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检察机关案件数据统计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院:
现将《温州市检察机关案件数据统计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反馈。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6月2日
温州市检察机关案件数据统计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检察机关案件数据统计管理工作,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浙江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数据,是指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下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AJ2013案件统计管理系统(下称统计管理系统)等产生的检察业务统计数据。
第三条案件数据统计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及时准确、安全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数据统计管理。
第五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的检察业务信息进行统计汇总,生成检察统计业务登记卡和检察统计报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上级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案件数据汇总上报后,各院填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案卡信息、统计数据以及案件登记卡内容。确实需要修正的,需填录《温州市检察机关案件统计信息修改申请表》(附件一),逐级报告至上级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审查处理。
第七条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生成的各类案件登记卡、统计数据的规范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后,及时反馈业务部门,并会同业务部门查明情况,及时纠正。
第八条案件管理部门是案件统计数据出入口的责任部门,全市检察机关或各内设部门需对外发布或报送案件统计数据的,发布或报送前应与案件管理部门核对,确保案件数据的准确一致。
第九条各内设部门需向案件管理部门查询案件统计数据的,应当填写《查询案件统计数据申请表》(附件二),按程序审批后提供。
第十条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向检察机关查询案件统计数据的,应当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证等证明材料,并填写《外单位查询案件统计数据申请表》(附件三),经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审批后提供。
第十一条案件管理部门对各内设部门以及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提出的案件统计数据查询申请,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二条干警因撰写论文等个人原因确需查询案件统计数据的,应经所在部门分管院领导审批并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温州市检察机关案件统计信息修改申请表(点击下载)
2.查询案件统计数据申请表(点击下载)
3.外单位查询案件统计数据申请表(点击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