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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帮教工作暂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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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3日 来源:

各县(市、区)院:

  现将《温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帮教工作暂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具体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院。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11月17日

  温州市检察机关开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帮教工作暂行意见

  第一条(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教育矫治工作,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定义)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帮教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确定的考察期限内,以教育矫治为目标,充分运用社会资源,通过社会化的教育引导和帮助,以转变思想、矫治恶习、灌输知识、培养德行、增强技能为主要内容的监督考察活动。

  第三条(指导思想)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和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进行,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作协作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同政府有关部门、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工会和学校、基层组织的联系配合,共同做好社会帮教工作。要以社区村居、企业、学校、公益组织为依托,设立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基地。

  第五条 (人格保护)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应当依法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其人格尊严,严格限定知情人员范围。

  第六条(工作原则) 人民检察院开展社会帮教工作应当坚持因人而异与分类实施相结合、日常管理与重点帮教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帮教方案的制定) 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社会调查和征得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基础上,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教方案。

  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方案由案件承办人提出,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决定。

  第八条(帮教考察期的确定) 帮教考察期的长短应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可能判处刑期的长短、一贯表现以及帮教条件相适应。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刑罚在六个月以下的,一般应当将考察期确定为六个月,可能判处的刑罚在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确定相对较长的考察期限。

  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帮教考察期间的表现和教育挽救的需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对帮教考察期予以缩短或延长。

  第九条(实施方式) 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基地负责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社会帮教工作的组织实施,人民检察院对实施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告知程序) 人民检察院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到帮教基地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不报到的后果,并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帮教考察通知书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帮教基地。

  宣告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第十一条(与帮教基地的对接) 被帮教人应当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到帮教基地报到。

  帮教基地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发现被帮教人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帮教基地应当及时通报人民检察院。

  帮教基地接收被帮教人后,应当及时告知被帮教人帮教的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并告知帮教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帮教小组的确定) 帮教基地应当为接受帮教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确定专门的帮教小组。

  帮教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

  被帮教人为女性的,帮教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第十三条(帮教个案措施的制定) 帮教基地应当根据被帮教人的年龄、犯罪类型、心理特征、生活成长经历和身心发育需要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根据教育矫治的效果和需要,适时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帮教档案的建立) 帮教基地应当建立帮教工作档案,包括为被帮教人制定的教育矫治方案、与被帮教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订的帮教协议、教育矫治工作记录、被帮教人所接受的各种教育矫治等相关资料。

  对被帮教人应当给予身份保护,帮教档案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被帮教人的义务) 被帮教人应当每月向帮教基地报告守法遵纪、参加教育学习、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就读学校变动、家庭重大变故等,应当及时报告。

  被帮教人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地。被帮教人确因居所变化需迁出本县(市、区)的,应当经检察机关批准。

  被帮教人应当遵守附条件不起诉相关禁止性的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帮教基地做好被帮教人的帮教工作,承担监管职责。

  第十六条(帮教实施的具体内容) 帮教基地应当采用被帮教人能够接受的方式,定期为被教育人开展公民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预防犯罪等教育学习活动,使其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

  被帮教人应当将学习心得作为汇报材料上交给帮教基地。

  第十七条(帮教实施的具体内容) 帮教基地可以安排有劳动能力的被帮教人适当参加劳动或公益服务,修复社会关系,掌握劳动技能,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十八条(帮教实施的具体内容) 帮教基地可以根据被帮教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教育、戒瘾治疗和心理辅导。

  第十九条(违反帮教规定的情形) 被帮教人具有下列情形的,帮教基地应当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通报。

  (一)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违反附条件不起诉禁止性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条(帮教成效的考核机制) 帮教基地应当如实、及时记录被帮教人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劳动、公益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教育矫治的表现进行考核评估,适时进行批评或鼓励,并记入帮教档案。

  第二十一条(帮教成效的考核机制) 考察期满前,被帮教人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帮教基地应当根据其在接受帮教期间的现实表现、考核评估情况等作出书面考察意见,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二条(帮教结果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收到考察意见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听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必要时,可进行不公开听证。

  进行不公开听证可以通知侦查人员,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以及帮教基地的代表等到场,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理由,制作听证笔录。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考察意见的审查情况,依法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及时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帮教考察的终止) 被帮教人在考察期间发生应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及时通知帮教基地终止帮教考察。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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