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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押人员入所面谈制度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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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年03月21日 来源:

  施昌书

  防止刑讯逼供,避免冤假错案一直是我国司法机关工作的重要价值目标。司法机关也为此做了许多努力,比如建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司法责任制建立错案终身追责等。在肯定其效果的同时,这些规制措施都存在滞后性这一不足之处。侦查作为刑事司法活动的源头,对后续案件处理的走向起着决定性作用,必须在开展侦查行为的初始阶段就建立相应的违法侦查行为规制机制,防止违法侦查后果延续到下一诉讼阶段。为实现上述目标,瑞安市人民检察院驻监所检察科利用派驻检察的职能优势,延伸监督触角,于2012年2月建立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入所面谈制度(以下简称入所面谈制度)。入所面谈制度,就是为了保障新收押人员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羁押前侦查行为,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一系列严重妨碍查明事实真相、危害司法公正的违法侦查行为延续到下一诉讼阶段,在新收押人员入所的次日,当面告知其有约见驻所检察官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的义务,并搜集针对刑讯逼供、身体健康状况、合法权益保护[这里的合法权益是指除了受到刑讯逼供侵害的这部分权益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其他需反映情况等四个方面问题的制度。至2016年5月,实施该制度已超过4年,在及时保障新收押人员人身财产权益、有效规范侦查机关羁押前侦查行为、全面完善看守所收押制度等方面,取得一定效果。

  一、实施入所面谈制度的总体情况

  (一)入所面谈制度已经成为新入所人员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2012年2月20日至2016年5月19日,该院驻监所检察科共面谈14808名新入所人员,有反映情况的5430人,占比36.7%。其中,2012年至2015年每年反映情况人数占比分别为27.75%、39.51%、41.22%、38.33%。可以看出,2013年以来每年有近40%的新入所人员反映情况,这说明新入所人员对入所面谈制度的接受度较高,向驻所检察人员反映问题的意愿较强,同时也说明驻所检察人员通过该制度能够掌握较多入所人员的心理状况。因为驻所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相对更容易取得在押人员的信任,也更容易从在押人员方面获取侦查机关执法的真实情况。该制度实施4年以来,通过及时了解并维护新收押人员合法权益,坚决纠正侦查机关违法违规行为,在在押人员群体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例如,许多新收押人员在入所当天就会被其他在押人员主动告知:驻所检察官是监督侦查人员的,值得信赖,可以在次日面谈时及时向他们反映情况和问题。在不断实践和完善过程中,入所面谈活动已经成为新入所人员及时反映问题、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

  (二)总体来看,发生不规范侦查行为的概率较低,但离执法高度规范、刑讯逼供完全杜绝的目标尚有距离

  在所有面谈的14808名新入所人员中,反映被刑讯逼供的人数占比在2.8%,反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人数占比7.5%,二者相加在10%左右。这说明在不考虑错报、谎报等情况造成的误差前提下,侦查人员发生羁押前不规范侦查行为的概率在10%左右,发生刑讯逼供等严重侦查违法行为的概率在2.8%左右。即使从总体上看执法不规范现象发生的概率不高,但是离我们的理想目标仍有差距,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另外,在反映被刑讯逼供的人中,同时反映因刑讯逼供受伤的有104人,占面谈总人数的0.7%,占反映被刑讯逼供的人的25.4%。这表明每1000个人被收押的犯罪嫌疑人中可能就会有7个人因遭受刑讯逼供而受到身体健康上的损害;每4个遭受刑讯逼供的人里就会有1个人因此而受伤,刑讯逼供行为导致受害者身体健康受损的几率极大。当然,必须说明的是上述所指身体健康损害既包括轻度的擦伤、挫伤、淤肿等轻微伤势,也包括大片淤青、明显的伤口、骨折等严重伤势,调查显示前者占大多数,后者仅仅只有几例。

  (三)从反映情况类型来看,新收押人员对保障身体健康的需求最大,保护合法权益需求次之,反映被刑讯逼供的最少

  在5430名反映情况的人员中,反映身上有伤情或疾病的4030人;反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1105人;反映被刑讯逼供的409人;反映其他情况的827人,分布情况分别为63.5%、17.3%、6.4%、13.0%。[这里的占比并非反映各类情况人数分别占反映情况人数之比。因有同一人反映多种情况,如新收押人员既反映被刑讯逼供又反映身上有伤、病,故以反映每一类问题人数简单相加的总和6371人为基数,反映的各类情况人数分别占基数比表示各自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反映伤情或者疾病的新收押人员是最多的,接近三分之二,这说明新收押人员最迫切需求的就是身体健康得到保障。其次,反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接近20%,这一方面说明仍有相当数量的侦查人员在保障当事人合法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利、保证程序合法规范、开展人性化执法等方面存在相当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新收押人员对保障自身其他权益也相当重视。最后,反映被刑讯逼供的分布占比6.4%,这说明刑讯逼供等严重违法侦查行为并不是主流,但仍有一定比例。

  二、实施该制度四年来各项数据指标发展趋势分析

  (一)每月谈话人数从两极分化到逐渐平衡

  长期以来,运动式执法是导致侦查行为不规范的重要原因,也是影响办案质量的重要因素。短时期内办理大量案件,往往会导致办案质量急剧下降,极易造成冤假错案。从图一来看,近四年来每月谈话人数的曲线波动幅度是逐渐减小的,2015年以后各月份的谈话人数曲线开始呈现为在一定范围内有规律地波动,这说明侦查机关每个月的办案数量更加稳定,运动式执法现象有所缓解。这与近年来,先进执法理念的全面普及,以及侦察机关逐渐加强对冤假错案的防范而摒弃运动式执法是相互印证的。但是也要看到,在个别月份还是有出现办案量急剧增加的状况,应当仔细考察背后的原因,切实防止运动式执法现象。

  (二)反映刑讯逼供的数量和占比均呈现波浪式下降趋势

  办案数量大的月份,产生刑讯逼供的比例容易升高(筛选所有谈话人数大于350的月份,共有9个,计算每月刑讯逼供平均占比为3.4%,而筛选所有谈话人数小于250的月份,共有17个,计算每月刑讯逼供平均占比为2.1%),这说明运动式执法是刑讯逼供的诱因之一。从图二、图三来看,反映刑讯逼供的人数和占比总体上呈波浪式下降趋势,即一旦刑讯逼供比例升高之后会马上下降,下降之后又会升高,呈现一种波浪式的动态平衡。这说明刑讯逼供有复发性,防止刑讯逼供需要司法机关长期的持续不断地努力。

  (三)反映身上有伤情或疾病的人数占比从2013年开始基本稳定在30%左右

  图四显示,2012年反映身上有伤情或疾病的占比为月平均20%以下,到2013年开始提高到月平均30%左右后就基本维持在这一水平。这是因为2012年刚开始建立入所面谈制度不久,在押人员并不了解和信任驻所检察人员,收集的伤情情况尚不全面。2013年后,经过良好的正反馈效应,驻所检察人员逐渐在在押人员中建立了较高信任度,收集伤情情况占比开始达到30%,并维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这说明新入所人员有伤情的比例在30%左右是比较客观的水平,如果某月份发生了异常波动,就需要考察背后的原因是否是因为不正常执法活动引起。

  (四)反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人数有所上升

  图五显示,2012年开始,反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人数占比总体上来看是缓慢上升的。这一方面是因为2012年对在押人员搜集的情况并不全面,另一方面是因为2013年之后,人们随身携带手机等财物比例大大增加。所以,反映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比例开始上升。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监所检察部门对于侦查机关侵犯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监督并没有得到显著效果。

  三、入所面谈制度对于规范侦查行为的重要作用

  (一)对监测、防范刑讯逼供,纠正违法侦查行为有良好的实践效果

  入所面谈制度记录新收押人员两个重要信息,一是反映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以及行为方式,二是有无疾病或者伤情以及伤、病的原因,从两个方面印证是否存在刑讯逼供。对于反映有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立即采取调取监控、收集入所体检报告等措施开展调查,并及时纠正查实的违法侦查行为,监督侦查部门对违法侦查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对于反映有受伤的,仔细核查受伤原因,确保每一处可疑伤情都查明前因后果,避免产生遗漏。实施入所面谈制度之后,刑讯逼现象在短期内明显好转,反映被刑讯逼的人数呈现逐年下降趋势。2012年至2015年反映被刑讯逼供人数占面谈人数的比例分别为3.2%、3.3%、2.7%、2.0%。从数据来看,2012年和2013年占比相差不大,2014年、2015年都有明显的下降。考虑到新入所人员向驻所检察人员反映情况有一个信任度逐渐升高的过程,反映情况人数占总谈话人数比2012年至2015年分别为27.75%、39.51%、41.22%、38.33%,所以以反映情况人数为基数更加体现真实度。2012年至2015年反映被刑讯逼供人数占反映情况人数比分别为11.4%、8.4%、6.4%、5.2%。在反映情况比例逐步大幅升高也就是新收押人员反映情况更加全面的情况下,产生刑讯逼供现象比例却显著降低,说明刑讯逼供现象确实有明显被遏制。同时统计发现,反映刑讯逼供手段的暴力程度也同步大幅降低,2015、2016年基本上没有发现明显的因刑讯逼供受伤的现象。

  (二)有效监督到羁押前侦查行为,在及时监督违法侦查行为和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检察监督力量延伸不到的地方是发生不规范侦查行为的重灾区。特别是从抓捕到羁押到看守所这一段时间,是绝大多数刑讯逼供行为产生的主要时间段。在监督力量难以触及的犯罪嫌疑人入所羁押之前,入所面谈制度无疑是检察机关能够开展监督的最早的规制手段,其他的规制手段都远落后于入所这个时间节点。在这个阶段,发现刑讯逼供并立即采取相应后续处罚措施具有强大的威慑力。根据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刑罚的及时性理论,对于规制刑讯逼供行为,不在于事后惩罚的严厉,而在于尽可能及时地发现并采取规制措施,在侦查人员内心形成“条件反射”般的心理强制。

  (三)辅助大数据的跟踪研判

  入所面谈制度能够搜集新入所人员关于针对刑讯逼供、身体健康状况、合法权益保护、其他需反映情况等四个方面问题,并记录在专门的入所面谈表格上。对于有反映情况或者有特殊情况的,驻所检察人员会仔细询问,并予以记录。如发现有反映违法侦查行为,将由两名检察人员将其带往专门的询问场所,对其开展正式的询问,详细询问整个违法侦查过程、前因后果、伤势情况、可以印证的证据等,并制作正式谈话笔录。谈话结束后,驻所检察人员立即开展针对性的调查,并要求侦查部门作出相应解释和处理。每月月底,驻所检察人员都会将本月搜集的入所面谈笔录里所反映的各项情况、负责办案的侦查人员以及处理结果制作成统计表,用于分析和研判本月侦查人员整体行为情况,并对下一阶段工作作出部署。经过较长一段时间的基础数据搜集,可以实现对一段时间内的案件数量增长情况、办案质量情况、违法侦查行为类型、新收押人员健康状况和需求等各方面指标的跟踪研判。如统计显示,某个侦查人员被反映不规范侦查行为的次数明显高于正常值或者短期内急剧上升,就可以将其作为考核依据,及时对其行为进行规范等。在未来,将有可能实现构建对侦查行为全面记录和监督的大数据库,这些资料将成为数据库重要数据来源。

  (四)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

  驻所检察人员与侦查人员分属不同的机构部门,具有一定独立性,新收押人员向驻所检察人员第一次面谈反映的内容的真实性、可信度是最高的。驻所检察人员每次面谈均事先告知新收押人员各项权利和义务,明确如实陈述的重要性,并在谈话记录完毕后由其本人签字画押确认。当犯罪嫌疑人在之后的批捕、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以刑讯逼供为由翻供或者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办案人员就可以向驻监所调取有关入所面谈的相关证据材料,作为证明不存在刑讯逼供的重要依据。如瑞安检察院侦监部门在批捕一名犯罪嫌疑人时,该名犯罪嫌疑人以侦查人员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之前笔录里讲的都不是实话,并否认了其犯罪事实。侦监部门办案人员多次审讯无果,该犯罪嫌疑人仍坚持翻供。之后办案人员联系监所部门,及时调取了入所谈话笔录、入所体检资料等证据,在审讯中坚持以入所谈话笔录为依据,强调犯罪嫌疑人反映遭刑讯逼供缺乏正当理由和客观依据,即使到了法院也不会被采信。正是有了这一份至关重要的入所谈话笔录,犯罪嫌疑人最终放弃了翻供的念头,承认了犯罪事实。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只有办案区才配备,对于非办案场所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侦查机关仍缺乏有效记录手段,所以新收押人员入所前的第一次谈话笔录就成为了极为重要的证明来源。

  四、实行入所面谈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对公安侦查部门开展监督存在四方面实际困难

  一是在没有监控和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如在警车上、抓捕现场以及其他非专门办案场所,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难以监督。如果没有监控录像,即使存在明显伤势和当事人一方陈述,在侦查人员否认的情况下,一般也难以证明确实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以及伤势和刑讯逼供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侦查人员一般会辩解伤势是因为当事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二是公安侦查人员在抓捕期间使用暴力的限度缺乏监督和控制。驻监所检察人员在面谈过程中,发现有大量的新入所人员的伤势是在抓捕过程中造成的,有一定数量的新入所人员反映公安侦查人员、协警在抓捕过程中使用暴力的程度明显超过限度,但是因为没有监控或者执法记录仪,检察人员无法确认暴力程度是否适宜,只凭单方陈述,侦查人员一般也不会承认事实。但是如果不将这一情况调查清楚、作出处理并反馈给入所人员,将会导致抓捕行为中使用暴力失控,并且使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在押人员群体中的公信力下降。四是公安机关监控录像难以调取。实践中,检察人员调取监控受到公安侦查机关的多方限制,如侦查人员不配合、调取录像需事先经过公安内部层层审批、公安不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以涉及侦查秘密为由只允许检察人员在固定地点观看固定时段的录音录像等。

  (二)对财产权等其他方面合法权益的保障不够深入

  驻所检察部门与公安执法监督部门建立了新收押人员财物暂扣信息定期通报反馈机制,检察人员通过将入所面谈时搜集的关于侵犯财产权等其他方面合法权益的信息,定期统一通报公安执法监督部门,通过督促其整改落实的方式对其规范财物扣押等方面开展监督。虽然通过监督,公安部门内部出台一系列文件如《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并开展了整改活动,但是长期来看,公安在规范扣押财物方面并没有显著的提高,新入所人员反映财物被扣押无手续或者是不知道财物被扣押有无手续等问题的比例居高不下。特别在办案高峰期间,扣押财物不规范现象有明显增加。这说明侦查人员并不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的保障。同时,检察人员对其开展监督主要依赖公安内部监督机构,往往以侦查人员事后作出关于财物去向的情况说明作为监督结果,并不能起到很好的规制效果。

  五、完善入所面谈制度的建议

  (一)应当全面推广入所面谈制度

  在全国范围尽快推广入所面谈制度,全面搜集关于入所前侦查行为的各项基础数据,建立大数据库,开展关于羁押前侦查行为的数据监测和监督,切实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灵活调整部分监所检察部门职能配置,把入所面谈制度作为监所检察部门的职能配置内容。

  (二)在侦查机关内部专门设置针对刑讯逼供的风险防范组织

  刑讯逼供行为的成因比较复杂,在此简单地从心理驱动因素角度,将其划分为基于理智的刑讯逼供行为和基于情绪冲动的刑讯逼供行为。前者指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基于正常理智判断和利害分析的结果,一般是有步骤和预谋的,持续时间相对较长,如采取反复殴打、长时间背拷等。后者指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行为是因为情绪和环境影响的结果,行为人失去基本的理智和利害判断,一般是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持续时间较短,事后会有后悔心理,如侦查人员受受审对象辱骂、挑衅而动手等。对于前者就既可以采取事前防范,也可以采取事后规制的办法,利用利害关系进行引导。对于后者必须采取事前的风险防范机制,而不能仅仅是事后处罚。因为冲动型刑讯逼供行为是在应激状态下产生,不受正常的规范和理智控制,采取手段和造成后果不受控制,只能重在预防和制止。所以应当在公安侦查部门建立专门的刑讯逼供防范机构和应急小组,在执行侦查任务之前要做好对防止刑讯逼供和违法侦查行为的思想教育和心理疏导,避免因情绪失控导致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在执行侦查任务的时候有专门人员负责制止侦查人员因情绪冲动而导致的刑讯逼供行为,防止伤害扩大。

  (三)推广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确保非监控场所的执法监督

  缺乏监督的地方是发生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主要领域。入所面谈能够有效发现刑讯逼供等违法侦查行为的线索和痕迹,但是要证实违法侦查行为仍必须结合监控、同步录音录像等先进技术进行客观记录。要全面推广羁押前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使羁押前侦查行为也得到有效的监督,再结合同步录音录像,实现侦查过程全程记录无盲点,确保侦查全程置于监督之下。同时,检察机关要和公安机关尽快协商确定相关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在开展监督时,公安机关要尽全力配合,如调取监控必须按照检察人员的要求进行调取,不受任何阻碍,同时检察人员也要遵守保守办案秘密等相关义务。

  (作者单位: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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