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例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浙江省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
典型案例
商业秘密领域
1.高某有限公司、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有力保护高新技术领域商业秘密
2.罗某、孙某东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有效打击境外针对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商业间谍犯罪
著作权领域
3.刘某甲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权案——全面准确认定共犯及犯罪数额
4.林某凤等八人侵犯著作权、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依法惩治新业态领域侵犯著作权犯罪
商标权领域
5.陈甲鑫等九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精准打击以二手翻新产品假冒全新正品犯罪行为
6.张某桢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依法全面履职护航国货品牌出海
7.朱某立、付某林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积极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对案件准确定性
8.谢某诚、张某锋假冒注册商标案——检察技术助力高质效办理知识产权案件
9.王某国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聚焦民生保护,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0.“仙居杨梅”地理标志行政公益诉讼案——积极探索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强化地理标志综合保护
案例3:刘某甲等十二人侵犯著作权案
办案单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至2024年4月,刘某甲在未取得某网络游戏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运营该网络游戏“私服”,非法经营数额327万余元。其中,刘某甲通过张某男、张某涛等7人运营、服务的某网络收付平台收取游戏玩家充值141万余元;发展玩家陶某双为“货币商”,接收游戏玩家充值168万余元;刘某甲自行接收游戏玩家充值18万余元。刘某甲发展游戏玩家冯某玲通过游戏直播引流,吸引玩家进入上述游戏“私服”进行游玩、充值;发展玩家高某强在游戏“私服”交流群内为玩家提供问题解答、建议反馈等服务。陶某双、冯某玲、高某强分别获利10万余元、4万余元、8000余元。刘某甲的妻子刘某乙提供支付宝账号代刘某甲接收玩家充值资金152万余元。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刘某甲等6人提起公诉,对认定为从犯且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的刘某乙等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被告人刘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一)深挖犯罪链条,全面准确认定共犯及犯罪数额。涉游戏“私服”类计算机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行为人除了搭建、运营“私服”外,普遍需要借助网络平台实现游戏推广宣传和充值资金收取功能,还往往存在通过个人私下收取充值资金等隐蔽情形。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对网络收付平台、直播推广等相关人员开展全面侦查,并对微信记录及资金交易记录进行完整调取、详尽核查,追究共同犯罪人员刑事责任,全面认定犯罪金额。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查明相关网络收付平台收取的涉案资金数额以及平台相关人员的主观明知情况,推动对平台相关人员7人立案侦查;通过对微信记录深入挖掘,发现关于直播游戏“私服”引流相关资金给付的记录,进一步补强证据后认定引流人员系共犯,依法予以追诉。另一方面,着重对电子证据包含的数千条转账记录进行审查分析,通过筛选惯常充值资金数额、交易对象频次等数据特征,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核实并排除亲友等关系人资金往来情形,明确其通过网络收付平台获取的资金数额以及自行接收玩家充值金额,增加认定犯罪金额100余万元。
(二)坚持分层处理,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各涉案人员与核心犯罪行为的关联度、行为持续时间以及获利大小等方面因素,作出精确评价。对实施“私服”整体运营的人员认定为主犯,对受主犯雇佣提供服务,行为仅涉及资金收取、客服交流等单一环节的人员,认定为从犯。对于从事相对重要的资金收集、推广引流等行为的人员,依法提起公诉;对于参与程度较低,仅实施提供资金接收账号、客服交流等行为的人员,结合犯罪情节、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深化诉前促赔,全方位开展知识产权保护。检察机关在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积极搭建沟通渠道,推动犯罪嫌疑人向权利人赔偿55万元,帮助权利人及时挽回损失。用足用好设立在企业园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检察联络站”,以案释法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氛围,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