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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干警轮岗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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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30日 来源:

市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干警轮岗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各部门按要求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干警轮岗挂职锻炼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年轻干部培养,加快推动检察年轻干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协调能力提升,在轮岗中丰富经历、积累经验,在锻炼中熟悉基层、磨炼意志,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轮岗挂职对象

  市院新招录且没有检察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应当在试用期内在市院各类部门间进行轮岗锻炼。

  市院没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公务员,应当根据上级院和组织部门安排到基层进行挂职锻炼。

  上级院或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轮岗挂职期限和部门

  市院轮岗期限一般为试用期一年,基层挂职期限一般为两年。

  市院轮岗期间由组织人事处安排到市院司法行政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等不同岗位进行轮岗。

  三、轮岗挂职任务

  轮岗挂职人员在轮岗挂职期间,应完成轮岗挂职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积极撰写理论调研文章、案例分析材料、综合文字材料等,完成情况作为轮岗挂职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职责要求

  (一)市院组织人事处职责:

  1.根据轮岗挂职期限安排好轮岗部门和单位;

  2.对轮岗挂职人员进行轮岗挂职考核评定。

  (二)市院部门职责:

  1.在本部门指定一名导师对轮岗人员进行工作流程和岗位技能等方面的“一对一”指导;

  2.对轮岗人员所办案件或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3.对轮岗人员工作中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对轮岗人员在本部门工作期间撰写的业务调研或理论文章等进行指导;

  5.岗位所需的其他事项。

  (三)轮岗挂职人员职责:

  1.及时完成轮岗挂职部门(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

  2.应定期向导师或轮岗挂职部门(单位)负责人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3.确有原因需要延长或缩短轮岗挂职期限的,应及时与所在部门(单位)及组织人事处沟通协调,实现工作效能最大化;

  4.轮岗挂职期满,应及时形成工作总结,进行自我鉴定。

  五、轮岗挂职评定

  (一)在市院部门轮岗期满后,轮岗人员应按要求填写市院轮岗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1),轮岗部门应对其工作表现和业务能力进行综合评定,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市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

  (二)基层挂职期满后,挂职人员应按要求填写挂职工作情况登记表(附件2),由所在部门给出评语,对工作表现和综合能力等进行评定,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对考勤、日常管理等方面进行鉴定后盖章,交市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备案。组织部门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六、公务员定岗

  新录用公务员在完成市院部门的轮岗后,由组织人事处根据轮岗人员在各部门的工作表现情况,综合考虑单位人员结构后,提出定岗意见,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七、其他规定

  本规定由政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院轮岗工作情况登记表(点击阅读)

  2、市院挂职工作情况登记表(点击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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