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您当前的位置 : 温州检察网  ->  检务公开  ->  规范性文件  -> 正文规范性文件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质效管理的意见(试行)

分享到:
发布时间: 2020年08月28日 来源: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质效管理的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质效管理的意见(试行)》已经2020年4月2日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检察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刑事案件质效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顺应捕诉一体工作机制,规范司法办案行为,落实精准办案要求,严格履行主导责任,加强内部监督管理,提升刑事办案质效,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 基本原则

  1.落实办案主体责任,加强层级审核指导。市、县两级院进一步细化检察官职权配置和权力清单,严格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同时,坚持放权与监管并重,强化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核指导职能,发挥检察官联席会议参谋作用,确保既充分放权,又有效监督。

  2.突出诉前风险管控,注重审前过滤职能。强化质量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发挥捕诉一体改革优势,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严格把握逮捕和起诉条件,努力将质量隐患和问题解决在检察环节,防止案件带病起诉。

  3.发挥检察一体优势,提升整体办案质效。业务部门要加强办案指导,采取诉前案件把关、定期案件评查、精品案件培育、瑕疵案件通报等方式,加强两级院之间的会商和督导,以求极致的精神培育精品案件,提供优质检察产品。

  二、加强捕前诉前内部审核指导

  4.检察官应当对事实和证据负责。检察官应当全部阅卷,并在审查报告中全面客观反映在案证据审查情况,包括瑕疵证据及其补正情况、非法证据及其排除情况、认为与案件无关但已经入卷的材料。检察官制作审查报告应当注重对证据的分析论证、定罪定性分析及有关问题说明。法律适用上存在疑难复杂的,检察官应当查询高检院指导性案例、检答网及相关资料,并在审查报告中记载。提出处理意见时,对于有争议的,应当提出倾向意见。

  5.检察官助理可以协助检察官核实证据和草拟案件审查报告、法律文书,可以提出处理建议。但检察官应当依职权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决定,并承担司法责任。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官作出决定前,原则上应当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指导:

  (一)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对主要事实前后供述反复的;

  (二)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提出无罪意见的;

  (三)拟适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兜底条款,但规范性文件尚未确定量化标准的,或者法律规定需要一定情节或者结果才能构成犯罪但规范性文件尚未明确的;

  (四)高检院指导性案例、检答网有明确观点,影响在办案件处理结果的;上级院有关会议精神、法律刊物有明确观点,与本案法律适用有冲突的;本地区已生效案例存在不同处理结果,影响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

  (五)新类型案件;

  (六)案件事实涉及专业知识,且对法律适用有重大影响的;

  (七)检察官决定与检察官助理提出的处理建议在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等事项上不一致的;

  (八)其他需要提交审核指导的案件。

  7.部门负责人审核指导时可以组织其他检察官交叉阅卷,提交疑难案件研讨小组或者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

  检察官采纳审核指导意见或者讨论中多数意见的,可直接作出决定。

  检察官不采纳审核指导意见或者讨论中多数意见的,部门负责人应当报告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也可以不提交讨论直接报告分管检察长。

  8.分管检察长应当加强对涉及罪与非罪、捕与不捕、诉与不诉和重大敏感案件的审核指导,对部门负责人报请决定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要求组织交叉审查或者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分管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意见的,原则上要报请检察长或者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

  9.基层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时有争议的,可与市院业务部门研讨。属于本意见第6条第(三)、(四)、(五)项情形的,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报请市院审核。

  市院业务部门对于口头研讨案件或者重大敏感案件,应指定专人指导,充分听取基层院意见。市院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基层院请示案件或者抗诉、上诉案件时,可邀请基层院相关人员列席。市院口头答复意见供基层院参考,基层院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向市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 加强办案效率管理

  10.提前介入侦查的案件和批准逮捕的案件,除逮捕后查明新的犯罪事实、同案犯或者侦查机关未按照侦查取证意见补证即移送审查起诉的外,原则上不退回补充侦查。

  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之前,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意见,撰写退查审查报告,并在期限届满前五日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补充侦查提纲应当逐条写明补充侦查的事项、侦查方向、需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等。第一次补充侦查提纲应列明全部补充侦查事项。

  11.确需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官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日内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

  12.检察官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跟踪监督,了解案件补充侦查进度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引导侦查人员按照要求及时补侦。如发现存在故意拖延、消极补侦等情形,应当及时提出明确纠正意见。对于因补侦不力等原因导致主要证据灭失或者超期补充侦查等严重违法行为,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13.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原则上不再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如果未经退查而决定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检察官一个月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在办案期限届满前五日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在《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审批表》中注明已经开展的工作和需要在延长期限内开展的工作。

  补充侦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原则上不应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14.对多人多事实的案件,检察官难以及时审结的,可以申请部门负责人统筹增加办案组成员,确保及时结案。

  四、加强捕后质量管理

  15.批准逮捕的案件,应根据起诉的要求制作《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一并送达公安机关,并跟踪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审查逮捕阶段未向公安机关提出继续侦查意见,但审查起诉阶段决定补充侦查的,应当向分管检察长报备并说明理由。

  16.经立案监督的或者曾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检察官拟建议适用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指导;拟作不诉的,应当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由不同检察院或者不同检察官办理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并在审查报告中记载。

  17.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由不同检察院办理的,审查逮捕的检察院应当将审查逮捕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引导侦查取证意见和落实情况等,在交办或者报送公诉案件时一并告知审查起诉的检察院。

  五、加强诉后质量管理

  18.检察官应当通过听取辩护人意见、参加庭前会议以及与法院沟通等途径,密切关注案件动态,加强诉后风险研判。与法院在罪与非罪等重大问题上有争议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与法院沟通,关注案件进展。如果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检察长原则上应当商法院列席审委会,并同步向市院业务部门报告。如果基层法院决定请示中院的,市院应当调阅该案检察内卷和电子卷宗,与中院保持沟通。

  19.基层院拟撤回起诉的案件,经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决定前,应当报请市院审核。

  20.对“诉判不一”案件实行交叉审查。检察官收到一审判决后应当在二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请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检察官进行审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检察长决定是否提出抗诉。有争议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二日报请市院业务部门审核。

  六、加强不捕不诉释法说理

  21.检察官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前,应当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在审查报告中综合分析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进行风险评估。侦查机关有不同意见的,检察官应当报请部门负责人与侦查机关部门负责人沟通说理。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时,应当向侦查机关书面说明理由。

  22.审查起诉拟增加、减少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或者改变罪名的,应当听取侦查机关意见,并在审查报告中记载,有重大变化的可以书面向侦查机关说明理由。

  23.检察官办理不捕、不诉复议案件,作出决定前应当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指导;原不捕、不诉决定由部门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决定的,应当分别报请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审核。复议维持不捕、不诉决定的,应当在书面说明理由的同时,由部门负责人向侦查机关释法说理。

  七、加强办案质效评查

  24.市院每季度开展全市刑事案件质效综合评查,重点评查审查报告、提讯、退回补充侦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诉判不一”案件和诉讼监督等方面内容。每季度开展全市检察官考核庭、示范庭观摩评议活动,每月开展实庭抽查评议。对重点案件及时开展个案评查。

  25.市院对评查、评议中发现的优秀案件、瑕疵案件及突出问题进行书面通报。

  26.各基层院应当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案件质效评查和庭审观摩评议活动,并将评查评议情况书面报告市院。

  27.定期对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意见和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进行比对和参照,提升联席会议水平。对联席会议研究的类案进行总结,形成类案内部平衡机制,避免同地区同案不同处的情况发生。

  八、加强精品案件培育

  28.在办案中要落实求极致的要求,树立精品意识,每名检察官每季度都要报送一件以上精品案件参加评选,并提炼总结案件中的经验做法和指导价值,加强实务研究、信息报送和案例宣传。市院每季度开展刑事精品案件评选活动,加大个案培育力度,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引领作用。

  29.对检察官办案质效实行定期通报。同时,业务部门每季度向办公室、宣传教育、研究室等部门征求检察官提供案件信息素材情况,并进行通报。

  九、附则

  30.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中与法律或者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法律和上级规定。

关于本站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