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例入选浙江省检察机关“‘典’亮生活,守护美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5月22日,在民法典颁布五周年之际,浙江省检察院联合杭州市检察院,以“‘典’亮生活,守护美好”为主题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浙江省检察院发布了9个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展现检察机关保障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成效。其中,温州市检察院1个案例入选。
浙江省检察机关“‘典’亮生活,守护美好”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

罗某某与林某某、陈某某、蔡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抗诉案
承办单位: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20日,蔡某某将苍南县龙港镇泰和公寓某房屋出卖给罗某某,罗某某占有使用该房屋近十年,一直未办理房屋登记。2017年5月31日,蔡某某将该房屋初始登记于林某某名下。同年8月16日,罗某某向苍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蔡某某、林某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该案审理期间,林某某与陈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过户登记至陈某某名下。2018年9月14日,罗某某起诉至苍南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林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经苍南县人民法院一审、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诉请均被驳回。罗某某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罗某某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调取原审卷宗发现,涉案房屋买卖存在买受人陈某某交易前未实地查看房屋,过户后未要求罗某某腾空、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等异常情况,于是进一步开展调查核实工作。通过查询当事人相关案件信息、询问蔡某某、陈某某等,查明林某某、陈某某系受蔡某某指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目的在于迫使罗某某承担涉案公寓土地出让金、行政罚款等不合理费用,且陈某某在合同签订前明知案涉房屋已出卖并交付给罗某某,其亦未实际交付购房款。检察机关认为该合同系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遂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023年3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确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发现房屋交易行为异常后,从行为人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关系、购房款是否实际交付等交易细节入手,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查明了当事人恶意串通事实,并依法抗诉予以纠正。通过监督纠正“一房二卖”乱象,有效保障了在先购房人合法权益,有力打击了违背诚信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市场交易的道德底线和法律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