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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温检发案管字〔20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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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年09月11日 来源:

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7年5月10日

关于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检察机关“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省院《关于推进全省检察机关“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检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一、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对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要求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度、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的,案件管理部门当场提供检察服务大厅窗口查询、微信平台、12309电话查询等服务。要加大对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和微信平台服务的推广宣传力度,让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零跑腿”的服务新模式“会用”、“能用”、“管用”。

  二、辩护律师阅卷接待。对辩护律师申请阅卷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接待,开展网上、微信、12309电话阅卷预约服务,让辩护律师约定的时间“一次性”完成阅卷。要全面推进电子卷宗建设,让辩护律师到检察服务大厅阅卷做到“随到即阅”。经许可的诉讼代理人阅卷接待参照辩护律师执行。

  三、辩护律师约见承办检察官。对辩护律师申请当面约见承办检察官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接待,立即联系承办检察官确定约见时间。当辩护律师如约来访时,立即通知承办检察官开展会见,当面听取辩护意见。对辩护律师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收后,立即通知承办检察官领取相关材料。办案部门检察官要依法听取辩护意见,且在审查文书中围绕辩护意见阐明意见和理由,并及时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交流。案件管理部门要通过流程监控、质量评查等监督手段,加强检察官依法听取辩护意见的管理督促。

  四、对未羁押简单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告知和讯问。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犯罪嫌疑人未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简单案件,预先通过电话联系方式详尽告知其权利义务,力争法定告知时间内开展讯问、讯问现场再次告知其权利义务并同时进行讯问,减轻当事人讼累。

  五、未成年被害人“一次性”询问。未成年人检察部门梳理取证工作指引,引导公安机关一次性完成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伤情固定等取证工作,检察机关主要采取书面审查询问笔录和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方式进行审查,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再重复询问。

  六、控告、检举、揭发受理。对于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诉讼权利受到侵害、申请立案监督、撤案监督、纠正漏捕、纠正违法等,控申部门窗口值班人员立即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依照规定由本部门办理或者转交相关部门办理,在规定时间办结,并及时答复。对于向省、市院控告、检举、揭发,愿意接受省、市院远程视频接访的,由基层检察院运行远程视频接访系统。

  七、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单位和个人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待,对提供材料齐备的,实行即查即办。要积极探索行贿犯罪档案互联网查询服务,推行申请人网上提交查询申请,检察机关在线材料审查,查询结果即可凭查询密码远程自助打印的便民举措。

  八、档案文书查询。对有关单位、组织因工作需要,个人因就业入学等原因,需查询检察机关的案件档案及相关文书,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接待并立即联系档案管理部门予以办理,对符合要求的,当场提供查询,出具证明。

  九、案件受理。对公安机关、海关移送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受案窗口负责统一接收审查,对符合受案标准的,当场接收受理,及时进行登记。对存在案卷材料不齐备、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涉案财物移送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对法院移送相关案件材料,案件管理部门受案窗口负责统一接收、登记,对需要和办案部门联系的,应当场沟通协调。

  十、下级院请示办理。对下级检察院案件请示、工作请示以及解决其他工作中遇到困难问题的需求,原则上由市院各业务条线对口指导、办理。要本着服务基层的理念,全面深入研究,可以通过电话或文书指导或协助解决的,不要求当面请示,确需当面深入共商解决的,应预做准备、深入探讨,力争对特定事项一次性予以明确和落实。

  十一、全面推行“岗长制”。要充分发挥检察服务大厅对“最多跑一次”的基础保障作用,两级院要结合实际,在检察服务大厅安排固定或者值班的“岗长”,统一负责对案件受理、人员来访的接待分流和引导答复工作,防止多个窗口对外可能导致的推诿扯皮、责任不清、让群众多头跑腿的状况,要以推行“岗长制”为契机,强化大厅规范化管理,争创服务品牌。

  十二、加强监督检查。通过检察外网、检察微信平台等渠道向全社会公开“最多跑一次”承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建立检律良性互动微信群,建立事项办理督察机制。把落实“最多跑一次”列为检务督察内容,不定期开展暗访,开展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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