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视角下农村“外嫁女”权益案件司法处理变迁的实证分析及其路径优化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玮
摘要: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广受关注而司法处理一度消极避让倾向明显。近年来随着部分地区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及妇女权益保护意识的总体提升,此类案件部分地区出现策略性避让转向能动性接受的司法处理变迁。浙江地区相关司法机关直面纠纷实质化解整体上投射出一种积极的司法取向,但仍不免存有一定的司法障碍与现实困境。以传承红色基因、创新理念为引领,在检察监督视角下提出进一步统一标准、强化监督、引进公益诉讼等机制,以真正实现此类纠纷实质性化解的路径优化。
农村“外嫁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以下简称“外嫁女”纠纷)是发生于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具有浓厚本土特色的治理难题。在处理这一难题过程中,各地司法机关在现有司法资源与环境下大多选择了司法避让策略。[参见赵贵龙:《“外嫁女”纠纷:面对治理难题的司法避让》,载《法律适用》2020年07期。]然而近年来,笔者在对此类案件生效裁判进行检察监督中发现,“外嫁女”纠纷案件的争议类型已由过去的是否属于民事受案范围、是否应予受理等程序性争议转向了民事实体方面的争议,即当“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机关不再将纠纷处理的责任一味推给政府,而是承担起受理和裁判的法定职责。无独有偶,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出台,首次明确了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一号文件提出:“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做好成员身份确认,注重保护‘外嫁女’等特殊人群的合法权利,加快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继续扩大试点范围”。]这对于在全面完成农村改革发展中,解决部分农村妇女因外嫁而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相关成员权益的问题,增加了一道坚实的屏障。中央的重视态度也将影响并引导检察机关在对“外嫁女”案件的检察监督中把握好方向,更新监督理念,以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传承红色基因为指导,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对于“外嫁女”纠纷案件在司法与政策方面的上述转向进行一定的研究与重新审视具有必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将立足浙江司法实践,通过比较学者贺欣对广东地区“外嫁女”纠纷案件司法处理的调研及笔者对浙江一些地区近年来此类案件办理情况的调查,深入剖析“外嫁女”纠纷案件司法处理变迁的实质原因、客观效果,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破解司法处理及治理难题的有效路径。查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