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检察网  ->  法学苑地  ->  理论研究  -> 正文

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问题司法实务沙龙综述

发布时间: 2025年06月10日 来源: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单位:王倩、程梦倚,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为充分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加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近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问题司法实务沙龙在永康举行。活动由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裘菊红主持,来自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在内的四级检察机关相关业务部门领导及干警,中国政法大学、甘肃政法大学等高校的知名学者,以及公安、法院系统的实务代表共三十余人参加活动。与会代表以“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为题作主旨发言,并围绕客观证据审查、电子数据运用、性侵犯罪证明等核心议题开展深入研讨。

  一、刑事司法中以证据为核心的基础概念与实施进路

  (一)以证据为核心的内涵与外延

  以证据为核心作为现代刑事指控体系的基础理念,其内涵在于通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构建司法公正的实质框架,外延则体现为司法实践中证据标准、技术手段与诉讼程序的系统性革新。内涵层面,该理念以程序正义为根基,强调证据审查全程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通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筑牢人权保障防线;同时以实体真实为导向,依托客观性证据主导的证明模式突破言词证据局限,确保犯罪事实认定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这一理念还蕴含着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价值平衡,在认罪认罚制度推广与犯罪结构轻型化的背景下,通过审前证据过滤机制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动态均衡。外延层面,该理念在理论架构上呈现三重特性。在证据法学领域形成以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为核心的二元评价体系,“印证证明模式”与“证据相互印证规则”构成其理论支柱;在诉讼形态方面实现从“侦查中心”向“审判中心”的转型,通过直接言词原则、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实现证据质证实质化;在方法体系层面则表现为法庭科学与证据规则的跨学科融合,电子数据鉴真等技术手段拓展了证明路径。

  (二)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建构路径

  在以证据为核心层面,一方面,准确把握证明责任分配、证明对象界定与证明标准设定三大基础要素。证明责任、证明对象基本沿用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逮捕、定罪的证明标准沿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区分不同量刑事实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从重处罚的量刑事实适用“证据确实、充分”标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则规定为“有证据予以证明,且相关证据已查证属实”。另一方面,高质效做好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工作。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基础和关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指导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稿》)对此作了详细规定。该部分从一般方法、证据的收集、证据的审查、证据的运用、证据的补查补证以及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在指控体系建设层面,一是围绕指控体系立体化、系统性作出规定。全面梳理、整合目前行之有效的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广泛归纳、吸收司法办案中的实践经验,积极借鉴国内外理论研究成果,在坚持证据法学基本原理基础上,立体化、系统性地作出规定。二是破解刑事指控重点难点问题。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在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基础上开展刑事指控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能。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重对证据收集审查运用和出庭指控证明犯罪作出规定,力争破解刑事指控重点难点问题。三是推动形成刑事指控工作合力。刑事检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建设中担负主要责任,但仍需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督制约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出庭指控犯罪是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的集中展示,《指导意见稿》从一般要求、庭前准备、法庭讯问和询问、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诉讼程序变更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二、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模式与策略

  (一)客观性证据采信问题

  近年来,浙江检察机关持续优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形成了“三个注重”的实践路径:一是亲历性审查。突破案卷书面审查的局限,要求检察官实地走访案发现场、复盘作案细节、听取侦查破案经过,审查报告需完整呈现证据分析的思维过程。二是新技术论证。运用DNA、电子数据等技术手段强化技术性证据的“三性”审查,在审查报告中完整记载技术分析的逻辑链条。三是“侦诉审”融合。将侦查监督、非法证据排除与庭审指控衔接,推动证据标准向审前传导。具体办案实践中,要着重把握两个方面:第一,要善于把握客观性证据的取证实质,避免机械性审查。如针对陈年命案中尸体检验报告缺失等实务争议,可以尸体检验原始记录、现场照片结合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意见替代形式瑕疵的鉴定文书,避免机械追求形式合规而动摇事实认定根基。第二,合理运用犯罪重建方法全面检视案件证据情况,检验审查认定犯罪事实的准确性。犯罪重建方法通过推演作案路线、工具使用、痕迹形成等细节检验证据链的逻辑合理性,特别是对现场血迹分布、物品位移等微观痕迹的还原分析,能够有效揭示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之间的深层矛盾。

  (二)重罪案件办理中客观性证据的认定

  “高质效办案”要求下,检察官应突破依赖言词证据的传统局限,强化客观性证据的运用能力。不同场景下采取相应的证据审查策略:第一,犯罪嫌疑人完全否认犯罪。需通过多维度挖掘客观性证据补强指控。例如,在故意伤害案中,通过证人证言、现场痕迹与医学报告重建案发过程,验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损伤的因果关系。第二犯罪嫌疑人完全供认。需警惕虚假认罪风险,注重与客观证据的印证。排除非法取证的情况下,只要与在案客观性证据形成印证,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第三,犯罪嫌疑人前供后翻。需依赖内知性证据与初始客观证据夯实事实认定。例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利用手机基站定位、电子设备数据分析等碎片化客观证据,结合内知性证据,锁定参与人员范围,破解多人供述矛盾难题。

  三、电子数据证据化的理论与实践

  (一)电子数据的基础概念与司法适用

  电子数据作为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法定证据类型,其概念涵盖网页信息、通信记录、用户数据、音视频文件等,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可复制性、多样性与高科技性五大特征。这些特征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新的证据维度,也对数据收集、保存和审查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在数据完整性与真实性保障层面需依赖严格的技术规范与法律规则。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的应用已渗透至传统犯罪与新型网络犯罪领域。最高检67号指导性案例“张凯闵电信诈骗案”凸显跨境电子数据审查的复杂性,需重点验证存储介质真实性、数据提取程序合规性及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该案揭示出境外服务器数据调取需依托国际司法协作,并通过无污损鉴定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客观性。而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林某某走私案”则展现电子数据在传统犯罪中的突破性作用,通过分析手机通信记录与资金流向数据,司法机关成功构建犯罪网络图谱,印证了电子数据与传统物证协同验证的证据效力。此类案例表明,电子数据既能独立形成证据链,也可与传统证据互补,但其合法性审查仍需强化,特别是在数据来源合法性、取证程序规范性方面需建立更明晰的标准。

  (二)资金数据证据化的理论和实践

  资金数据证据化是公安机关应对数字时代经济犯罪复杂化趋势的重要探索。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提出的“金析为证”机制,以资金数据分析研判成果向证据转化为核心,通过专业分析人员对涉案资金数据开展清洗、检验和分析,形成具备证据资格的《资金数据分析报告》,推动资金数据从侦查线索向诉讼证据转化。该机制以“侦鉴分离”为基本原则,明确资金分析人员独立于侦查办案,确保分析结论的中立性;通过《公安经侦部门资金数据分析成果转化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法庭科学资金数据检验规程》等6项标准,规范数据获取、清洗、检验、分析全流程,实现分析过程可回溯、结论可校验,为证据转化提供制度保障。金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推进资金数据证据化实践,在公安部《指引》框架下形成可复制经验。一方面,工具专业化。建立资金数据分析实验室,配备Datax、I2等专业工具,通过Xmind可视化技术构建交易图谱,提升对虚拟货币混币、跨平台资金归集等复杂行为的分析效能。另一方面,案例示范化。以“某某内幕交易案”为样本,通过追踪对手账户资金异动、锁定内幕信息传递与交易行为的时间关联性,验证资金分析报告在证明主观明知、客观行为等方面的实质作用,为同类案件办理提供实践参照。

  四、性侵犯罪证据的审查

  (一)强奸犯罪的待证明要素

  认定强奸犯罪的核心要件包含两方面:客观性行为的发生与主观上违背妇女意志。

  第一,客观性行为发生的证明需通过多元证据综合锁定。嫌疑人与被害人的供述、陈述作为直接言词证据,虽能反映性行为发生的基本事实,但因易受主观因素干扰,需结合客观物证补强。生物痕迹是核心证据,包括性器官遗留的体液、避孕套或纸巾上的生物检材,以及被害人隐私部位提取的嫌疑人斑迹等。特殊个案中,嫌疑人生殖器上检出第三方的DNA(如被害人与他人事前发生性关系)、嫌疑人持有的性行为影像记录、被害人男友生殖器上提取的嫌疑人DNA(如被害人事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等特殊证据,均能形成强证明力。对于未完成形态的强奸犯罪,需证明嫌疑人存在发生性关系的意图,并通过预备行为或着手实施暴力压制等行为予以印证。

  第二,违背妇女意志的认定需围绕强制手段展开,具体分为暴力、胁迫与其他手段三类。暴力手段的证明需结合言词证据与物证:除双方关于殴打、掐颈等行为的陈述外,破损衣物、身体瘀伤、现场血迹等都是证明暴力手段的有力证据。胁迫手段的认定依赖电子数据与情境证据,如威胁性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痕迹,或利用上下级关系实施心理控制的间接证据,结合被害人因恐惧产生的异常行为综合印证。其他手段的证明需区分“不知反抗”与“不能反抗”两类:前者通过司法鉴定确认被害人性防卫能力缺陷(如精神障碍、未满14周岁),后者则依赖血液检测报告(麻醉药物、酒精浓度)、购药记录及监控录像显示的被害人意识模糊状态,构建“不能反抗”的客观情境。

  (二)性侵犯罪案件证据印证体系的完善

  性侵犯罪案件因其证据特性与印证模式的实践困境,需构建系统性、多维度的优化路径。基于现有理论与实务经验,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完善证据印证体系。第一,科技赋能证据固定。针对生物证据易灭失、电子证据存续时间短等问题,强调生物证据提取、电子数据恢复、专家证人解释等科技手段的突破性应用。第二,司法生态的系统性支持。加强释法说理、组建多学科专业团队、建立“一站式”取证中心。第三,被害人陈述正向审查印证。重点围绕非亲历性陈述的真实性校验、客观环境描述的现场吻合度、陈述内容与其他证据的呼应性等进行审查。第四,被追诉人供述辩解反向审查。通过“矛盾排除”规则分析供述反复性、关键细节矛盾及常理悖反。第五,特殊场景印证方法创新。针对无暴力痕迹、未成年人、网络性侵等特殊案件类型,采用细节印证法、动态印证法、心理评估报告补强等。第六,印证规则的科学化重构。确立“有限印证”原则,重视关键证据质量,规范电子证据“双空间印证”标准,实现物理证据与虚拟数据的三性审查统一。

  (三)强奸案件类型化证据指控体系的建构路径

  强奸案件的证据指控体系可依据证据构成特点分为三类:第一类为被害人陈述与嫌疑人供述互相印证的情形。当双方对性行为发生、违背妇女意志及被害人不自愿三要素的供述内容完全或基本一致时,可直接以言词证据的相互印证构建指控主线,其他客观证据作为辅助强化证明力。此类体系因直接证据的高度协同性,通常形成稳定证明结构。第二类为嫌疑人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存在矛盾或仅有单方陈述的情形。若嫌疑人作无罪辩解、拒不供述或被害人无法提供陈述,需分别建立有罪与无罪两套证据体系进行对抗性审查。例如,仅有被害人陈述时,可通过生物检材、暴力痕迹等客观证据补强其可信度;仅有嫌疑人认罪供述时,则需核查供述细节与现场物证的吻合度。当有罪证据体系形成闭合且能合理解释无罪证据的疑点时,即可完成指控建构。第三类为嫌疑人拒不供述且无被害人陈述的零口供案件。此类情形需完全依赖间接证据链:通过现场勘验记录、生物物证、鉴定意见、监控视频等证据,在性行为发生、强制手段及被害人意愿三要素上形成逻辑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