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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鉴”】鹿城检察:用“绝户网”捕捞水产品2.4万余斤,2人获刑并承担44万余元生态修复费用

发布时间: 2023年02月03日 来源:

  在东海海域用禁用渔具捕捞水产品2.4万余斤,船舱冷库中发现大量幼鱼,非法获利10万余元……2月2日,由鹿城区检察院提起的蔡某某、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公诉意见及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某、张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没收退缴在案非法所得11万余元,上缴国库;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费用44万余元,用于在东海海域增殖放流大黄鱼苗开展生态修复,共同承担鉴定费用8000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经查,福建籍被告人蔡某某为涉案捕捞船股东之一,其购置起网机和网具,并雇佣张某某为船长。2021年8月18日至9月5日期间,张某某受被告人蔡某某指挥,驾船搭载7名船员从广东省汕头市南澳县南港码头出发,在东海海域进行拖网作业,捕捞水产品共计2.4万余斤,销售所得10万余元。

  9月5日,涉案船只在东海海域被海警查获,该船捕捞所用的单拖网为最小网目尺寸20mm,小于农业部发布通告中东海区拖网网类最小网目尺寸54mm的规定,船舱冷库贮存的渔获物中包含大量幼鱼。

(涉案拖网)

  “蔡某某、张某某所使用的禁用渔具,就是俗称的‘绝户网’,网眼极小,会将大鱼小鱼一网打尽,严重破坏幼鱼资源,威胁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鹿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介绍。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刑事检察办案部门依托检察一体化线索移送机制,向公益诉讼部门移送公益损害线索。办案组全面审查证据卷宗,引导海警部门在侦查刑事案件的同时查明公益损害事实,承办人通过远程询问,进一步明确涉案海域、非法捕捞水产品种类、数量及获利等情况,并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及提出增殖放流修复方案。

  期间,蔡某某、张某某对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承担提出质疑,承办检察官、法官多次开展释法说理。“多次谈话后,当事人作为渔民也认识到,由于大量违法捕捞,如今近海海域已经捕不到多少鱼了。”承办检察官介绍,“我们多次和他们解释,生态修复费用是用于增殖放流鱼苗,促进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他们逐渐转变思想,已在开庭前缴纳了全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某、张某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二人非法捕捞作业强度大、对幼鱼资源破坏性大,影响了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且已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生态修复金,遂作出如上判决。

  温州市海警局、温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公益诉讼“益心为公”志愿者、媒体记者等2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公益诉讼“益心为公”志愿者吴丽华表示:“今天观摩庭审感触很深,既感受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又感受到司法的温度。生态环境不容破坏,希望大家携手共同保护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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