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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检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4年08月16日 来源: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在第二个全国生态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温州市2023年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法检典型案例,展现温州法检两院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高水平护航温州绿色发展的有益实践。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诉文成县某合作社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破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不能允许“违法行为人破坏环境、政府买单、群众受害”的情形发生。本案由温州市法检“两长”同庭履职,充分彰显温州法检两院惩治生态环境违法的决心和力度,对有效震慑和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唤醒社会公众共同守护美好家园,护航温州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吴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破坏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构成犯罪的,行为人不仅应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生态修复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吴某某因非法狩猎被判处刑罚,检察机关进一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某某赔偿损失284400元,专款用于赔偿自然资源损失和修复生态环境,并判令被告吴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对其本人和社会公众均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本案的处理体现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修复生态环境、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朱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

  实践中,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出于规避监管、降低生产成本等目的,干扰自动监测、伪造监测数据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的情形更进一步,监测设备的运维单位不仅未发挥监管作用,反而掩护配合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后,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调联动,合力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本案充分考虑坦白、立功和认罪认罚等情节,特别是生态损害赔偿金的缴纳情况,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原则,以及惩治和修复相结合的精神,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和警示作用。

  李某某、郑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耕地保护涉及国计民生,保护基本农田是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被告人郑某某、李某某身为村干部,理应廉洁自律,按照法律规定管理村集体土地,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却为满足私欲收受他人贿赂,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其受贿后帮助他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已超过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牵连犯,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数罪并罚,且其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应予严惩,不适用缓刑。本案的处理彰显了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从严惩治涉农用地犯罪,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守护粮食安全国家战略的决心,起到了良好的普法教育作用。

  莫某某非法采矿案

  海砂在我国分布广泛,是重要的海洋矿产资源。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用砂需求量增加,砂石价格大幅度上涨,海上非法采砂相关犯罪呈抬头趋势。非法开采海砂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还会影响海岸带和海洋地质构造,破坏海洋生物多样性。本案通过依法从严惩治破坏矿产资源犯罪,震慑潜在的非法采矿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同时,本案对于准确认定罪名和海砂价值具有典型意义,即主要以有无事先通谋为标准,区分非法采矿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是否完成运输、卸货为标准,采取“到岸价”和的“出水价”两种方式来认定海砂价值。

  林某桂等人非法捕捞案

  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对控制海洋捕捞强度、保护海洋渔业资源和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我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已覆盖渤海、黄海、东海和南海四大海域。为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切实保护海洋渔业资源,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从严惩治违反海洋伏季休渔规定的非法捕捞犯罪,体现了人民法院打击非法捕捞等破坏海洋环境资源行为,切实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安全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高度重视和坚决态度。洞头作为海岛区县域,不少群众以捕鱼为业,本案的处理对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教育群众遵守伏季休渔制度,保护海洋资源具有积极意义。

  郑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报主管部门审批。伪造环评报告和批复文件,不仅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更将导致生产经营活动逃避监管,造成污染破坏环境的严重隐患。本案被告人郑某某为赚取佣金,伪造环评批复文件,被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对其判处实刑,并处罚金,体现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协调联动,也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治借伪造环评审批文件,意图逃避监管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效规范净化环评秩序,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教育引导功能。

  李某某等人诉乐清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确认租地协议及奖励协议无效案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我国“三农”工作以及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政策均强调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重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性质和种植范围。本案中,乐清市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与乐清市某街道经济合作社、乐清市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租地协议以及奖励协议,约定涉案土地用于播种观赏性的植物或农作物,但涉案土地大部分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租地协议及奖励协议变相允许耕地“非粮化”,不利于稳定粮食生产和维护粮食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依法应当确认协议无效。本案给其他类似情形敲响警钟,警示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确保永久基本农田用于种植粮食,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构筑稳固牢靠的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始终掌握粮食安全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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