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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检察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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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3日 来源:

各县(市、区)检察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市检察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8日

  
温州市检察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检察干部培养,强化实践锻炼,提升干部素质,根据《公务员法》、《检察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和高检院、省院、市委有关人才队伍培养规划,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目的意义

  实施干部挂职锻炼,目的是加大对中青年干部锻炼培养力度,对干部实行多层次、多岗位、跨部门实践锻炼,使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中青年干部不断开阔视野,积累经验,熟悉基层,磨炼意志,转变作风,增长才干,提高处理复杂案件业务水平和组织协调能力,进而提高全市检察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二、基本条件

  挂职锻炼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挂任基层检察院副检察长的,应当具备检察官条件;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况的,不予选派:

  (一)正在参加脱产学习的;

  (二)尚在任职试用期内的;

  (三)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接受审查,尚无结论的;

  (五)具有其他不予选派情形的。

  三、时间要求

  (一)以具体业务实践学习为目的的短期挂职,原则上为6个月以下;

  (二)其他挂职的时间根据实际需求确定为6个月-2年。

  四、挂职对象及主要形式

  (一)应当挂职的对象及形式

  1.市院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到基层院挂职锻炼两年(以相关文件精神为准);

  2.没有外派挂职经历的年轻干部,原则上应选派到对口援助、合作单位、党政部门、乡镇街道、社区及企业等岗位锻炼;

  (二)可以挂职的对象及形式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优秀业务骨干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到省院、市院、基层院锻炼;

  2.有学习需求的业务骨干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派到市直机关单位或党政机关(如组织部、人社、法院、公安、金融、网信、环保)等相关业务岗位进行岗位实践学习。

  五、工作程序

  (一)干部的挂职锻炼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挂职锻炼干部人选,由干警自愿报名、部门推荐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党组审定;

  (三)挂职锻炼干部的职务任免必须严格按照干部职务任免程序依法办理。

  六、管理要求

  (一)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挂职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二)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要严格遵守挂职所在单位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安排,确因工作需要,需提前返回的,必须经挂职所在单位同意和派出单位批准;

  (三)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只转党、团组织关系,不转行政关系,不涉及工资、医疗、福利等待遇;6个月以内的挂职,均不转移关系;

  (四)干部在挂职锻炼期间,不再承担原工作任务;

  (五)挂职锻炼超过6个月的,应在挂职所在单位参加年度考核;

  (六)挂职干部每季度向挂职所在单位、派出单位报送季度工作情况,并报挂职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审签;

  (七)挂职锻炼期满时,挂职干部应作出书面总结,派出单位政工部门应组织考察(6个月以内挂职除外),挂职所在单位需填写《干部挂职情况鉴定表》。干部挂职锻炼的表现情况,存入干部个人档案,并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

  (一)参加最高检、省院、市委组织部组织的援藏、援疆、援青、服务中心工作的挂职锻炼的,按照最高检、省院、市委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附:挂 职 推 荐 表(点击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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