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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推进破坏环境资源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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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3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环境保护局:

  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积极推动环境资源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作用,形成检察机关与环境保护部门联合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温州市环境保护局于日前进行了会商,对强化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工作达成以下几点意见:

  一、开展执法案件检查

  (一)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环境保护部门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办理的案件进行检查。

  1、案件范围。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

  2、时间要求。检查工作应在2016年5月底之前完成。

  (二)2016年4月份以后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的案件,应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

  1、案件范围。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

  2、时间要求。

  环境保护部门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行政处罚决定书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环境保护部门对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在移送公安机关的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应在收到环境保护部门相关材料后一周内完成检查工作,及时跟踪公安机关立案情况。

  (三)职责分工

  1、环境保护部门应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案件检查及案件信息通报工作。环境保护部门应如实提供相应清单、案件材料,故意延误、遗漏案件、隐瞒案件情况的,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2、检察机关应指定一至两名检察人员专门负责,认真、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未认真、按时完成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⑴经检查发现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监督环境保护部门移送,环境保护部门应将移送情况以回函的形式送达检察机关备案。

  ⑵经检查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应依法通过《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进行立案监督。

  3、经检查发现执法机关相关人员存在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

  1、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咨询,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必要时,环境保护部门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2、检察机关对于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咨询,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三、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

  1、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定期举行部门负责人级例会,及时反馈检查情况;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交流,予以规范。

  2、检察机关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破坏环境资源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判决信息以列表形式抄送同级环境保护部门。

  3、检察机关、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交流。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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