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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同推进破坏农用地、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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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3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林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力助推“大拆大整”“大建大美”,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积极推动破坏农用地、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形成检察机关与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的工作合力,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与温州市林业局于日前进行了会商,对强化打击破坏农用地、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工作达成以下几点意见:

  一、开展案件检查

  (一)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对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包括同级森林公安局)2015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办理的案件进行检查。

  1、案件范围。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

  2、时间要求。检查工作应在2017年6月底之前完成。

  (二)2017年4月份以后林业主管部门(包括森林公安局)办理的案件,应及时向同级检察机关通报。

  1、案件范围。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

  2、时间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基本情况(包括被处罚人基本情况、处罚结果、简要案情等)以列表形式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林业主管部门对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在移送公安机关或自行立案侦查的同时将案件移送书或立案决定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机关应在林业主管部门移送相关材料后及时跟踪公安机关(包括森林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

  (三)职责分工和结果处理

  1、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合检察机关做好案件检查及案件信息通报工作,检察机关应指定一至两名检察人员专门负责,认真、按时完成相关工作。

  2、经检查发现同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建议林业主管部门移送,林业主管部门应将移送情况以回函的形式送达检察机关备案。

  3、经检查发现公安机关(包括森林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应依法通过《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进行立案监督。

  二、建立协作机制

  1、林业主管部门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进行咨询,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必要时,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对于专业性强的案件可以向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咨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及时答复。

  2、检察机关、林业主管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指定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交流,双方不定期举行部门负责人级例会,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交流,予以规范。

  3、检察机关应在每月10日之前,将上月破坏森林及野生动植物资源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判决信息以列表形式抄送同级林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责任追究

  1、林业主管部门应如实提供相应清单和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的案件,如故意延误、遗漏案件、隐瞒案件情况,或对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的案件不移送的,检察机关将建议相关部门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经检查发现执法机关相关人员存在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的,检察机关将依法向监察委员会移送职务犯罪线索。

  2、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应认真、按时完成案件检查工作,未认真、按时完成案件检查工作的,予以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温州市林业局

  2017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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