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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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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4月13日 来源: 作者: 编辑: 陶京津 审核: 曹根华

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文件( )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16年2月27日在温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俞秀成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15年检察工作回顾

  一年来,在市委和省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抓基础抓规范、抓纪律抓作风为工作主线,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检察工作,为促进新常态下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抓办案、强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严肃查办职务犯罪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220人,其中贪污贿赂案181人,渎职侵权案39人。认真贯彻市委“八大整改行动”,组织开展“三领域两干部”专项办案工作,立案侦查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案件30人,查处科级以上领导干部62人(其中处级8人),查办要案数居全省前列,依法查处了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主任吴坚正,平阳县人大常委会原主任胡方勇、原副主任申卫国,苍南县政协原副主席梁峰等一批典型案件。密切关注腐败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查处了一批贪污贿赂窝串案,在人防系统立案侦查25人、医疗卫生系统立案侦查16人。抓好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专项查办,推进政策性补贴等领域突出问题治理,依法查办基层供销社系统滥用职权系列案件7人。严肃查办执法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侦查12人,其中有乐清法院虹桥法庭原副庭长阮兴华在民事执行中滥用职权案。组织开展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立案侦查行贿次数多、行贿数额大、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嫌疑人39人。开展职务犯罪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成功劝返及会同有关部门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8人,其中境外劝返4人。

  依法打击刑事犯罪。共批准逮捕刑事犯罪嫌疑人11511人,提起公诉21242人,批捕起诉人数居全省首位。健全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报备和指导制度,将打击锋芒指向涉黑涉恶、涉枪涉爆和严重暴力犯罪案件,起诉352人。依法打击“盗抢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和“黄赌毒”犯罪,起诉10744人。积极参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专项整治,起诉310人。大力推进酒后驾驶问题专项整治,起诉3078人,并实行市区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由龙湾区院集中管辖制度,提高办案效率。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健全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作出无社会危险性不捕1723人,建议变更强制措施232人,相对不起诉988人,促成刑事和解141件。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机制,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748人次,附条件不起诉项目获评中国公益慈善大赛社会创新项目铜奖。

  切实强化诉讼监督。加大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的监督力度,监督立案52人,追捕漏犯26人,追诉漏犯92人。坚守客观公正立场,确保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对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作出不捕68人、不起诉36人、监督撤案8人,对证据不足的嫌疑人不捕802人、不起诉153人。切实加强审判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提出刑事抗诉40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审结30件,其中再审改判和发回重审18件,提出和提请民事抗诉后改变原判结果或再审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的共48件,同比上升45%,抗诉案件数和改判案件数均名列全省前茅。深化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发出检察建议67件。开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纠正财产刑执行不当217件,监督收监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人员90人,纠正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呈报不当1人。

  二、抓服务、强保障,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服务保障经济发展。围绕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环保、金融、知识产权“三项检察”,开展“涉网三领域”犯罪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推进全市金融执法工作创新的若干意见》,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并结合办案开展风险预警或提出行业发展建议。其中,就洞头民间金融风险提出预警,推动市政府及时关注并遏制风险蔓延。围绕经济发展中的焦点问题,强化刑民交叉课题研究,加强对涉企案件的证据审查和法律政策把握,依法监督纠正不当介入经济纠纷、恶化资金链担保链危机的行为,对虚开税款发票、骗取贷款、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涉企犯罪作出不起诉决定45人。围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政策导向,依法起诉职务侵占、破坏生产经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案件123人,同时加强涉企犯罪预防工作,推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努力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促进社会依法治理。在市委重视支持下,把“两法”衔接平台建设和检察建议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范畴,并建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开展行政执法监督88件,推动行政执法机关加强对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治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组织开展对27个政府投资型工程的同步预防,推动工程建设廉洁高效。立足检察办案,约谈27人次,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剖析30件、预防调查31次,提出预防建议22份,促进相关行业及地方政府完善制度。加强预防宣传,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宣讲67场,受众10000余人,部分基层检察室还建成专门面向基层干部的警示教育基地。完善行贿档案查询制度,建立公检法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联动机制,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工程领域行贿档案查询1.1万余件,向公安机关移送虚假诉讼“逃废债”线索并立案侦查36人,涉案金额7000多万元。

  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起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43人,司法救助23人,办理全省首例犯罪嫌疑人死亡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结合办案形成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专题分析报告,得到省委副书记王辉忠批示。稳妥推进涉检信访工作改革,在全省率先建立信访申诉案件律师代理法律援助制度,建成远程视频接访系统,依法妥善处理群众信访3748件次,审查复查刑事申诉案件168件。加强“一站式”检察服务大厅建设,推行微信预约、电子阅卷、免费光盘刻录等服务,被评为“全国行政服务大厅百优典型案例”。深化检务公开,探索开展不捕不诉案件公开听证、申诉案件公开审查11次,公开终结性法律文书9821份、案件程序性信息25039条,在全省名列前茅。注重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互动,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开设电视和报纸检察专栏,加强微博微信平台建设,温州检察官方微信“粉丝”超10万。

  三、抓队伍、强基础,推动检察事业健康发展

  狠抓检察队伍建设。组织“新平台、新气象、新发展”大讨论,抓好全市人民满意检察官评选,引导广大干警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17个集体和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被省检察院记二等功7次,并涌现出“浙江好人”——在押人员知心姐姐张月荷等一批先进典型。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检察讲坛、公诉沙龙、周一夜学等平台建设,开展全员轮训、专家讲座、案件讲评等业务培训,强化侦查监督、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刑罚执行等岗位技能竞赛,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1名干警被国家检察官学院聘任为检察教官,1名干警获评全省检察业务专家,7名干警在全省岗位技能竞赛中荣获业务标兵称号。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两个责任”,强化廉政教育和内部监督,坚决查处检察人员违纪案件,并组织开展深化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做好案件查处的后半篇文章。

  狠抓司法规范化建设。扎实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在全省率先开展信访案件反向审视,修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着力查找和纠正司法办案中的不规范问题。积极顺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出台《规范办案流程和证据衔接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公诉工作指引》等制度,开展庭前会议和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及侦查人员出庭工作试点,认真落实审查逮捕在押犯罪嫌疑人每人必提审和客观性证据审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自觉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联合市公安局出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管理暂行规定》,推进办案工作区规范化建设,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同时坚持比普通刑事案件更严的标准审查逮捕职务犯罪案件,审结119人,决定逮捕109人,决定不捕10人。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与市律师协会建立业务交流、工作会商等机制,出台《关于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侦查阶段保障律师会见权的意见》,开展检察官、律师论辩赛等活动,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狠抓基层基础建设。坚持市检察院班子成员联系基层院制度,落实专题调研、重点帮扶等措施,开展基层检察长向市院党组述职述廉工作,着力提升基层检察院建设水平,瓯海区院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工作先进集体,乐清市院和平阳县院被评为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深化基层检察室“一室一品”建设,获评全省示范的检察室增至3家,获评市级法治基层站所示范单位的检察室2家。扎实做好瑞安、文成两个基层检察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开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有序推进员额检察官选任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建成检察涉密专网,建立与相关部门办案信息快速查询通道。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公检法司工作人员依法履职公正司法专项监督工作后,市检察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剖析司法不规范问题,并根据反馈意见,认真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坚决落实审议意见。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市检察院负责的4件主办件和5件会办件,已全部按时办结。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意见》,完善院领导定向联系人大代表等机制,及时报告检察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代表意见。进一步密切与政协委员的联系,加强特约检察员工作,配合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并扩大监督范围。

  一年来检察工作成绩的取得,是党委正确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大力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关心、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地感谢!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履行职责与党委政府要求、人民群众期待仍存在差距,服务发展、服务企业、服务民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提高;检察机关获取执法信息的渠道不畅,检察工作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个别单位执行保障律师会见权等规定还不够严格,诉讼文书、案件质量等存在瑕疵,规范司法、精细司法仍需下更大力气;部分群众对检察职能还不十分了解,检察工作的社会知晓度还不够高,宣传力度有待加大;少数干警纪律作风不严,全市有3人违纪被市检察院立案查处,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对待,努力加以解决。

  2016年检察工作安排

  2016年是全面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实施“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自觉融入“五个发展理念”在温州的具体实践,着力运用法治手段服务保障大局,着力强化法律监督促进法治建设,着力夯实检察基础增强发展动力,努力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与检察自身发展方面取得新的成效。

  第一,全面强化职能履行。坚决查办危害经济发展环境、影响重大改革举措落实的职务犯罪,加大查办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渎职侵权犯罪力度,依法惩治群众身边的“蝇贪”,围绕办案强化和改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预防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重点做好检察环节反对暴力恐怖和维护政治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公共安全等五大领域风险预警、防控工作,全力保障G20峰会顺利召开。深入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全面推行刑事拘留监督工作,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监督机制,持续强化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三类罪犯”的刑罚执行监督,统筹推进民事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监督和执行活动监督,着力维护司法公正。建立政府与检察院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与政府法制监督协作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促进依法行政。

  第二,服务保障发展大局。研究制定服务“十三五”规划实施的工作意见,找准检察机关服务大局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制定保障换届选举工作意见,严肃查办和积极预防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权钱交易等犯罪,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加强对新常态下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分析研判,不断深化金融检察、知识产权检察、环保检察等工作,更加重视平等保护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的合法权益,把服务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妥善办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敏感案件,强化政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司法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认真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类型案件,正确区分改革失误与失职渎职、改革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依法保护改革创新,促进增强社会活力。

  第三,着力夯实发展根基。以“五个发展理念”为引领,推动检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抓改革激活力,研究制定全市检察机关改革实施方案,认真落实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等改革任务,推动检察事业创新发展。抓联动促合力,深化全市检察一体化建设,构建新型侦捕诉关系,健全与相关部门线索移送、协作配合机制,完善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二审检察制度,推动检察事业协调发展。抓基础挖潜力,以司法规范化建设为基础,以执法司法信息衔接和公共信息查询平台等信息化建设为引领,推动检察事业“绿色”可持续发展。抓监督赢公信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诉讼制约,加快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推动检察事业开放发展。抓队伍增战斗力,全面加强检察队伍思想政治、纪律作风、高层次人才培养等机制建设,促进检察事业共享发展。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决心认真贯彻本次大会决议,以改革创新、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为推动我市“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打造迈入全面小康社会标杆城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三领域两干部”专项办案(见报告第2页第1行):指检察机关组织开展查处土地出让、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领域和领导干部、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专项行动。

  2.轻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见报告第3页第3行):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事实或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刑罚的案件除外),依法在一定幅度内从轻处理的刑事政策。

  3.合适成年人在场(见报告第3页第5行):指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他的其他成年家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的一项诉讼制度。

  4.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3页第6行):指对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在犯罪嫌疑人接受考察、帮教并期限届满后,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工作机制。

  5.监督立案(见报告第3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6.追捕漏犯(见报告第3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或者直接作出逮捕决定的一种诉讼监督制度。

  7.追诉漏犯(见报告第3页第9行):指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案件的过程中,对发现的遗漏犯罪嫌疑人,通过通知侦查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直接将漏犯一并提起公诉的一种诉讼监督制度。

  8.财产刑(见报告第3页第17行):指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为惩罚内容的刑种,包括罚金和没收财产。

  9.暂予监外执行(见报告第3页第18行):指对于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司法局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

  10.抗战胜利70周年特赦(见报告第3页第19行):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对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正在服刑,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但犯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贩卖毒品犯罪的除外。

  11.“涉网三领域”犯罪(见报告第3页第22行):指通讯网络诈骗、P2P平台非法集资、危害电商发展犯罪。

  12.“两法”衔接平台(见报告第4页第12行):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13.行贿档案查询(见报告第4页第21行):指检察机关为预防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如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

  14.虚假诉讼(见报告第5页第1行):俗称打“假官司”,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

  15.远程视频接访(见报告第5页第7行):指上访群众到当地基层单位通过远程网络视频设备与上级单位实现交流,反映诉求。

  16.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6页第10行):指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官直接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的诉讼模式。

  17.庭前会议(见报告第6页第12行):指对于证据材料较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等与法庭审理相关的问题,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同时,控辩双方还可对证据材料发表意见,如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18.审查逮捕在押犯罪嫌疑人每人必提审(见报告第6页第13行):指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每一个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

  19.客观性证据审查(见报告第6页第14行):指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将审查重心从以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为主,转移到以物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上来,充分梳理和挖掘客观性证据,确认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全案证据予以审查,进而认定犯罪事实。

  20.办案工作区(见报告第7页第16行):指人民检察院侦查等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用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的专门工作区域。

  附件2

  2015年度全省检察机关主要业务数据图

  图一: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数据

  图二:查办职务犯罪大案要案数据

  图三:批捕刑事案件数据

  图四:起诉刑事案件数据

  图五:刑事抗诉数据

  图六:民事行政抗诉数据

  附件3

  2015年度全市检察机关主要案件类型结构图

  图一: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220人

  图二:起诉刑事犯罪案件21242人

  附件4

  温州检察网:http://www.wenzhou.jcy.gov.cn/

  官方微博:@温州检察(新浪、腾讯、正义网微博)

  公众微信号:wzjian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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