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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发布时间: 2022年12月08日 来源:

  永嘉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

  (2022年11月29日永嘉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结合永嘉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服务发展大局,准确把握法律监督职责定位,推动法治永嘉示范建设

  1.坚决提高检察政治站位。检察机关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推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为永嘉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和现代化“两个先行”的县域样板不断作出新的贡献。

  2.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应当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决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积极参与平安永嘉建设,进一步健全扫黑除恶长效常治机制,坚决惩治黑恶势力、严重暴力、多发性侵犯财产等犯罪,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坚强保障。服务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农资等坑农害农犯罪,依法加强农用地司法保护,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及关联犯罪活动,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各类犯罪,强化弱势群体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

  3.全力保障营商环境建设。检察机关应当更好服务永嘉打造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县域样板,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监督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规查封扣押冻结等问题。加强对侵害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整治,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涉案企业合规考察结果可以交由行政执法机关作为行政处罚参考,持续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加强瓯北“两个健康”实践基地实体运行,深化入企调查、评估与检护讲堂等,为企业提供更多更优质的司法服务。

  4.深化楠溪江流域生态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依法严惩涉大气、水体、固废等污染环境犯罪,努力为打造美丽浙江的“楠溪江样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进一步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司法协作机制,深化联席会议制度、违法案件通报机制。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完善楠溪江巡回检察制度,充分利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修复手段,探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劳务代偿等替代性修复新机制。注重发挥诉前程序保护公共利益的引导作用,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推动行政机关执法、赔偿义务人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现行政执法和生态修复同步到位。

  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扎实做好法律监督各项工作,实现监督提质增效

  5.持续做优刑事检察。检察机关应当依法贯彻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惩治各类犯罪。强化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有案不立、违法立案、以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强化刑事审判活动监督,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加大对社区矫正、判实未执、财产刑执行、强制医疗等刑事执行监督力度。

  6.持续做强民事检察。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民事诉讼领域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程序违法、裁判显失公平等突出问题的监督,深化民事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监督,强化民事执行监督,充分发挥民事支持起诉制度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方面的作用。健全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

  7.持续做实行政检察。检察机关应当加强行政诉讼监督,依法监督纠正行政诉讼裁判结果、审判程序、行政裁判执行、行政非诉执行违法等问题。加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怠于行使职权问题的监督,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纠正。将法律监督与“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相衔接,健全行政争议预防化解工作联动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全面落实检察环节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机制,依法监督行政机关移送行政执法线索,做好检察意见跟踪落实工作。

  8.持续深化公益诉讼检察。检察机关应当深化落实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的指导精神,依法积极稳妥拓展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探索办理安全生产、公共卫生、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公益损害案件,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整改或者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强化公益诉讼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按照“应听尽听”原则,全面开展公益诉讼检察听证工作,持续发挥好特邀检察官助理、“两代表一委员”在案件办理、调研论证、推动立法等方面作用。

  9.全面推进数字检察。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运用数字化思维和手段,拓展监督渠道,创新监督方法,推动检察机关由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的传统办案模式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新型监督模式转变。深化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建设,进一步打通执法司法信息数据壁垒,深度实现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的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深化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在依法办案、推进社会治理领域的应用,促进跨场景、跨条线协同办案,努力形成可供复制和推广的永嘉数字检察办案工作模式和理论成果。

  10.持续提升法律监督效能。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落实谦抑审慎的司法理念,坚持少捕慎诉,切实降低逮捕率和审前羁押率,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健全检察办案公开审查听证,进一步推进“公开听证一件事”应用场景改革,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以案释法,开展检察官“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村居”活动,提升社会法治意识,预防和减少犯罪。

  11.全面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检察机关应当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学思践悟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检察人员绝对忠诚、绝对纯洁、绝对可靠。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健全员额动态调整机制和检察官惩戒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检察官绩效考核机制和职业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坚持人才引领发展战略,加大法律监督队伍中专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健全精准科学选人用人机制,营造风清气正的干事创业环境。强化检察职业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检察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三、健全完善保障机制,着力构建法律监督制约体系,形成监督制约、支持配合的新格局

  12.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监督。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询问、质询等形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有关单位自觉接受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符合检察监督条件的线索,可以交由人民检察院办理,人民检察院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及时回复反馈;审判机关将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纳入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内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容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通过参与检察开放日、检察公开听证等活动,提高人大代表在检察监督中的参与度。

  13.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支持。健全府检联席会议平台和机制,完善重大问题共同商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等工作机制,督促所属部门及时办理并回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意见,并将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范畴;健全完善各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的社会公共数据共享机制,推进府检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依法对接。

  14.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衔接。建立完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机制,大力支持检察机关查办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并完善衔接协调、线索移送和办案协作,依法依纪处置有关公职人员不接受不配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相关问题。

  15.侦查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办理检察机关移送的犯罪线索以及提出的监督意见并及时反馈结果,推进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实体化运作;实时向检察机关提供刑事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撤案(终止侦查)、治安处罚等执法业务信息数据和相关电子案卷材料。

  16.审判机关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充分说理制度,建立健全按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裁判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工作机制;在上级规定范围内,向检察机关开放具体案件立案、裁判、调解、保全、执行等司法信息及相关电子案卷材料,在规范案卷调阅程序和明确查阅责任、信息保管责任的基础上推进法院正副卷一并调阅制度。

  17.刑罚执行、监管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活动中出现的重大情况,支持检察机关开展看守所、社区矫正等巡回检察工作;配合检察机关做好监管信息、监控视频的互联互通、在线监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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