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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检察机关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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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年04月06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各部门:

  《温州市检察机关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4日

  温州市检察机关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奖励工作,弘扬正气、树立典型,激励全市检察人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持续推进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充分发展,勇当新时代司法排头兵,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奖励暂行规定》(高检会〔2001〕3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规范检察机关奖励工作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高检发政字〔2013〕69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检察机关奖励工作的指导意见》(高检发政字〔2017〕28号)和《浙江省检察机关记功表彰工作规定(试行)》(浙检发政字〔2012〕11号),结合我市检察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弘扬忠诚、干净、担当导向的原则;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四)坚持党的领导和群众公认相结合的原则;

  (五)严格程序与加强监督的原则;

  (六)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市院党组领导全市检察机关奖励工作,市院政治部负责全市检察机关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市院相关部门协助开展有关工作。各县(市、区)院党组领导本院奖励工作,政工部门承办具体事项。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及适用

  第四条本办法的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奖励种类包括记三等功和嘉奖。

  第五条各项工作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可记三等功;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予以嘉奖。

  第六条根据奖励的审批权限,市院可为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如必要也可为承担某一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嘉奖;各县(市、区)院可对本院工作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记嘉奖。

  第七条记集体三等功和记集体嘉奖的对象为市院的内设机构或办案组和各县(市、区)院或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办案组等。

  第八条记个人三等功和记个人嘉奖的对象为市院和各县(市、区)院及其派出机构的在编在职检察人员。因公牺牲或殉职,事迹符合奖励标准的,可按奖励审批程序给予追记奖励。

  第九条对同一事由已获得上级机关奖励的,不再重复奖励。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不应记功和嘉奖:

  (一)发生刑讯逼供行为;

  (二)接受案发单位或当事人及其亲属等人吃请、财物;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四)有虚构事实或夸大成绩行为。

  第十一条市院对具备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给集体或个人记三等功:

  (一)诉讼监督工作

  1.立案监督成案10件以上且均作有罪判决的;

  2.立案监督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的;

  3.追诉漏犯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1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的;追诉漏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在审查过程中严格把关、纠正冤假错案,效果显著的;出庭支持公诉或抗诉成功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或职务犯罪要案且效果显著的;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市院自行发现并查办职务犯罪案件2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层院自行发现线索,并由市院交办侦查职务犯罪案件1件,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三)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办理财产刑执行监督案件,个案监督执行金额50万元以上,成绩突出,社会效果显著的;

  (四)民事检察工作

  市院民事检察部门自办提请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改判或调解数达7件以上,两级院检察人员或县(市、区)院民事检察部门自办案件(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再审改判或调解数达5件以上的(以上均不包括串案);

  (五)行政检察工作

  市院行政检察部门自办提请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改判或调解数达4件以上,两级院检察人员或县(市、区)院行政检察部门自办案件(提请、建议提请抗诉或发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经再审改判或调解数达3件以上的(以上均不包括串案);

  (六)公益诉讼检察工作

  办理特大公益诉讼案件且社会效果显著的;

  (七)其它方面

  1.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被省院、市委评为优秀单位的;

  2.技术部门在办理重大案件、处理重大事件中或纠正冤假错案中提供关键证据或技术支持,发挥重大作用,做出重要贡献的;

  3.市院有2篇以上的原创性综合或调研材料(且主题、内容不同)被高检院、省委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县(市、区)院有2篇以上的原创性综合或调研材料(且主题、内容不同)被省院、市委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的;

  4.个人本年度在权威期刊发表检察理论研究文章的;个人本年度在法学知名期刊和综合类知名期刊(专刊、增刊、特刊除外)发表2篇以上(主题、内容不同且字数在3000字以上)检察理论研究文章的(上述知名期刊名录以《检察系统<权威、知名报刊名录>》(最新修订版)为依据),若是多人合著的,综合统筹予以考虑;

  5.检察新闻作品获评全省好新闻奖一等奖或全国好新闻奖三等奖以上的;检察新闻作品被省院、市委以上主要领导(检察长、书记)批示肯定的;

  6.自行发现并向相关部门移送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且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7.以省院(含省院政治部)名义对市院内设机构、基层院(含内设机构)在年终考核中综合得分名列第一的(达标式考核名次并列的除外);

  8.工作创新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创新成果”的;

  9.案事例在高检院组织的评选中被评为典型案事例的,被省院评为年度十大监督案事例的;

  10.被评为“全省检察工作成绩突出的基层检察院”的基层检察长;

  11.获得全省岗位技能竞赛前10名或全国岗位技能竞赛优秀等次成绩的;

  12.在检察改革、制度创新、创先争优、技术突破、见义勇为、控告申诉、组工工作、机要保密、档案管理、检务督察、检务保障等方面中表现突出,成绩特别显著的。

  以上工作须在同一年度完成,涉及案件的一般须有法院生效判决。涉及多起案件的,所有案件应为当年立案(或提抗等),不需当年判决生效,如2017年立案监督案件两起,分别于2017年、2018年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可作为2018年报功材料。

  第三章奖励的实施

  第十二条对参与专案、专项工作或处置突发事件人员的奖励比例,严格控制在参与人员总数的30%以内。其中,记三等功的比例不超过8%,给予嘉奖的比例不超过15%。上级检察机关指导办案的检察人员,一般不参加专案办理奖励。

  第十三条基层院三个以上部门符合记三等功的,不再分别记功,给所在基层院合记集体三等功。

  第十四条记功应当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市院每年给集体、个人记功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即可在年中和年末进行。凡因公牺牲或殉职、生前做出显著成绩或重大贡献的,可以按照审批程序及时予以追记。

  第十五条呈报审批记三等功和嘉奖应当由呈报单位提交书面报告,填写奖励审批表,并附事迹材料逐级报至有审批权的单位。

  第十六条县(市、区)院申报奖励的,由所在院政工部门审核,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后上报;市院政治部按部门工作职责分类,分送市院相关部门审核;市院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对照记三等功、嘉奖的标准、比例,初步提出拟奖励的人选。市院机关申报奖励的,由所在部门按程序报政治部。

  第十七条呈报记三等功和嘉奖的集体、个人事迹材料分别为1000字和1500字左右,奖励审批表为一式二份,并加盖呈报单位印章。呈报记三等功的个人,须附彩色二寸免冠照片两张。

  第十八条各县(市、区)院政工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条件、标准和比例,认真审查拟奖励集体、个人的事迹,切实履行审核把关职责。呈报的事迹材料,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全面,重点突出,文字精炼。

  第十九条市院政治部对市院各部门审核后的集体、个人事迹材料进行审查、核对,确定拟提交奖励人数和比例,并向驻市院纪检监察组征询有无违纪违法情况后,讨论形成意见,提请市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市院及时发文或召开会议对记三等功和嘉奖集体、个人进行通报,颁发证书和奖章,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奖金标准根据人社厅发〔2018〕1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执行。

  第二十二条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当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章 奖励的督查

  第二十三条市院适时检查全市检察机关记三等功、嘉奖奖励工作情况,加强督查指导。凡出现已记三等功和嘉奖的集体、个人有失实或隐瞒重大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撤销记三等功和嘉奖决定,收回证书、奖章和奖金,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必要的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奖励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由批准机关在单位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院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温检(政)〔2011〕199号文件和温检发政字〔2014〕34号文件同时废止。如高检院、省院有新规定的,按照上级院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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