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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受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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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6月23日 来源:

  (一)申请刑事立案监督的主体和范围

  1、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2、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

  3、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

  (二)材料要求

  1、申请书: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请监督的事实和理由。

  2、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立案或不立案法律文书。

  3、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

  (三)办理流程

  1、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控告、申诉。

  2、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并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诉人提供有关材料。

  3、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认为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办理。

  (四)其他须知

  1、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不服同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审查结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不再受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作出结论的人民检察院。

  (五)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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