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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加强检察建议刚性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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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6月05日 来源:

各县(市、区)院、本院各部门: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刚性监督的意见》已于2020年4月2日经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刚性监督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温州市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工作,强化检察建议的督促落实,提升检察建议的质量效果,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督促落实统管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节提高检察建议文书质量

  • 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依照相关规定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报经检察长或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决定,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对疑点较多、争议性较大或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检察建议监督案件,必要时可通过被建议单位、专业人士或第三方人员等加强对相关情况的了解。经调查,认为需要提出检察建议的,起草检察建议书。按照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需要移送举报中心登记分流或备案的,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 业务条线内的个案和类案检察建议,由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决定。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审核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书,报送检察长或分管业务的副检察长决定前,应当送本院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对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发出的检察建议书,应当于五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和负责法律政策研究的部门备案。

  第二节改进检察建议送达方式

  第四条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送达有关单位,可以书面送达,也可以现场宣告送达。

  第五条宣告送达应当商请被建议单位同意,可以在人民检察院、被建议单位或者其他适宜场所进行,由检察官向被建议单位负责人当面宣读检察建议书并进行示证、说理,听取被建议单位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基层组织代表、相关利益群体代表、媒体记者等第三方人士参加。

  第六条对涉及事项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所涉问题应当引起有关部门重视的检察建议书,人民检察院可以将其抄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

  第三节完善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机制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除法律、司法解释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应当要求被建议单位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因情况紧急需要被建议单位尽快处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回复期限。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在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检察建议及回复整改情况,可以在检察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公众平台进行公告。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督促和支持配合被建议单位落实检察建议。督促落实工作由原承办检察官办理。承办检察官应及时跟踪了解检察建议落实情况,定期向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检察长汇总报告情况。

  第十条承办检察官对检察建议进行督促落实,可以采

  取询问、走访、圆桌会议、联席会商、公开听证、第三方评议等方式进行,并制作笔录或者工作记录,并定期回访被建议单位。

  

  • 对检察建议落实情况举行公开听证会的,应主要围绕检察建议内容、相关案件事实、侵害后果、整改落实等情况,广泛听取听证监督员及其他听证参与人评议意见。听证结束后,案件承办人根据听证情况,依照相关办案程序作出处理决定。

  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监督员及其他听证参与人等组成。听证监督员一般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基层组织代表、媒体记者等第三方人士担任。

  第十二条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经督促无正当理由不予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经检察长决定,可以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等,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通报同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十三条被建议单位因客观原因导致整改存在困难,或整改落实工作需多个部门协调配合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圆桌会议等方式,邀请相关责任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代表、相关领域专家、基层组织代表、相关利益群体代表等第三方人士,共同研讨磋商整改对策措施,引导制定执行方案。

  第十四条市院党组每年向市委汇报被监督单位落实检察建议情况,推动党委将检察建议工作纳入市委对各有关部门的考核范畴。推动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联动机制建设,推进检察建议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建立检察机关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有关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回复或无故不落实检察机关书面监督意见的工作机制。对不落实检察机关书面监督意见的单位,推动人大常委会通过专题询问、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方式,推动检察建议落实和相关社会问题解决。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公检法司和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检察建议整体情况,及时交流反馈具体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调查研究等工作,推动检察建议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节建立检察建议质效分析评估机制

  第十七条温州市检察院成立检察建议落实工作分析督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法律政策研究部门的副检察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各办案部门、法律政策研究、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市院法律政策研究部门负责工作小组的日常协调联络、会议组织、报告撰写等事宜,推动各业务部门解决检察建议刚性化和规范化问题,协调各业务部门开展检察建议类型化研究,建立健全检察建议定期分析研判和落实督导机制。

  第十九条业务部门每半年对各条业务线制发的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检察建议的流程监控和分类统计,定期组织对检察建议进行质量评查,对检察建议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数据统计分析报告并通报。案件管理部门会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每年对辖区内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形成汇总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院分析督导小组结合案件管理部门检察建议统计分析报告、各业务部门专门检查报告和检察建议工作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意见和措施,每年向检察委员会报告一次检察建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市院建立精品检察建议评选机制和检察建议瑕疵情况通报机制,将检察建议工作质量和落实情况纳入对业务部门和员额检察官的绩效考核项目,具体项目和分值由法律政策研究室会同组织人事处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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