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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1例入选!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公布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5年10月13日 来源: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十五届五次全会相关工作要求,总结提炼实践经验,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值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10周年之际,省生态环境厅、省法院、省检察院联合开展了第五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例征集评选工作。经严格筛选,共评选出10个典型案例、10个优秀案例。其中,浙江检察机关推荐的3个案例入选典型案例,5个案例入选优秀案例。

  其中,温州检察机关办理的诉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

九、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刘某某、智某在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某村租用山边林地(占地面积约740m2)开设废油桶加工点,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废油桶回收和切割处置业务,未采取防渗漏措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现场查获废油桶、拆解后捆扎或集中堆放的铁皮、桶盖和桶底等危险废物合计40.6吨。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鹿城分局(以下简称鹿城分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载明“受损土壤面积250 m2,受损土壤体积120 m3,生态环境损害量化金额为6370元等”,并据此与刘某某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2022年5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智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同年7月,案件移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鹿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调查和诉讼】

  鹿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发现刘某某、智某案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量化金额可能过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22年10月20日将相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于同年11月22日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就评估报告是否符合技术规范等问题,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信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最高检技术中心)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审查结论为:土壤环境基线确定错误,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土壤环境损害范围需进一步核实;土壤环境恢复技术和处理成本选择依据不足等。鹿城区检察院就上述审查结论与鹿城分局进行沟通,双方就评估报告存在问题达成共识。

  鹿城区检察院采取勘查现场、调取历史影像、询问证人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受污染土壤面积737 m2,受污染土壤体积393 m3,生态环境损害费用44489元,其中土壤环境修复费用36009元,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8480元。

  2023年5月31日,鹿城区检察院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刘某某已缴纳磋商赔偿金6370元、处置费用8480元,故请求判令刘某某、智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9639元及鉴定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6月16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鹿城区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执法人员代表等旁听庭审。区法院经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支持检察机关全部公益诉讼请求。二被告全部履行判决义务。

  【履行(修复)情况】

  鹿城区检察院、区法院、鹿城分局协同实施修复,由鹿城分局于2023年8月28日委托有资质机构实施修复工程,包括污染土壤清挖、外运处置、基坑回填平整及修复后土壤环境监测等,于同年9月15日完工,经专业机构采样检测,修复区域清挖后基坑土壤达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地块恢复林地原貌,截至目前无新发污染。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不规范、部门衔接和索赔意愿不足等问题,鹿城区检察院与鹿城分局加强会商,推动出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机制(试行)》《鹿城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部门联动工作方案》等长效机制。2024年至2025年5月鹿城区有关部门共办理案件17件,索赔金额43.61万余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未完全涵盖赔偿范围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必要时对有关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等进行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客观、准确查明生态环境损害事实,并就赔偿责任不足部分依法补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完全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推动实现受损生态环境完全修复。行为人未实际履行修复义务的,可由生态环境部门委托有资质机构代为实施污染地块修复。同时以案促治,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深化衔接协作,推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多部门联动机制和案件规范办理工作机制,助力生态环境治理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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