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检察网  ->  法学苑地  ->  法律法规  -> 正文法律法规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14年06月21日 来源: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含义及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行为如何适用刑法有关规定的问题,解释如下: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现予公告。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