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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社会关系修复问题研究——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为视角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0日 来源: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1.主要观点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善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在刑事案件中,如何有效修复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是在司法活动中实现公平正义、有效保障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的需要,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发展的趋势使然,更是新时代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对于有效修复因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无疑是一条行之有效的路径,对于促进社会善治具有重要的意义。检察机关是司法救助的重要主体,检察环节开展司法救助对于修复因刑事犯罪行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实践中也存在救助目的异化为偏重“息访息诉”,程序启动方式单一、内部协作不畅、救助方式单一等工作机制不完善问题,以及经费保障不足等政策性保障不到位问题,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2.学术贡献

  一是研究领域和视角的拓宽。文章以理论界和实务界较少涉猎的司法救助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问题为切入点,重新审视司法救助制度与社会善治的关系,进一步拓宽了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和提升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现代化能力方面的研究领域和内容。二是研究思路的系统性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文章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角度,通过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方法和样本分析的实证分析方法,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兼具理论性和应用性特征,对完善立法和指导检察工作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3.实践意义

  文章以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实务为参考样本,研究的实务性非常强,特别是对实践中检察机关开展司法救助工作还面临着政策依赖性强、法治保障不足、救助资金保障不足、程序不规范、救助方式单一、作用发挥受制于息访息诉等基层考评指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树立以修复社会关系为主要导向的多元化司法救助理念、完善司法救助申请权利告知、检察机关内部协作、优化救助方式等工作机制、强化经费保障、规范救助程序、优化司法救助考核指标等政策保障等建议,为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司法救助工作,提升参与社会治理水平提供有益的借鉴。

  作者: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钱地虎

  发表:《检察工作》202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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