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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环节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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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3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关于加强检察环节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司法局

  2015年6月11日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司法局

  关于加强检察环节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保障申诉人合法权利,引导申诉人依法申诉,依法加强和规范申诉阶段法律援助工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全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在申诉案件受理、审查阶段应当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

  第三条申诉人没有委托代理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在申诉案件受理、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申诉人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申诉时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对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的判决申请法律监督的,且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三)原检察机关决定或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错误,且申诉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

  (四)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法律援助的。

  第四条申诉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也可以委托检察机关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诉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代理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第三条第(一)、(四)项除外;

  (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检察人员作书面记录。

  经济困难标准比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无法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

  第六条检察机关认为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同级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指派援助代理律师的意见,提供该案件的相关材料,说明具体理由。

  第七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或指派律师意见函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同意法律援助或不同意法律援助的决定。如果同意法律援助的,需将受指派援助代理律师的情况通知检察机关。

  第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应在法律援助人才库中择优组成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选择。

  第九条控告申诉部门负责统一联系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申诉案件法律援助事宜,并负责登记受指派援助代理律师的相关信息,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告知、移交检察机关相关案件办理部门。

  第十条实施法律援助申诉案件出现下列终止法律援助情形的,检察机关控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控告申诉部门在收到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决定通知后,应当及时告知相关案件办理部门:

  (一)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二)申诉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三)申诉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第十一条对于申诉环节的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将指派资深律师办理,严格办案流程,强化质量监督。

  第十二条控告申诉部门设专人负责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机构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强化对申诉案件中弱势群体法律援助的力度。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将对法律援助律师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通报法律援助机构。

  案件办理部门发现法律援助律师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损害申诉人利益的,应当及时告知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统一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在指派援助案件代理律师的同时,要明确案件内部监督员,跟踪了解案件进展情况,督促援助案件代理律师履行职责,及时监督案件办理过程。通过全程监控案件,规范办案程序,保证法律服务质量。

  结案时,援助案件代理律师应制作《申诉案件法律援助办案质量监督卡》,上交法律援助机构统一考评。

  第十五条信访案件代理律师援助事宜,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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