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社区矫正重要信息通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社区矫正重要信息通报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市检察院、市司法局。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司法局
2018年3月29日
社区矫正重要信息通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畅通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社区矫正信息渠道,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法律监督,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衔接配合管理的意见》、《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结合温州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第三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服刑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应同时书面通知同级检察机关。
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适时对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风险因素进行危险等级测试和评估,对经评估确认再犯罪风险等级高的社区服刑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将评估报告等材料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每月5日以前将上一月份重点社区服刑人员名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六条 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请治安处罚的建议书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条 社区服刑人员如有违反《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启动调查程序后应当立即通知同级检察机关。
第八条 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服刑人员下落不明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