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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命案现场分析与刑事指控司法实务沙龙综述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31日 来源: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姜晓宇

  为充分践行“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及时解决司法办案中存在的疑难复杂问题,特别是命案办理中涉及技术性证据审查分析运用的难点热点,9月24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主办,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司法实务沙龙在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本次沙龙以“法医命案现场分析与刑事指控”为主题,围绕法医专业分析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命案现场分析与证据体系构建两个方面进行交流研讨,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代表,全省检察法医召集人,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以及全省三级检察院的法医、检察官等共40余人应邀参加。

  主题交流研讨前,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一段视频《追寻尘封17年的真相》,在视频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在刑事司法的广阔舞台上,法医命案现场分析无疑是揭示真相、锁定罪犯的关键一环。它融合了科学理性与人文关怀,以精准的技术手段还原案件现场,为刑事指控提供坚实有力的证据支持。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法医命案现场分析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力量。以案为例,来自各地的法医们聚焦“法医专业分析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和“命案现场分析与证据体系构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法医专业分析与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

  提高法医在命案办理中的专业水平是极为重要的。通过借助专门技术审查优势,强化证据分解审查,确保技术性证据的科学解读,客观验证口供等言词证据,为案件办理提供更加准确、可靠的依据,有助于消除案件审查中的质量隐患。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李科杰从致伤工具推断出发,提出在办理致伤工具未在案的命案过程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及解决建议。根据刺创的形状可以推断致伤刺器横断面形状,如有刃、无刃、单刃或双刃。但由于同一把刺器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形成类似的创口,如有的单刃刺器刀背比较薄或尖部是双刃,可形成类似双刃刺器的创口;又如有的双刃刺器根部有一段未开刃,也可形成类似单刃刺器的创口,这就给我们判断刺器的种类增加了难度。因此,在分析单、双刃变异性刺创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寻找稳定和特殊的特征,如创角周围出现损伤要考虑锐器带有护柄的可能,并关注其他损伤信息,如抵抗手握双刃刺器往往呈现对应性损伤。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医王盛从损伤分析出发,强调办理命案时,技术部门需要充分发挥其专业技术,能动调整伤情鉴定书解读角度,从损伤入手解读鉴定书,对损伤方式、损伤机制、致伤工具等进行分析,有效进行现场重建,并以客观证据还原嫌疑人真实主观意图,促成承办人改变案件定性,实质性影响案件审查和裁判结果,回应被害人及其他人民群众对案件定性的质疑,有力保障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充分展示检察技术工作的独立价值和科学权威。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陆青青从死因分析入手,提出检察法医既要审查有罪的证据,也需分析无罪的证据,秉持客观中立查明死因,明确违法行为与死亡结局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所举案例中的被害人由于醉酒后遭受外力作用导致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法医在审查过程中,在排除了酒精所致的自发性出血以及酒后可能引发的自身颅内血管性病变,认为颅内出血主要是外力所致,而酒精对死亡进程又有促进作用,故而在此案件的指控中酒精既是导致双方发生冲突的一个潜在因素,又加剧了悲剧的发生。

  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杨超从死亡性质判断出发,针对家庭内部成员“一对一”“一刀死”特定情形命案展开分析。该类案件动机相对单纯,发生地点一般在其共同生活区域,导致物证破坏或者即便有其可用性也不强,给案件侦破带来一定难度。此案发生情形是单对单、无第三人、无监控设施的情况导致缺少证人证言。被害人的致命伤只有一处,结合嫌疑人供述倾向于无罪或过失。为了还原整个案件的发生过程,需要依靠法医的现场分析,逐一排除意外事件或者自杀事件的可能性,为整个案件证据链闭环,增强公诉人信心。

  命案现场分析与证据体系构建

  命案现场分析是证据体系构建的基础。检察法医要分析作案人数、现场重建、作案动机和案犯刻画四个方面,在过程中会收集到大量的物证、痕迹、生物检材等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是构建证据体系的基本元素。通过对证据材料的挖掘、整合和评估,考虑各种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互补性和证明力,确保所构建的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合力。同时,证据体系构建又反过来对命案现场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推动检察人员不断提高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综合分析的水平。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江南就犯罪行为分析做出交流。他指出,近年来,情感纠纷引发的“封闭空间”命案较多见。此类案件因由于缺乏证人证言或视频证据,导致被告人的供述难以分辨,被告人往往利用这一漏洞,以自杀、意外死亡或者自己是正当防卫作为辩解,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复杂性和难度。为应对这一挑战,检察法医审查时应强化“亲历性审查”理念,更深入地了解案件细节,充分依据客观性证据来刻画犯罪行为及心理。通过重建案发过程,检视在案证据是否客观、充分,提出补充收集证据的意见建议。同时,加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质证,让证据说话,提升庭审指控犯罪的有效性。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姜晓宇以作案动机分析为切入点提出陈年命案积案侦破后,需防止“带病起诉”。针对陈年命案证据缺失、证据单薄等特点,法医需要依据尸体、结合现场、参考案情开展工作。通过运用专业分析和现场分析,从作案人数、作案过程、特定因素入手,着重分析作案动机,重建和推演犯罪过程,与在案的其他证据相互校验、印证。在明确案件责任人后,还要进一步揭示作案动机,通过检察机关融合法医现场分析、心理测试、突击审查等多种手段,将案件从侦破的回溯性顺序变为起诉、审判的正常顺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法医蔡国清就命案现场分析风险防范方面提出分析与建议。检察技术命案现场分析是检察官办理命案过程中,认定客观事实、指控犯罪的重要环节。命案现场分析涉及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生物学、行为与犯罪心理学等多学科、跨领域知识的综合运用。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开展法医命案现场分析过程中会存在多种风险:个人能力和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委托事项和内容不明确导致分析无效化,分析不全面导致客观事实认定错误,分析意见文字表述不专业、不准确或检察官对分析意见理解偏差,现场分析被过度迷信等。加强防范风险,检察官与检察技术双向奔赴、互相信任才能提高办案效果。

  全省检察法医召集人洪翔侧重命案现场分析的检察应用方面提出相关建议。浙江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中推进的一项重要举措——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为法医命案现场分析技术的引进和应用提供了渊源和背景。现场分析实现了从个体证据静态审查向综合证据推演分析的高阶拓展,是检察技术支撑保障办案的积极有为。源自命案侦破的现场分析技术需要进行适应性改造,从强化应用、侦检协同、庭审指控、基础培训角度构建有效的实践路径,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互动点评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赵朦露提出,年轻干警要保持好奇心,多向法医技术部门请教学习,注重客观性证据审查,克服畏难情绪,在案件办理中打磨本领。刑检部门与法医技术部门要加强协作、形成互补,对客观性证据做到形式审与实质审兼顾,充分发挥检察监督与引导侦查的作用,夯实证据基础,提升案件质量。

  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案管办副主任朱建钟认为,检察法医工作在辅助案件定性、完善证据链等方面发挥了独特作用,特别是在陈年命案的审查中作用尤其明显。2022年绍兴市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检察技术人员同步提前介入命案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形成了技术和业务部门间良性互动的良好氛围,有力推进了命案的高质效办理。技术专业性课程应常规列入业务部门培训标准课程。

  最高检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法医处彭希指出,以法医病理、临床、物证、毒化、司法精神病鉴定等专业技术为中心,充分发挥法医具有心理学、犯罪心理学等专门知识,深度融合心理测试传统的CPS多导仪技术和声纹、脑电、眼动、面温、微表情、反应时间等新技术,围绕检察官办案的实际需求,全方位服务命案现场重建分析与刑事指控实务等工作,进一步提升检察技术辅助办案的质效。

  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陈佳强调,刑事检察官要牢牢记住“法医是我们最重要的战友”,日常办案中要加强与法医的联系,充分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用专业的知识最大限度还原事情的真相,努力做到不枉不纵,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部副主任张磊表示,本次沙龙内容很丰富,贴近实战需要,通过法医命案现场分析为案件办理提供很好的支持,命案现场分析要坚持“根据尸体结合现场参考案情利用物证注重细节综合分析”方法,尤其要做好损伤分析,关注那些稳定性、典型性、特殊性损伤,发掘这些损伤背后的特殊意义。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戴红霞指出,法医等法庭科学在案件办理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在省院二部直接指导的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中,法医的专业分析不可或缺。希望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增强对新技术的运用,全面提升检察技术人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李钟提出,陈年命案的证据体系构建具有较强难度,在参加省院检委会案件讨论工作中感受尤为明显。我省要进一步发挥法医在重罪案件办理中的独特作用,加强法医等技术在证据分析和补强中的运用,为检委会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总结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德银对本次司法实务沙龙进行总结。他指出,本次沙龙关注检察技术发展新方向,主题重要,形式新颖,体现了浙江检察技术工作在纵深发展、跨界发展探索中取得的成效,不仅是对浙江检察技术工作的一次全面展示,更是对未来发展方向的一次深入探讨。对于未来发展目标,贺主任提出以下三点。一是检察技术工作要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技术工作的意见》,找准角色定位,按照《意见》要求全面提升检察技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建设专业化管理、复合型发展的技术队伍,加强人才培养,打造一支具备专业素养和复合能力的技术队伍;三是更好服务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浙江检察将推动检察技术工作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展,为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单位:台州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