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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反映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控告或申诉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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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3日 来源:

  (一)控告申诉主体和受理范围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1、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回避要求不予受理或者对不予回避决定不服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

  3、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4、应当通知而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申请强制医疗的人指派律师提供辩护或者法律援助的;

  5、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6、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7、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8、违法不允许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的;

  9、违法限制辩护律师收集、核实有关证据材料的;

  10、没有正当理由不同意辩护律师提出的收集、调取证据或者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或者不答复、不说明理由的;

  11、未依法提交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的;

  12、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13、未依法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14、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15、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6、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控告人、申诉人不是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

  2、没有具体的控告或者申诉事项、理由的;

  3、其它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二)管辖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

  阻碍行使诉讼权利案件一般由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上级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进行交办、督办。

  (三)材料要求

  1、控告状或申诉状,载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联系方式、被控告、被申诉单位的名称及相关工作人员身份、请求事项及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事实和理由。

  2、相关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资格证明、当事人委托手续和律师事务所公函。

  3、证明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相关证据材料或线索。

  (四)办理流程

  1、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2、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有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而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由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接收并依法办理。

  (五)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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