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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办案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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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3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现将《温州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办案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请认真遵照执行。办案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10月30日

  温州市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办案规程

  为规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流程,提高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 受理立案

  第一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

  第二条 温州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活动监督、控告检察等职责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将案件线索及有关材料及时移送本院公益诉讼部门。

  第三条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统一管理。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建立《温州检察机关公共利益受损预警平台》,对线索进行接收、评估、分类、流转。

  基层检察院应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登记簿》,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进行受理登记,同时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通过公共利益受损预警平台上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备案。

  第四条 温州检察机关公共利益受损预警平台根据线索来源、案件类型、被监督对象对接收的举报、移送线索进行分类评估,并分流转办:

  (一)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启动红色预警,流转基层检察院开展立案审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跟踪督办;

  (二)虽不属于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但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启动黄色预警,流转基层检察院开展行政执法监督。

  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可通过公共利益受损预警平台交由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检察院办理,或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检察院办理。

  第五条 基层检察院应当对受理的行政公益诉讼线索进行真实性、可查性评估。经审查认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可能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决定立案,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第六条 基层检察院决定立案,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至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备案。

  第二章调查取证

  第七条 基层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办理。检察官办案组在办理中应当查明以下事实:

  (一)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和法律依据;

  (二)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

  (三)因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有重大侵害危险的事实;

  (四)其他需要查明的内容。

  第八条 基层检察院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调查取证。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应当重点调取以下证据:

  (一)通过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现场勘验、咨询专业人员、询问相关人员等,确定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后果、状态和程度,或者存在被侵害的重大危险;

  (二)通过查阅行政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机构设置文件及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权力清单等,确定对损害后果负有法定监管职责的行政执法部门;

  (三)调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证据,包括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致使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证据,以及公共利益受损后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消除危险、追缴和挽回国有资产损失等职责的证据;

  (四)调取违法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受侵害因果关系的证据;

  (五)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评估、审计的,可委托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评估、审计。

  第九条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以及经生效判决认定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经过核实,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转化为行政公益诉讼的证据使用。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的上述证据材料,视为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

  第十条 基层检察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第十一条 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捺印或盖章。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取物证、书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调取证据清单》。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必须进行照像或录像,并制作勘验笔录,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名。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依法应当配合。单位向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三章 案件研判

  第十三条 基层检察院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并制作《诉前审查报告》,明确提出是否发出检察建议或终结审查的处理建议。《诉前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来源:简要写明线索来源、反映的问题;

  (三)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写明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逐一论述每一个证据所要证明的事项;

  (四)法律依据:列明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权限,结合法律规定详细论述行政机关存不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以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与损害后果或者重大损害危险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将与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情况,案件可能存在的信访风险和其他风险,以及案件办理过程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并写明。

  (六)处理意见:简要说明经过对全案综合考量后,最终作出终结审查或提出检察建议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基层检察院拟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诉前审查报告》、《检察建议书(拟发文稿)》、《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并上报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进行研判。

  检察建议书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被建议单位的名称;

  (二)案件来源及监督目的;

  (三)检察机关调查查明的案件基本情况;

  (四)检察机关认定的被建议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事实;

  (五)被建议单位行政行为构成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六)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法律依据;

  (七)提出被建议单位应依法履职的具体措施;

  (八)告知被建议单位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三十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并书面回复办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

  第十五条 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在收到基层检察院上报的研判材料后,由检察官办案组负责办理。检察官办案组应当从文书格式、事实认定、证据是否充分、论理是否透彻、建议主文是否规范、法律法规引用是否准确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形成集体讨论意见,制作《评估研判报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提交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专班进行集体讨论。

  第十六条 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经审查认为还需要继续补充证据的,应指导基层检察院继续取证。

  第十 市检察院检察官办案组经审查认为符合提出检察建议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研判审批表》层报市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同意后,报省人民检察院审批,并将审批意见及时反馈给上报的基层检察院。

  第十 经审批同意,基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应当立即制作《检察建议书》,并在三日内发送被监督的行政机关。

  第十九条 公益诉讼部门在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线索或违纪线索的,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移送监察机关;发现其他刑事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 本规程中的“公益诉讼部门”是指市检察院公益诉讼部、基层检察院中承担公益诉讼工作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或其他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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