这种功能异化的深层原因,在于未能准确把握专门教育作为类司法矫治措施的理论属性,需要通过建构“矫治性教育—教育性矫治”的二元理论框架,明确专门学校区别于普通学校及司法矫正机构的独特价值。

  硬件设施建设的滞后则反映了专门教育资源配置的理论失衡。现有专门学校在规划设计中未能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存在功能分区不合理的问题,缺乏专业的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正场所。理论上需要整合心理学、教育学等多学科理念,构建有利于行为矫正和心理康复的教育环境。而教材体系的非专业化,则暴露了专门教育课程理论的缺失,亟需开发以矫治目标为导向的课程体系,实现知识教育与行为矫正的有机结合。

  (二)专门教育评估与决策机制的优化路径

  专门教育评估的司法化转型需要突破行政化思维的局限,其理论基础在于程序正义与权利保障的法理要求。通过引入多学科专家参与的评估模式,突出专业判断优先的决策理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

  评估标准的细化需要建立在科学的风险评估理论基础之上。通过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再犯风险动态评估模型,实现对未成年人再犯可能性的精准预判。其中风险因子又进一步分为静态与动态两个方面,静态风险因子包括既往表现、成长经历等稳定因素,动态风险因子则涵盖行为表现、矫治反应等可变因素,两者的有机结合为动态调整矫治方案提供了理论依据。评估程序的规范化,需要构建“评估—反馈—调整”的闭环,确保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和矫治措施的有效性。

  (三)检察机关在专门教育中的职能定位

  检察机关在专门教育中的职能定位,源于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在参与推动专门教育法治化运行过程中,可以通过设立检察官办公室的方式,对专门教育开展全流程监督,构建“教学—矫治—监督”闭环,这既是权力制衡理论在少年司法领域的具体应用,也是司法谦抑与程序参与的制度融合,为解决专门教育中的程序失灵问题提供了权力监督的理论方案。

  检察监督的重点在于保障专门教育的矫治性本质。通过建立“必要性—适当性—有效性”的三重审查标准,确保收生范围的准确性、矫治措施的合理性及教育效果的可评估性。理论上需要构建“预防性监督—过程性监督—结果性监督”的全流程监督体系,通过事前评估审查、事中跟踪监督、事后效果评估,实现对专门教育的全方位监督。这种监督模式既尊重了教育行政部门的专业判断,又发挥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体现了权力分工与制衡的理念。

  三、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现代化路径

  (一)技术赋能下的动态风险评估体系构建?

  构建多维度量化评估模型成为现代化干预的基础路径。通过整合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方法,将罪错行为的基本特质、价值观、外化表现、家庭环境等维度细化为可量化指标,形成标准化评估体系。例如通过建立六维动态评估模型,挖掘导致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的风险因子并进行量化赋分,以雷达图形式呈现风险维度,为个性化矫治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依托大数据技术搭建跨部门数字平台,实现未成年人行为数据的实时归集与智能分析,如通过社会风险智控模块对高危行为进行分级预警,结合人脸识别技术对重点场所异常聚集情况进行精准预判,形成“数据预警—专业干预—闭环治理”的全链条管理体系,提升风险识别的精准度与干预效率。

  理论层面需平衡技术应用与权利保障,避免算法偏差与隐私泄露风险。数字治理既要注重基于数据的精准干预,也要建立针对技术应用的风险防控机制,确保评估模型的指标科学性与数据来源的广泛性,防止因技术漏洞导致干预措施过度扩大化。?

  (二)司法程序规范化与权利救济机制完善?

  完善分级干预的司法化程序设计是现代化的核心环节。在专门教育准入机制中,构建第三方评估+司法化审查模式,细化“无力管教或管教无效”的认定标准,明确强制入学的适用情形。同时,可以借鉴羁押必要性审查模式,建立专门教育必要性审查机制,依申请或依职权对是否需要继续接受教育进行司法评估,保障未成年人的程序参与权。?

  在权利救济层面,需破解刑事诉讼与行政程序的衔接矛盾。通过构建司法审查机制,允许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对专门教育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并明确行政救济与刑事程序的协调规则。例如当专门学校未提出转回普通学校申请时,可通过检察机关启动听证程序,对矫治效果进行重新评估,避免救济渠道缺失导致的权利受损。?

  (三)社会协同治理与检察监督体系强化?

  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网络是现代化干预的重要支撑。一方面,强化检察机关的全程法律监督职能。例如检察机关可以在评估程序中发挥司法审查作用,邀请多领域专家参与听证,对收生必要性与矫治方案有效性发表意见,防止评估权行政化主导。检察机关通过法律监督职能,整合教育、公安、民政等部门资源,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配合”的协同治理网络。

  另一方面,整合家庭、学校、社区与专业机构资源。例如针对家庭教育缺失问题,构建“监护能力提升+经济支持”双轨机制,通过亲子沟通工作坊、临时监护志愿者制度等改善家庭功能,为贫困家庭提供就业培训以减少亲子分离;在社区层面设立技能体验工坊,将行为矫治与社会融入相结合。通过协同治理,既发挥国家公权力的主导作用,又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实现未成年人保护的多元价值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