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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的有效参与研究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0日 来源: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当前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参与较为有限。其中原因不乏经费较少、未明确阅卷权、会见权以及对刑事诉讼效率影响的顾虑等问题,但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决不应停留于形式上的参与。国内学者的研究,多数认为应赋予值班律师以辩护律师的地位,也有研究认为应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强化值班律师权利。从域外美国来看,被追诉的人获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是一项宪法性的权利,美国的值班律师有多种形式,其中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建议从经费保障、强制阅卷权、加深定罪量刑法律法规沟通、完善值班律师准入和培训等方面促使值班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办理。

  一、域外美国值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借鉴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六确立了联邦内被控犯罪的人都有获得律师帮助其辩护的权利。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一般分三类,一是公设辩护律师(public defender systems),一种是指派律师(assigned counsel programs),还有一种是合同律师(contract attorneys)。这三类律师也可以称为值班律师。美国各州之间会根据情况予以弹性设置值班律师的类型。如有的州,广泛采取公设辩护律师制度,但会在有冲突性的案件中或作为一种减轻案件量的方式上,使用合同律师或指派律师。

  这里有几点值得借鉴:一是多样化的值班律师制度。二是在罪名或刑事程序上限定值班律师的办案范围。三是追求效率的刑事诉讼程序理念。四是辩护权的一致性和广泛性。五是全国性值班律师经费等事项统计的公开。六是对值班律师进行培训。

  二、认罪认罚案件值班律师有效参与的进路

  (一)加大值班律师经费保障的力度。值班律师提供法律专业服务,如果费用过低,将难以保障案件质量,也就难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足够的律师辩护。

  (二)建立值班律师强制阅卷的制度。建议:一是为值班律师配备基本的办案软硬件条件。二是在未实现电子卷宗的地方,公安机关对移送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同时提交一份卷宗的复印件给司法行政部门,以便及时送给值班律师阅卷。三是以数字化改革为契机,使值班律师能够登陆公检法案件信息系统,实时获得电子卷宗推送,以便阅卷。

  (三)加深定罪量刑法律法规的沟通。

  (四)完善值班律师准入并加强培训

  作者: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胡公枢

  发表:《检察工作》202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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