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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区检察院就一转化型抢劫案申请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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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18日 来源: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 通讯员 瓯检 报道 11月17日,被告人夏某、陶某涉嫌盗窃罪、抢劫罪一案在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起诉书显示,2015年9月至11月期间,夏某、陶某先后六次结伙夜间入户盗窃,其中一次被户主当场发现,持菜刀相威胁后逃离现场。对转化型抢劫的事实,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有罪供述,后予以翻供。瓯海区检察院经审查,依法以盗窃罪、抢劫罪提起公诉。

  庭审过程中,夏某、陶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盗窃事实没有异议,对转化型入户抢劫事实仍予以否认,争议焦点主要围绕陶某主观是否知晓夏某持刀、夏某持刀后是否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两个方面展开。针对二被告的辩解,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等一系列证据。为提供充分佐证,公诉人申请经办本案的两位民警及两位现场勘查人员出庭作证,并获法庭许可。经办民警当庭的证言证实了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及取证的合法性;现场勘查人员在庭审中的证词明确了涉案作案工具的发现经过及发还情况,与被告人有罪供述中对作案工具的处理等细节方面能够相互印证,有效巩固了案件相关证据,增强了合议庭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的内心确信,获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

  为更好地适应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瓯海区检察院公诉科干警观看了此次观摩庭。该观摩庭是“公诉出庭能力提升年”活动的举措之一,申请多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也是该院做出的重要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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