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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监督申请受理指南
(一)申请侦查活动监督的主体和范围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申诉或者控告:
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6、在侦查活动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侦查活动监督管辖及受理规定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未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或者办理案件的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尚未作出处理决定,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向办理案件的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对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三)材料要求
1、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2、侦查机关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3、能够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
(四)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