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检察网  ->  检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中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人才库建设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6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党组:

  现将《中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人才库建设及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

  2019年12月16日

  
中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人才库建设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市检察院党组巡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巡察人才储备,根据《中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巡视工作实施细则》和《中共温州市委巡察人才库建设及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检察院党组巡察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由市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择优入库、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按需取用、协商确定”的原则建设及管理。市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人才库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和高检院、省院、市院党组重大决策部署;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责任心强,工作敬业,作风务实;

  (三)遵守党的纪律和检察纪律,严守党的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四)有较强的发现问题、综合文字、沟通协调能力,熟悉党务工作、检察业务和相关政策法规;

  (五)中共党员,身体健康,适应性强,心理素质较好,能够胜任巡察工作。

  第四条 人才库人员数量共40人左右,主要从市院各部门、基层院检察干警中择优选取。

  (一)市院各部门推选1-3人(根据部门人数确定);

  (二)基层院各推选2人,其中1人为熟悉党务、人事、纪检等综合行政工作人员;1人为熟悉案件质量评查、控申等综合业务工作人员。2人中至少有一人为中层干部。

  第五条 市院巡察办对各单位推选的人才库人选进行审核,根据实际需要,结合专业背景、专业特长、工作经历等情况,提出入库人选名单,提交市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六条 人才库人员实行内部掌握、动态管理,不对外公开。平时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不定期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七条 因健康原因、岗位变动以及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作为巡察人才库人员的,推选单位应当提出意见,由市院巡察办审核后提交市院巡察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八条 每轮巡察开展前,市院巡察办统筹考虑人才库人员的经历特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参与巡察工作期间的表现等因素,提出抽调参与巡察工作的人选,报市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九条 市院巡察办负责将抽调人员名单通知推选单位,推选单位及时做好人员调派有关工作。

  第十条 人才库人员抽调参加巡察工作前,由市院巡察办组织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人才库人员抽调参加巡察工作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因参加巡察工作所发生的公杂费、工作费用等由市院予以保障,食宿费、城市间交通费等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二条 人才库人员抽调参加巡察工作期间,仅向巡察组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巡察工作情况;应当服从巡察组组长的领导和管理,有特殊情况需要离开巡察工作岗位的,应向巡察组组长报告,由巡察组经市院巡察办报市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第十三条 人才库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并调整出人才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一)不认真履职尽责,在巡察中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的;

  (七)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院党组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院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6日起施行。2019年4月24日中共温州市人民检察党组印发的《中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人才库建设及管理办法》(温检党发﹝2019﹞4号)同时废止。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