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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落实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若干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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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9月04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落实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若干工作指引》已于2020年4月2日经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检察院。

  需要注意的是,在业务系统中已有相关填录项目的,应全面、及时、准确填录;业务系统中没有的相关数据各地每月按要求统计后上报市院第一检察部。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落实检察机关主导责任的若干工作指引

  为认真落实高检院关于检察机关应当在刑事诉讼中切实发挥主导责任的要求,积极适应捕诉一体工作模式和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化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引导、审前过滤功能,强化诉源治理,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则

  1.落实检察机关主导责任,要求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秉持主导理念,通过诉前引导、诉前会议、诉前听证等机制积极构建大控方格局,充分发挥审前过滤职能;通过诉后风险评估、出庭公诉依法有效履行指控犯罪职能,实现庭审实质化;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增强责任担当和主动作为,确保在每一个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2.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落实主导责任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立场,并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引导、配合、制约。要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公检法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

  (2)能动、公开、说理。要积极主动履职,坚持公开透明,进一步强化检调对接和释法说理工作,提升检察司法公信力。

  (3)全面、全程、全部。要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全面落实检察机关主导责任,并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

  (4)质量、效果、效率。要坚持案件质效导向,提升规范化、精准化,以求极致的办案要求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二、诉前引导侦查

  3.对于下列案件,检察机关一般要主动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涉外案件;

  (3)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及重大恶势力案件;

  (4)故意杀人、放火、绑架、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强奸等重特大恶性案件;

  (5)社会关注度高、引发重大网络舆情的案件;

  (6)立案监督、重大追诉漏罪漏犯的案件;

  (7)新类型案件;

  (8)其他有必要提前介入的案件。

  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的主要任务:

  (1)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以及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建议和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做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以及追赃挽损等工作;

  (3)依法履行侦查监督职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4)及时掌握案件情况和侦查机关的意见,做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准备工作。

  5.提前介入侦查的检察官,必须在全面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围绕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问题发表意见或者建议。

  不宜当场发表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经研究后再作答复。

  6.对于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持续跟踪,定期了解案件继续侦查的情况及诉讼进展。

  案件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一般由提前介入的检察官负责办理。

  对于审查逮捕后可能需要改变管辖审查起诉的案件,负责审查逮捕的检察机关可以邀请相关检察机关一并派员共同提前介入。

  7.检察机关对审查逮捕案件作出处理决定时,应当引导侦查机关按照起诉要求继续开展侦查,并制发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8.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认为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应当在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中列全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9.检察机关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继续跟踪监督案件侦查进度及存在的问题,督促侦查机关及时补充证据。

  发现存在故意拖延、消极补证等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于因补充侦查不力等原因导致主要证据灭失或者超期补充侦查等严重违法行为,可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其纠正。

  10.检察机关应强化诉前非法证据排除工作,在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各个诉讼阶段都应重视对侦查和取证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发现侦查机关可能存在非法取证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书面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核实。不能排除非法证据合理怀疑的,应当提出排除意见。

  11.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法律后果。对构成犯罪的,应当积极向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释法说理,最大限度促成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

  12.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从轻情节或者证据发生变化的,检察机关应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向办案单位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13.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时,发现具有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查看核实案发现场及关联现场:

  (1)出现重大伤亡的案件;

  (2)现场情况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导致定罪有争议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对现场情况的供述存在反复或者与在案其他证据相矛盾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

  (4)侦查机关收集、制作的物证、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

  (5)其他需要查看核实现场的情形。

  三、诉前公开审查

  1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可以召开诉前会议,就下列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1)案件管辖、回避异议及是否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

  (2)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及案件定性有争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3)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重要证据涉嫌非法取得,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4)犯罪嫌疑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5)双方当事人能否达成刑事和解;

  (6)适用认罪认罚后的量刑建议;

  (7)其他应当听取意见的事项。

  15.除依法不应当公开或者当事人不愿公开听证的案件外,检察机关办理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均可以进行公开听证。对于以下案件,一般应当进行公开听证:

  (1)拟作不捕或不诉决定,侦查机关有不同意见的;

  (2)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可能引起社会关注或者网络舆情的;

  (3)对是否适用缓刑或者拟提出的量刑建议存在较大争议的;

  (4)认罪认罚后拟作不捕、不诉处理,但被害人不谅解、不同意从宽处理或者案件当事人有信访,社会矛盾尚未化解的;

  (5)对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有较大分歧意见的;

  (6)涉及食品、医疗、教育、环境等民生领域,公开听证有利于犯罪预防和社会综合治理的;

  (7)其他需要公开听证的案件。

  16.检察机关应在诉前会议、诉前听证过程中重视对案件当事人开展和解工作,积极化解双方矛盾。

  17.检察机关应积极依法运用起诉裁量权,充分发挥不起诉的审前分流和过滤作用,对于认罪认罚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诉后风险评估

  18.检察机关在案件提起公诉后法院开庭审理前,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案件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相应对策予以防范:

  (1)据以定罪量刑的主要证据发生变化;

  (2)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并有明确的线索依据;

  (3)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证明被告无罪的新证据,或者证明被告罪轻且足以影响案件量刑档次的新证据;

  (4)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起诉前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有异议;

  (5)人民法院建议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

  (6)法律、司法解释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罪与非罪的;

  (7)其他可能对指控犯罪事实、定性或者量刑建议造成重大影响的情形。

  19.案件提起公诉后,检察官应当及时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庭前会议以及与法院的沟通等途径发现存在上述诉后风险的,应当进行评估提出意见,报告部门负责人。必要时可以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20.对于指控确有错误或者发生变化的,检察机关应当实事求是作出追加、补充、变更、撤回起诉决定,或者提出新的出庭意见和量刑建议,确保精准指控。

  五、落实庭审实质化

  21.检察机关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或者速裁程序的建议。可能存在非法证据排除、出庭证人范围、案件管辖、回避异议等问题的,应建议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

  2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应当主动申请“四类人员”(指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并协助法庭说服上述人员出庭:

  (1)控辩双方对关键证人庭前证言有异议或者关键证人庭前多份证言存在反复的,应当申请证人出庭;

  (2)控辩双方对发破案、到案经过等侦查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有异议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被告人及辩护人在法庭审理阶段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且提供相关线索或证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取证合法性的,应当申请侦查人员出庭;

  (3)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在案多份鉴定意见结论不一致或者鉴定意见所涉内容较为专业,应当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4)案件所涉其他专门性问题较为复杂且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应当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23.突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提倡法庭采用多媒体示证,根据具体案情及证据形式实行不同的分组举证方式,重点围绕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示证质证,增强可视化的庭审效果。

  24.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在法庭上才表示认罪认罚的,检察官一般应建议休庭,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协商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建议恢复法庭审理。但检察官拟调整量刑档次、刑罚种类或者刑罚执行方式的,应当报告部门负责人。

  对于在法定幅度内调整量刑建议,且未改变刑罚种类或者刑罚执行方式的,检察官也可以当庭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后,直接提出新的量刑建议,但必须提请法庭将相关情况记录在案。

  25.对于庭审中出现突发情况,不宜当庭解决的,检察官应当建议休庭。

  26.检察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应当及时审查,认真填写《刑事判决、裁定审查表》,对诉判不一的案件,检察官应当详细提出意见及理由,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抗诉。

  六、附则

  27.本工作指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与法律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诉前会议操作流程

  2.公开听证操作流程

  附件1

  诉前会议操作流程

  第一条【程序启动】 检察官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有必要启动诉前会议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可以依职权启动诉前会议程序。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侦查人员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启动诉前会议的申请,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条【会议通知】 决定召开诉前会议的,检察官应当在诉前会议前三日将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会议参与人员。

  第三条【会议地点、形式】 诉前会议一般在检察机关办案场所召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在其羁押场所或者采用视频形式进行。

  第四条【参加人员】 检察机关可以召集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参加诉前会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第五条【会议程序】

  1.诉前会议由检察官担任主持人,由检察官助理负责记录。

  2.核对参加人员及宣布会议纪律,告知诉前会议参与人员权利义务。

  3.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宣布诉前会议讨论的主要问题,先充分听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会议参与人员的意见和理由,再听取侦查机关的主张和说明,双方可以有针对性地相互提问、解答。

  4.主持会议的检察官应当就双方的主要观点和理由进行总结归纳。

  第六条【会议记录】 诉前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参会人员签名确认,并作为案件材料归档。检察官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记录会议情况。

  第七条【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告知诉前会议参与人员。

  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将诉前会议记录随案移送法院,作为法院审判的参考依据。

  附件2

  公开听证操作流程

  第一条【程序启动】 检察官提出或者当事人申请公开听证的,经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决定启动。

  重大敏感案件启动听证程序的,由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二条【听证通知】 决定举行公开听证的,检察官应当在听证召开前三日将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听证形式与内容等相关事项通知会议参与人员。

  第三条【听证地点、形式】 公开听证一般要在检察机关办案场所召开,确有必要的,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社区、村居等其他场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在其羁押场所或者采用视频形式进行。

  第四条【参加人员】 检察机关应当通知侦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参加听证,必要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参加。同时根据案件情况,检察机关也可以邀请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犯罪嫌疑人所在社区、村居代表、有关专家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参加。

  第五条【听证程序】

  1.公开听证由检察官担任主持人,由检察官助理负责记录。

  2.核对参加人员及宣布会议纪律,告知听证参与人员有关权利义务。

  3.介绍案件的审查情况,重点介绍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对拟作出的决定充分阐述理由,但不需要出示证据。

  4.听证参与人员就案件的事实、法律等有关问题进行提问、了解。

  5.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侦查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人员依次发表意见。必要时,犯罪嫌疑人发表意见后可以让其先行回避。

  听证参与人员在主持人组织下发表意见,但不进行辩论。

  6.主持会议的检察官对听证参与人员的意见进行总结归纳。

  第六条【听证记录】 听证活动应当制作笔录,由听证参与人员签名确认,并作为案件材料归档。检察官应当在案件审查报告中记录听证情况,并明确是否采纳听证意见。

  第七条【听证效力】 听证意见是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检察机关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告知听证活动参与人员。

  第八条【公开宣告】 对于具有法治警示教育意义的不捕、不诉典型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公开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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