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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

发布时间: 2023年10月23日 来源: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杭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现将《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2023年10月20日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高质效办理涉民企案件的工作指引

  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勇于开展自我监督”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将最高检党组提出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基本价值追求真正落实到每一个涉民企案件办理监督之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特制定本指引。

  一、聚焦案件久拖不决问题,完善涉民企案件优效办理机制,力求案件办得快,让公平正义可感受

  (一)优化涉民企案件全流程办理

  1.全面覆盖提前介入侦查。对涉民企刑事案件,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及时监督纠正侦查机关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和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违法情形。

  2.推进案件受理分流提速。案件管理部门接收案件后,优先登记、录入,及时移送办案部门。办案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从快办结,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案件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流程监控,强化办案期限监管。

  3.深化案件繁简分流办理。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推进涉民企案件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办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办理复杂案件,以“简案快办”更好实现“繁案精办”。

  4.依法快捕快诉精准打击。对黑恶势力侵犯民营企业利益、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及企业内部贪腐等严重侵害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刑事犯罪,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从严从快惩处。

  (二)深化涉民企案件全链条合规

  5.简化企业合规启动流程。受案后3日内告知合规相关权利义务,听取适用意愿,符合适用条件的,原则上在受案后1个月内层报审批,上级人民检察院在20日内作出决定。

  6.前延后伸企业合规适用。对符合涉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的,可在侦查阶段启动合规程序,对合规后仍需依法提起公诉的案件,可先行起诉,将合规整改工作延续至审判阶段,整合时间分配,提高合规效率。

  7.有序推进简式合规探索。对涉案企业系小微企业且合规问题明确,监督评估专业性要求较为简单的案件,依法稳妥探索简式合规,降低合规成本,减轻企业负担。

  (三)强化涉民企案件全方位解难

  8.持续开展刑事“挂案”清理。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常态化清理涉民企刑事“挂案”,及时监督纠正案件久侦不决、久审不决等违法情形,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讼累”。

  9.迭代升级社矫监管手段。对涉民企社区矫正对象因生产经营需要等原因,确需本人赴外地处理的,积极协调当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简化审批流程,创新运用数字化监管手段,做到“服务”和“监管”两不误。

  10.高效办复涉企控告申诉。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设立涉民企控告申诉绿色通道。涉民企刑事申诉案件,原则上在受理后2个月内审查结案并回复;复查案件,原则上自决定复查之日2个月内办结并回复。

  11.建立健全一体履职模式。依法严格适用中止审查、扣除审查期限等制度,对涉及限制民营企业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等民事、行政监督案件,从快办理。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衔接,合理采取补植复绿、劳务代偿、技改抵扣等更加灵活便捷的替代性公益修复方案,以检察办案“效率”换企业发展“效益”。

  二、聚焦案件处理不公问题,深化涉民企案件优质办理格局,务求案件办得准,让公平正义能感受

  (一)构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检察工作格局

  12.加强企业创新保障。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改革,健全“一案四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是否涉刑事犯罪、民事侵权、行政违法和公益诉讼线索。加大对商业秘密、自主品牌、地理标志等全方位保护力度,常态化开展恶意诉讼专项监督,促进知识产权领域依法授权、获权、维权、用权。

  13.加强营商环境保障。扎实推进“啄木鸟”“护航”等系列专项行动,依法惩治企业关键岗位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犯罪,重点打击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损害商业信誉等破坏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打造营商环境最优省。

  14.加强人身权益保障。实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全覆盖,对民营企业人士被羁押的案件,重点审查社会危险性,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能够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充分发挥刑事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系统作用,依法变更或者建议办案单位变更强制措施;确需继续羁押的,因企业经营管理需要被羁押人履行亲历性事务的,积极协调为其提供便利。

  15.加强财产权益保障。推动落实对涉案财物的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避免涉案财物被隐匿、损毁、遗漏;把退赃退赔作为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不起诉、从宽处罚的考量因素,探索附条件量刑建议工作机制,督促引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

  (二)构建依法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检察工作格局

  16.突出精准监督。加大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违规“另案处理”、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行为监督。加强民间借贷、劳动报酬、司法网拍等领域虚假诉讼线索排查和案件办理。强化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财产保全、不动产查封、信用惩戒措施等民事审判活动、执行行为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违法履职或者怠于履职行为监督。积极稳妥开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公益诉讼,加强对影响国计民生、破坏市场环境等公益损害突出问题监督。

  17.强化协同监督。探索法律监督与党委政法委执法监督、人大执法检查、政府行政执法内部监督等贯通协同机制,对监督事项实行清单式管理、案件化办理,强化跟进监督、接续监督、协同监督。

  18.增强刚性监督。充分运用直接侦查权、机动侦查权、自行(补充)侦查权和调查核实权,加大侦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力度。完善交办、提办、领办、督办等工作机制,健全“四大检察”线索移交机制,提升检察侦查办案整体效能。

  19.完善内部监督。健全落实员额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检察长审批把关、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和执法督察、政治督察等机制,有效管控案件质量。

  三、聚焦办案效果不佳问题,重塑涉民企案件优化办理体系,追求案件办得好,让公平正义感受得到

  (一)以系统赋能提升履职能力保障

  20.抓实检察服务平台赋能。深化杭州“营商环境检察e站”、宁波“营商环境投诉监督中心”、温州“企检服务中心”、绍兴“企业家法治会客厅”等检察服务企业创新举措,加大探索实践,放大创新成果。

  21.抓优检察办案数字赋能。充分共享、深度挖掘内外部案件数据,发挥数据在证据收集判断、线索挖掘筛查、资金穿透审查、监管漏洞分析、问题规律总结中的支撑作用,为开展类案监督,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效赋能。

  22.抓好风险评估机制赋能。坚持“一案一评估”,重点评估案件处理是否可能造成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停滞或者重大项目无法推进、是否可能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创新中断或者失败等负面影响,慎重把握入罪门槛和办案时机、方式,审慎作出检察决定。

  (二)以系统集成完善办案制度保障

  23.坚持公开听证“应听尽听”。对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逮捕起诉必要存在较大争议,案件侦查活动可能存在重大违法,以及其他案情疑难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依法适用公开听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回应企业诉求。

  24.坚持检察和解“应和尽和”。完善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机制,加大“枫桥式检察室”建设,用好民事检察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公益诉讼调解,促成“案结、事了、人和”。

  25.坚持案件回访“应访尽访”。对重大案件坚持“一案一回访”,听取涉案企业及相关部门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涉企检察工作。

  26.坚持质量评查“应评尽评”。对检察人员违反检察职责的投诉举报和申诉信访案件以及其他反映强烈、处理结论分歧较大的案件,坚持每案必评查。

  (三)以系统增效强化案件品质保障

  27.更加注重诉源治理。聚焦侵犯民营企业利益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督,积极向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等单位制发检察建议,协同推动完善社会治理。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网络空间治理等领域,积极探索预防性公益诉讼实践,及时消除可能损害公益的重大风险。

  28.更加注重以案释法。定期发布典型案例,引导民营企业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合规意识,促进民营企业以案为鉴、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29.更加注重勤廉并重。坚决查处以案谋私谋利的违法违纪行为,对因工作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定期开展专项督查,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从源头上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积极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亲清统一的新型检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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