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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满意检察官叶成国: “三部曲”秀出全能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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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年02月26日 来源: 宣教处

人物名片

  叶成国,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市检察院公诉二处主诉检察官,曾获浙江省检察机关优秀公诉人、温州市十佳公诉人(第一名)、温州市检察机关业务尖子、浙江省检察理论研究人才、温州市直机关“学习型”党员、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荣立三等功两次。

  本网讯 通讯员 温萱 报道 在公诉二处,检察干警们遇到业务问题,第一个想去请教的人便是叶成国。七年法学基础理论学习和十年公诉办案实践历练,外加熟练掌握相关司法解释,叶成国将解惑延伸到了基层院。“常思考,勤总结,出成果”是他对自己的工作要求,碰到有法律争议问题的案件,他总会多问一个“为什么会这样”、“该如何妥善处理”,并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寻求解决之道。

一部曲平时是办理“争议”案件的能手

  “我在公诉二处主要办理请示案件,因此与‘争议’案件似乎特别有缘。”叶成国这么总结概括自己所办的案子。

  2010年,犯罪嫌疑人林某在吸毒、醉酒且严重缺少睡眠的情况下,驾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基层检察院在认定林某的罪名时,出现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交通肇事罪三种不同的争议观点,它们的量刑相差悬殊,遂书面请示市检察院。

  叶成国受理案件后,认真研究案情,查阅大量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系统分析三个罪名之间的界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相比,其主观上对犯罪结果具有积极追求或放任的故意,客观上犯罪行为要达到类似于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叶成国说,林某虽然是“瘾君子”,且醉酒驾驶,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但还是应理性评价,给予公正的处理,其行为并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市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书面答复基层检察院。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意见,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该案对温州地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部曲幕后还负责“建章立制”的工作

  叶成国还承担了不少综合指导工作,充分扮演好公诉工作的幕后角色,为一线公诉办案人员提供制度支撑和交流平台。近年来,他协助处室领导组织开展公诉人竞赛、庭审观摩评议、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40余次,起草制定层级办案责任制、重大敏感案件挂牌督办等规范性文件10余个,开展毒品犯罪、抗诉案件等专题专案调研活动50余个。

  就拿层级办案责任制的出台背景来说,在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既要完成办案任务,又要确保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亟待化解的紧要矛盾。市检察院公诉二处立足于工作实际,在经过大量的先期调研和征求意见后,制定了《温州市检察机关公诉办案层级责任制暂行办法》(该办法被省检察院全文转载推广),成为全国首个将层级办案责任制落实到规范性文件的检察机关,有效提升了全市公诉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三部曲理论研究做到“高产量、高质量”

  叶成国还是一名“高产量、高质量”的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共完成省院重点课题3个,在《中国刑事法杂志》、《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法学知名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并多次受邀参加全国高级检察官论坛、中国法学会青年法学论坛等国家级学术论坛;多次受省检察院、市检察院研究室邀请,为各类论文评比、期刊稿件采用担任专家评审。

  承兑汇票作为一种融资产品和手段,在温州金融改革创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作用,涉及承兑汇票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但关于承兑汇票买卖是否合法的问题却争议不断。

  为解决上述问题,2014年的夏天,叶成国同课题组成员先后走访温州市银监局、市金融办等金融部门实证调研,积极收集全市检察机关受理的所有涉及承兑汇票的刑事案件,并对案件的行为性质、处理结果进行全面梳理。历时10个月之久,几经讨论,几易其稿,课题组最终完成《温州民间买卖承兑汇票问题调查分析》。该分析报告明确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性质,为今后该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理提供了参考意见,同时就如何规制承兑汇票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为金融部门如何规范民间票据买卖市场提供参谋。经《检察日报》、《浙江检察调研》等媒体刊物发布,该分析报告在全国检察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并得到省长李强批示。

  叶成国还针对当前检察体制改革以及检察权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撰写了《检察长负责制与民主集中制关系论证》、《司改预警下庭审中心主义的路径选择》等多篇检察基础理论文章,并获得中国法学会青年论坛二等奖、浙江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等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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