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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鹿城检察:非法处置废油桶致土壤污染,2人获刑且要赔偿生态环境损害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08日 来源:

  租用山边土地,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废油桶的回收和切割处置业务,

  加工处置时废油造成环境污染,

  场地内查获危险废物40余吨……

  6月16日,由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智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经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处二被告人构成污染环境罪,并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16日,由鹿城区检察院提起的刘某某、智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据查,刘某某、智某夫妇二人在废品回收中发现,加工废油桶可以赚钱。2017年9月至2022年3月期间,二人租用藤桥镇外垟河头新村山边土地开设废油桶回收处置加工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废油桶回收和切割处置业务,主要设备有切割机2台、压平机1台,地面为泥地,无防雨,未采取防渗漏措施,加工处置时废油流至地面造成周边环境污染。

  2022年4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鹿城分局现场查获场地内堆放的待加工废桶971只,已切割加工的废油桶铁片9捆,每捆180只,以及拆解下的桶底和桶盖等。经鉴定,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分类筛拣出的A类和E类油桶固体废物,经现场拆解后捆扎或集中堆放的铁皮、桶盖和桶底等,均属于危险废物,经现场称量合计40.6吨。

  

  ▲2022年8月4日,鹿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勘查废油桶加工点。

  因上述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温州市生态环境鹿城分局遂将该案移送区公安分局处理。区公安分局经侦查于2022年7月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刑事检察部门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目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金额6370元可能不足以实现环境修复,遂依托检察一体化线索移送机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公益损害线索。

  ▲2023年3月2日,鹿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与司法鉴定人勘查废油桶加工点土壤污染情况。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公益诉讼部门办案组随即前往外垟村废油桶加工点进行勘查,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就本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鉴定。经鉴定,本案土壤生态环境受到有机物污染损害,土壤受污染面积737平方米,受污染土壤体积393立方米,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总额为44489元,其中,土壤环境污染损害价值36009元,已实际发生的污染物清理及处置费用为8480元。

  “我们陪同鉴定人在现场对土壤采样,挖开场地西北角堆放废油桶位置的土层时,本来应该是黄色的土壤已经变成了黑色,呈黑色板结状,散发出浓烈的刺激性臭味。”该院公益诉讼承办检察官表示,废油桶属于危险废物,须由取得相关资质单位进行专业处置,擅自收集、处置极易造成环境污染。

  ▲司法鉴定人现场对土壤采样发现,部分土壤呈黑色板结状,并散发出浓烈的刺激性臭味。

  鹿城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某、智某未经许可擅自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导致土壤生态环境损害,构成民事侵权,依法应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环境侵权责任。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状态,因刘某某、智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该院于2023年5月31日依法向鹿城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损失和费用共计79439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人充分出示相关证据,现场播放污染现场取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进行直观展示,优化了示证效果。二被告均诚恳地表示“这个事情对环境有污染,我现在知道严重性了,愿意承担责任,以后再也不会干这种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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