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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检察机关特殊时期远程视频讯问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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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05日 来源:

各县(市、区)院、本院各部门:

  为了确保特殊时期诉讼工作顺利开展,规范相关远程视频讯问工作,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高检院、省院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温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日

  温州市检察机关特殊时期远程视频讯问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时期远程视频讯问工作,确保诉讼工作顺利开展,切实维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高检院、省院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仅适用于因疫情防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检察人员无法正常进入看守所进行讯问的特殊时期的远程视频讯问。

  第三条适用特殊时期远程视频讯问的案件不受《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工作规定(试行)》适用范围限制,但应告知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本次讯问采用远程视频方式系因特殊时期特殊需要,并在笔录中载明。

  第四条特殊时期远程视频讯问中,在看守所的指定专用视频讯问室应当由法警负责的工作任务,由各级检察机关法警部门与相关看守所协商,可以由看守所民警代为履行,并明确相关保密要求。

  第五条跨辖区进行远程视频讯问的,被讯问犯罪嫌疑人羁押所在地检察机关法警部门应当协助办案单位落实远程视频讯问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检察机关检察技术部门负责做好远程视频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保障;信息化职能部门负责IP地址提供、设备及系统的维护,对出现的技术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第七条市院特殊时期远程视频讯问的其他事项,按照《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远程视频讯问工作规定(试行)》执行,各基层院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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