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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瓯海大道特大交通事故肇事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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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7月23日 来源: 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 通讯员 瓯检 报道 近日,由瓯海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12.8”瓯海大道特大交通事故肇事一案,在瓯海区法院开庭审理。驾驶员杨某因一个不经意的动作,造成4死1伤的悲剧,站上了被告席。庭审过程通过新浪微博等新媒体进行了同步视频直播。

  杨某,出生于1992年,贵州人。去年12月8日早上6时许,杨某驾驶公司配备的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温州市龙湾区驶往瓯海区一纸箱加工厂送货。途经娄桥街道“钟铮锁业”前地段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因车子尾部冒烟正停在前方约100米处的同一车道上,而且还有数人下车站在边上。

  危急时刻,杨某并未提前减速或避让,而后与小客车及从该车上下来的驾驶员和4名乘客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驾驶员谢某及3名乘客死亡、一名乘客受轻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杨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小客车驾驶员谢某驾驶的小客车核载8人,实载9人,属超载,并且在未打双跳灯的情况下,直接在快车道上停车检查车况,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庭上,当被问及为何没有及时减速或避让时,杨某痛苦地说:“我当时以为前面的车是在行驶中,然后有灰尘吹进我右眼,我用右手擦了下眼睛,接着我就……”等他发现前方的小客车是停在快车道上的时候,两车已经相距太近,又因其未尽到注意义务,采取措施不及,发生碰撞。驾驶员因一个不经意的动作,就此惹下大祸。

  公诉机关指控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等后果,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案发后,杨某立刻拨打110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处理,有自首情节;且杨某所在公司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履行赔偿款140余万元,部分被害人家属对杨某表示了谅解。故瓯海区法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当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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