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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吞“针”逃避执行,苍南检察力查判实未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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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05月18日 来源: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5月15日,苍南县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再次来到苍南县看守所,看望吞下13厘米长针企图逃避刑罚执行的伊某。现在的伊某饱受腹痛之扰,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

  2018年3月9日,苍南县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在日常工作监督中,发现有一名男子伊某(30岁)存在判实未执的情况。其为逃避刑事处罚,在实施犯罪前吞服“针”状金属异物,借体内含有金属异物的理由抗拒刑罚执行逃避收监,并在外利用体内有异物暂时无法收监而继续实施盗窃。

  据了解,伊某七年来作案数起,曾先后于2011年、2015年、2017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12月底,伊某又流窜至苍南县龙港镇,伙同他人在龙港某商场实施盗窃行为,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三千余元。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盗窃行为前,不顾生命危险,故意吞下一枚长达13厘米的针状金属异物,妄想借此逃避收监执行。2018年1月22日伊某被苍南县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其实,伊某吞针的行为并非第一次。2016年5月21日,伊某在苍南县宜山镇某一小巷子内进行盗窃,盗走被害人口袋内一部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2516元),公安机关抓获伊某后得知伊某在作案前已吞服了3CM的钉子。2017年1月伊某被苍南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未执行)。

  驻监检察官认为伊某利用吞食异物逃避收监,其抗拒刑罚执行的行为恶劣,且多次犯罪极具社会危险性,对其收监执行刻不容缓。4月初,苍南县检察院执检部、公诉部与县公安局预审大队通力协作,在制订多套处置预案,多次研判抓捕可能发生的情况,最终将伊某传唤至苍南。4月4日,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伊某,将其收押于苍南县看守所。羁押之后,顾虑到犯罪嫌疑人身体特殊状况,执检部检察官放弃休假时间,派驻检察室专人轮岗监督伊某服管状态,多次与看守所所内医生沟通,及时知悉当前身体状态,确保在监管期间不出纰漏。

  目前,伊某等待的将是判刑、执行刑罚。

  检察官释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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