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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质化落地已见效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温州模式”初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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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03日 来源:

  2016年10月由“两高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推行至今已近一年,从制度上为避免刑事错案提供了有力保障。那么,这一年以来,温州检察机关是否严格证据的审查、判断、运用,真正转变了过往“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其庭审实质化进展是否顺利?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工作是否已落地见效?

  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公诉科科长王卉仍清晰地记得,今年6月,一起故意伤害案在开庭后,被告人拒不认罪,但公诉人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目击证人等多名人员到庭作证,控辩双方最终通过对到庭人员进行交叉询问,向法庭充分展示了在案证据,达到了较好的庭审效果。这可以说是温州检察机关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一次重要检验。

  据悉,以庭审实质化为主要方向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温州检察机关主动作为,多方发力,通过诉前引导、审前过滤、繁简分流等多种方式,积极探索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温州模式”,推出了一些典型做法和创新举措,并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检察院召开诉前会议34件,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86件,提高了庭审质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举证质证方式不断“升级”完善

  在改革中,关键证人“应出尽出”已成为温州两级检察机关的通用原则,并得到了实际执行。证人出庭是庭审实质化的核心内容和必然要求,温州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推进证人出庭作证工作,通过制度机制创新,规范证人出庭行为。

  近年来,针对证人出庭工作,温州检察机关联合相关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会议纪要》、《推进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工作的实施办法》、《关于采取化名方式保护刑事案件证人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确保出庭处于规范化、常态化运行。

  此外,鹿城、乐清、平阳等地检察机关立足于强化指控犯罪职能,为确保庭审效果,于今年上半年逐步开展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询问规则的试点工作,尤其是主动申请命案、毒品案件等重大敏感案件中证人、侦查人员出庭接受询问,探索交叉询问规则,掌握庭审主动性。

  2017年5月8日,鹿城区检察院还出台了《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细则》,对关键证人、侦查人员申请出庭的条件、程序、应对、人身安全保障等多个方面予以明确,确保该项工作落地生根。

  除出台相关文件外,温州检察机关也在实战中不断探索和完善举证质证方式,并积累了一些经验。以张某等人涉黑案为例,该案被告人刻意捏造了刑讯逼供场景,为了证实侦查讯问的合法性,检察机关当时主动提请法庭通知两名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为了帮助两名侦查人员做好出庭准备,出庭检察员就两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问题设置、语音语速的调整、焦点问题的回答以及如何应对辩护人的发问等事项,在开庭前与两人进行多次研判和模拟演练,最终向法庭证实了侦查人员的取证程序合法,法庭亦当庭驳回了被告人提出的刑讯逼供的控告。

  据统计,2016年,温州市证人出庭34件次,由温州检察机关主动申请出庭的证人就占了出庭总人数的38.24%,2017年1月至7月证人出庭达68件次。

  温州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高峰告诉笔者,通过大量证人出庭,落实直接言辞原则,抛弃“卷宗主义”可以说是庭审实质化的重点。用这种方式可以澄清控辩争点,消除法官疑虑,起到增强起诉证明的效果。

  除证人出庭外,检察机关还曾运用多媒体向法庭出示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推动多媒体综合示证也是温州检察机关举证质证方式不断“升级”的重要举措,“互联网+举证”的模式似乎正向检察机关大步走来......

  “双管齐下”倒逼提高侦查取证质量

  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并不是要降低审前程序的重要性,而是对侦查、起诉提出了必须经得起实质化庭审检验的更高要求。事实上,诉前引导、审前过滤环节和庭审指控一样是不容忽视的。以证据为核心,温州检察机关积极发挥诉前引导、审前过滤作用,双管齐下,倒逼提高侦查取证质量。

  在丁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中,温州检察机关就充分发挥了诉前引导作用,引导侦查取证,指明侦查方向,及时补取新的证据,完善证据体系。该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拒不承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全案没有直接证据,仅有部分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达不到起诉的要求。在案件办理陷入僵局时,承办的检察官及时与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诉讼代理人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广东有个零售商曾经向丁某某买过同样的假冒商品。检察机关以此为突破口,将这一线索反馈给公安机关,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最终,公安机关调取了零售商陈某某的证言及手机短信,明确了丁某某在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予以出售的事实,使原本取证陷入僵局的案件得以顺利起诉、审判,取得明显成效。

  同时,温州检察机关也在努力把好审前过滤的事实关和证据关,在审前过滤中,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无疑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去年6月,一家眼镜厂里的工人舒某父子二人正在进行超声波清洗眼镜配件作业,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进入周边环境。这一行为被环保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在对清洗车间地面外排口的废水水样抽样鉴定后认定,废水中重金属铜的含量严重超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发现,废水取样地点以及取样方式不规范,证据存在瑕疵。经核实,该瑕疵证据依旧得不到补正,应予排除,最终检察机关对舒某二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些收集到的相关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侦查机关未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经瓯海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此案排除相关证据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承办此案的检察官金懂胜解释道。

  据悉,近年来,温州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审前过滤功能,充分发挥不批捕、不起诉职能,相继出台证据工作指引,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对审查发现的非法证据以及无法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予以排除,并积极构建侦查违法行为通报制度。2017年1月至9月,全市检察机关共作出不构成犯罪不批捕决定19人、不起诉40人,证据不足不批捕决定620人、不起诉137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68份。

  推进繁简分流破解“案多人少”难题

  如今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主要围绕庭审实质化进行,而庭审实质化则主要适用于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而且,在以往,无论简单或者复杂的刑事案件,所要经历的流程都是一模一样的,试想,温州市刑事案件每年受案数均为1.7万件左右,接近全省的五分之一,如果这些案件都进入司法程序,不仅牵制了很多办案力量,也会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因此,着力构建“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格局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近年来,温州两级检察院一直在积极构建‘简案快办,繁案精办’的工作格局,通过繁简分流、集约化办理等多项举措解决‘案多人少’难题。”温州市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黄曙峰表示。

  目前,全市检察机关不断完善简易案件“集中移送、集中审查、集中起诉、集中开庭”的四集中审查模式,积极尝试轻微刑事案件快速机制、刑拘直诉等办案模式,探索轻微刑事案件审查报告表格化、要素化,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内容,下放审批权限,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案周期。

  其中,鹿城、苍南、永嘉县检察院还成立了轻微刑事案件办案组,对部分轻微刑事案件实行专人办理,并适时轮流,实行集约化审查模式。乐清市检察院则制定了《公诉案件专业化分类办案机制实施办法》和《简易程序案件适用表格化审查报告的实施方案》,除了实行专业化办案模式外,针对侵财类、赌博类、贩卖毒品类、人身损害类、危险驾驶等几类案件实行表格化、要素化的审查报告模式。

  检察机关还通过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不起诉达到“简案快办”的目的,也进一步减少了移送法院的案件数量。自去年温州市检察院出台《关于醉驾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指导意见》后,全市检察机关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共不起诉危险驾驶案件814人,不起诉率41.79%,同比上一年度上升30个百分点,案件受理数从上一年度3955件下降至1920件,从源头上有效控制了案件数量,为后续环节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

  乐清、瑞安、鹿城等地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也先后出台了几类常见罪名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指导意见,明确适用条件和标准,简化审批流程,统一执法标准,切实提升办案质效。

  “日日行,不怕千万里;常常做,成就千万事”,温州检察机关多点发力促进了庭审实质化的发展,增强了社会效果,大大推进了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今后,温州检察机关将继续按照省院部署落实各项司法改革措施,立足检察职能,不断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温州模式”的发展,在更高层次上实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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