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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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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3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

  为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确保和规范我市检察机关审查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市院制订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工作暂行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3年5月20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诉权利,规范我市检察机关民事申诉案件受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民行申诉案件受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后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当事人认为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三条 控告申诉部门负责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审查。

  第四条 受理民事申诉案件实行同级受理原则。

  当事人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包括调解,下同)、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活动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市检察院负责受理;

  当事人对基层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裁判、民事审判程序中的违法行为和民事执行活动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的,由基层检察院负责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应当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生效裁判文书;

  (三)当事人身份证明;

  (四)庭审笔录;

  (五)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

  (一)符合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二)属于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范围和受诉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不具有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情形。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诉存在下列情形,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三)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

  (四)人民法院再审民事判决是由人民检察院抗诉后作出的;

  (五)人民法院以超过申请期限为由驳回再审申请的;

  (六)其它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下列申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法律规定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知当事人应当穷尽救济手段。

  (二)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申诉。

  (三)对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判,应要求当事人书面说明不上诉的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民事调解提出申诉,应要求当事人书面说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

  第九条 对首次来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应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和申诉的材料要求。

  第十条 受理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首先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对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应查验当事人是否在申请书上签名或盖章,记明提交日期,以及是否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依据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依据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申请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四)相关证据材料目录。

  第十二条 审查当事人提交的生效裁判文书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当事人依据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出申诉的,需要审查是否附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依据第(二)项规定提出申诉的,需要审查是否附有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证据。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新的证据,需核对原件,并审查是否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第十四条 对接收的申诉材料全面审查后,承办人员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并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五条 批准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在三日内制作《民事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事申诉案件,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批准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制作《民事申诉案件移送函》,连同《民事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副本、当事人提供的申诉材料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控告申诉部门应建立民事申诉案件受理工作台帐,做好当事人名字、主要申诉理由、移送及办理回复情况的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如上级院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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