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检察院发布“‘典’亮生活、守护美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为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进一步引导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温州市检察院评选出5件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某系鹿城区某村村民,现年90岁,其有六子女均已各自成家。2023年8月,吴某某因意外摔伤致生活无法自理,但其子女对赡养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长子金某某以母亲偏心、房产分配不公等理由拒不参与赡养事宜协商,亦不履行赡养义务。吴某某希望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其赡养问题。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吴某某就起诉维权事宜向鹿城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鹿城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多次进行调查走访,查明吴某某视力残疾身体差,长子金某某幼年丧父,与另五名子女系同母异父关系,因认为母亲吴某某对房产分配不公与之产生嫌隙。经多次引导和解,六子女对赡养问题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鹿城区检察院遂于2024年7月2日决定先行支持起诉,并做好后续跟踪工作。在法院受理案件后,鹿城区检察院主动就前期矛盾化解情况与法院进行沟通,开展后续调解。在法检两家共同引导下,六子女就赡养费、伙食费分担问题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鹿城区法院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民事调解书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2024年12月底,鹿城区检察院联合鹿城区法院等单位回访吴某某,了解到六子女均有按时支付赡养费,住宿、费用、照顾人均有得到落实。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涉及的赡养纠纷系家庭内部纠纷,除涉及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外,更涉及情感、心理、伦理等复杂因素。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协助收集证据、组织调解、跟踪回访等方式,持续接力开展矛盾化解工作,为老年人起诉维权提供帮助的同时,合力修复家庭亲情关系。

【基本案情】
蔡某某、沈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1986年登记结婚,于2007年登记离婚。2013年7月1日,沈某某向龙湾某银行借款30万元,由郑某某作为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2015年3月26日,龙湾某银行起诉至龙湾区法院,诉请判令沈某某、蔡某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郑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法院认定涉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判决支持龙湾某银行的诉请。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蔡某某向龙湾区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受理后,通过向法院调阅卷宗、向民政局调取结婚和离婚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等,发现涉案借款发生于沈某某与蔡某某离婚之后,故向龙湾区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将蔡某某从失信人员和限高名单中剔除。同时,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婚姻登记证明信息衔接不畅等问题,该院向有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获采纳。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对夫妻共债的范围作出了清晰的界定,即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个人债务,方属夫妻共同债务;而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个人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检察机关运用调查核实权,通过查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准确认定债务性质,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基本案情】
陈某某与庄某某系夫妻关系。某银行莘塍支行与陈某某、庄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瑞安市法院判决陈某某偿还某银行莘塍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经某银行莘塍支行申请,瑞安市法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2月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划扣陈某某的公积金存款28.284489万元。后案外人庄某某向瑞安市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瑞安市检察院在开展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性问题专项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线索并依职权受理。通过审查执行案卷、向公安、民政部门调查取证、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某于执行案件结案前已经因病去世,并于2018年11月9日被注销户籍。瑞安市检察院认为,陈某某在执行过程中死亡,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应作为被执行人,且其名下公积金存款28万余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析产后再予执行,故针对上述问题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法院采纳监督意见,并启动了执行回转程序,将属于案外人庄某某的财产予以返还。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死亡的,应当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继承人等因该自然人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对已死亡自然人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予以监督纠正。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则进一步要求遗产分割前应当析出配偶合法份额。检察机关精准辨析被执行财产性质,通过监督推动执行回转,有效维护死亡被执行人配偶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0年9月16日,蒋某某与王某甲在乐清市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1月28日生育一女王某乙,2012年8月5日生育一子王某丙。婚后王某甲多次对蒋某某实施家暴,蒋某某亦多次拨打报警电话称被家暴、殴打。2023年10月1日,王某甲再次对蒋某某实施家暴行为,乐清市公安局于当日作出了对王某甲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2023年11月3日,乐清市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禁止王某甲对蒋某某及其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甲骚扰、跟踪、接触蒋某某及其子女、近亲属。2024年9月26日,乐清市法院就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立案。2024年12月12日,经浙江某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鉴定,蒋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5年1月20日,蒋某某监护人就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向乐清市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乐清市检察院受理后,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调取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材料、询问蒋某某的监护人及子女、走访蒋某某所在精神疾病治疗医院,发现近几年王某甲对蒋某某及其子女实施了多次家暴行为,蒋某某经治疗恢复状况良好,日常的精神状态较为正常,能够照料子女的生活、学习,两个未成年子女更愿意跟母亲蒋某某生活,蒋某某的监护人亦表示愿意协助照料蒋某某子女的生活和学习。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蒋某某与王某甲两人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共同生活之可能,而未成年子女日常生活、学习主要由蒋某某及其近亲属所负责,由蒋某某负责抚养子女更有利于孩子成长,故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2025年4月8日,乐清市法院判决准许蒋某某与王某甲离婚,二人婚生子女均由蒋某某抚养。
【典型意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抚养权纠纷问题的支持起诉案件时,特别是涉及到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主张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要充分开展调查核实,结合当事人日常精神状态和治疗恢复情况,监护人能否协助抚养,以及家庭经济条件、子女个人意愿等因素,综合分析判断是否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努力实现既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又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办案效果。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温州某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起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温州某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赔偿该公司全体债权人306余万元。一审法院认为庄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公司负有配合清算义务,但庄某某未能提供财务账册等清算资料致使公司财产状况不明,需支付公司破产管理人赔偿款306万余元,该款作为破产财产用于破产清算分配。庄某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庄某某向平阳县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温州某皮革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发生重大火灾事故,当地政府第一时间就已接管该公司现场并委托开展审计,自己因该案于事故次日被刑拘后未再保管公司账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平阳县检察院受理后,积极走访乡镇、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乡镇处理火灾事故处理内档材料,包括公司火灾后的资产及负债情况的火灾理赔收支情况表、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注销信息等,确认灾后庄某某被刑拘后确未再经手公司账薄等材料,且火灾后温州某皮革有限公司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案发后不久即被注销。平阳县检察院认为庄某某对公司账簿遗失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且公司在火灾发生后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况,财务资料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破产财产减少,遂向平阳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024年7月,平阳县法院再审判决驳回温州某皮革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六十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检察机关严格适用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充分运用民事调查核实权,查明当事人对公司账簿的灭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