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检察网  ->  法学苑地  -> 正文法学苑地

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0日 来源: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主要观点:司法实践中将非法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认定为计算机相关犯罪的做法,不但提高了入罪标准,且无法对未侵入计算机系统或未使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罪处罚,同时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下,认定计算机相关犯罪将导致量刑畸轻。应提倡客观主义解释理念,将具有财产属性的虚拟财产解释为刑法上的财物,如此可以充分保护法益,避免处罚漏洞。司法实务中应根据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确定不同的价值计算方法。

  学术贡献:首先,本文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对2010年至2020年全国范围内涉及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认定的86份刑事裁判文书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得出结论--我国司法实践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司法认定标准并不统一,一部分裁判文书认为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以下简称“财物说”),一部分裁判文书认为虚拟财产仅属于计算机数据而非财物(以下简称“数据说”),存在着类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本文对相关裁判文书的说理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对于认定的罪名进行了统计,对于不同类型的虚拟财产进行了归类。其次,通过对样本的逐个分析,用实例证明“数据说”的缺陷,即提高了相关罪名的入罪标准,无法对未侵入计算机系统或未使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虚拟财产的行为定罪处罚,同时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的情形下,认定计算机相关犯罪将导致量刑畸轻。本文认为“财物说”更为合理,提倡采取客观主义解释理念对虚拟财产进行解释,确立统一的财物属性标准。最后,在涉及虚拟财产价值的问题上,提出将虚拟财产分为三类,第一类为网络运营商已经对其有明确定价的虚拟财产。在计算价值时可由网络运营商出具官方的价格证明,直接按照官方的定价计算价值。第二类为网络运营商无直接定价的虚拟财产,可以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来确定虚拟财产的价值。第三类为积分类虚拟财产可以直接按照积分兑换的财物价值来确定积分的价值。

  实践意义:首先,本文对于对2010年至2020年裁判文书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和归纳,司法人员能够直观地了解到全国司法机关对虚拟财产的属性、类型、罪名的认定、裁判说理的不同之处。其次,提倡司法人员在办案中采取客观主义解释,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物的问题进行客观解释。最后,针对实践中对虚拟财产的价值难以确定的问题,提出了分类计算价值的方案,使虚拟财产价值的确定具有可行性。

  作者: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王隆

  发表:《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4期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